寫作是語言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人類語言能力的發展是按照聽、說、讀、寫的順序發展而成的,寫作的發展是以個體的聽覺理解、說話與閱讀經驗為基礎的。同時,寫作是一種表達個人感覺、意見與態度的溝通方式,需要個體具備文字書寫、遣詞造句、段落安排、主題取裁等能力。從學習的角度來看,寫作是學生的基本學科能力之一,也是輔助其他學科學習的基本工具;當學生有寫作困難時,很可能引發其他學習的失敗。在現實中,確實有一些存在寫作障礙的人,其原因是複雜的。
一、學習障礙的概念
最初人們在給一類學習上落後,卻又無法歸入其他殘疾類別的兒童時,主要是從他們具有神經係統的功能異常這一角度,來解釋其學習中存在的困難。因此人們稱其為“輕微腦功能失調”、“中樞神經處理過程功能失調”、“知覺障礙”、“誦讀障礙”、“失語症”等。目前,對學習障礙這一概念,仍有許多種不同的提法。
(一)學習障礙的概念形成
1968年,美國障礙兒童谘詢委員會提出了一個學習障礙概念,具體內容為:“‘有特殊學習障礙的兒童’這一名稱是指在理解或運用語言中,在說或寫等一個或多個基本的心理過程中發生障礙的兒童,這些障礙可能表現為在聽、想、說、讀、寫、拚寫或計算時的能力不完善。這些障礙包括知覺缺陷、大腦損傷、輕微腦功能失調、誦讀困難、發展性失語症等。這類兒童不包括那些主要是由視覺障礙、聽覺障礙、運動障礙、智力落後、情緒紊亂等原因或由於環境、文化、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而導致的學習上存在問題的兒童。”
這個概念普遍為人們所接受,美國國會也采用了這個概念,並在1969年收入《學習障礙法案》,1975年進行修改後收入《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案》。
Kirk &; Gallagher(1979)對診斷學習障礙兒童提出了三條標準,並將其概括為:
特殊學習障礙是一種在使用口頭語或書麵語時,或在知覺、認知或運動方麵出現的心理或神經性的障礙。主要包括:
(1)表現為特定行為和成就之間或兒童明顯的能力與學業成就之間的不一致。
(2)是兒童內在的缺陷以致於他們不能借助對大多數兒童都有效的教學方法和教材來學習,需要使用專門的方法來幫助他們。
(3)其障礙主要不是由於嚴重的智力落後、感官缺陷、情感或缺乏學習機會導致的。
1981年,美國“全國學習障礙聯合委員會”(NJCLD)提出的關於學習障礙的定義是:“學習障礙是指在求知、聽講、說話、閱讀、寫字、推理或算術能力上,出現重大困難的一群不同性質學習困難的通稱。其困難一般認為是中樞神經係統的功能異常,即是由一個人內在因素所致。雖然學習障礙困難伴隨其他的障礙狀況(如感官缺陷、智力落後、社會或情緒困擾)或環境的影響(如文化差異、教育不當、心因性的因素),但它並不是直接由這些狀況或影響所造成。”
(二)學習障礙的分類
有研究表明,大約5%-10%的在校生屬於學習障礙兒童。學習障礙基本可以分為四個類型:
(1)書寫障礙。常見表現為寫作業十分粗心,經常多一撇少一劃,把答案抄錯,有時難題可以解出來,簡單的計算題卻錯了。他們的眼睛似乎與別人的不一樣,被稱為懶惰的眼睛,漏掉許多明顯的信息。這種人學習時視而不見,考試時竟然可以把整個題丟掉,事後他們說自己沒看見這道題。這種問題體現的是兒童的視知覺的分辨力、記憶力和綜合能力相對落後造成的。老師和家長很容易誤解這類學生,總認為學習態度有問題,其實這是一種特殊的學習障礙,可以進行有關的視知覺訓練來進行矯正。
(2)閱讀障礙。閱讀障礙是學習障礙中人數最多的,一般男生多於女生。這類孩子往往記不住字詞,聽寫困難,或朗讀時增減字,閱讀速度特別慢,逐字閱讀。他們在下棋或玩電腦遊戲方麵頭腦很靈活,但在溫習課本、做作業及聽講方麵成績極差。這種落後可能與左腦有關,家長應給予極大的關注,因為這類孩子由於不能有效地閱讀,隨著年級增加,會在各門功課上都出現困難。
(3)寫作障礙。指智力基本正常的學齡期學生寫作成績明顯落後的一類綜合征。一般是指有適當的學習機會的學齡期學生,由於環境、心理和素質等方麵的問題,致使寫作技能的獲得或發展出現障礙,表現為經常性的寫作成績不良,作文語言幹巴巴。這類狹義的寫作困難學生一般無智力缺陷,智商(IQ)在7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