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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進。”梅笠謙遜地起身,迎請張小鬆。

張小鬆邊落屁股邊解釋:“不好意思。剛才我們醫院發生了一起醫患糾紛,我分管這方麵的工作,處理這事耽誤了時間。”

“解決了?”

“解決了,小糾紛,患者及家屬又不懂業務,我是醫院醫患糾紛調委會主任,不隻有聽我咋胡。我叫他到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去。他去了,可他又回來了。縣醫鑒委的人原都是我們同行,當然跟我的意見相同。我對他說,文件規定我們隻有認定責任才賠償你,現在縣醫鑒委說我們沒有過錯,所以我們不存在賠償的問題,你回去吧。患者就是不走。這種事我叫警察來說是醫鬧,肯定把他抓走,因警察也不懂業務,辨別不了是非,而且表麵上他的確影響了我們上班。但我於心不忍,他是農村來的挺可憐的,再說認真起來我清楚我們也有過一點錯,最後我動了惻隱之心,賠了他5千元錢,這才了結。”

“老張,看來化解這起糾紛你是講了良心的喲。”

“當然是講良心,像這種事,他到哪裏認定責任?就是找省市醫鑒委不也是我們一根筋上的人。所以有的時候做事是要講點良心的,良心是做人做事之源。”

梅笠聽了愣了,手拿電熱壺,準備泡茶,停住了。這時,陳虹和書記員小王也進來了。

小王眼疾手快,上前一步要過梅笠手中的電熱壺,並說讓我來。

因前兩天開庭大家在一起見過麵,陳虹、小王與張小鬆彼此點頭含笑問好。

上午時間已過10點,梅笠擔心上午評議案件的時間不夠,於是開門見山:“今天我們合議庭評議被告人何慧慧涉嫌容留賣淫一案,這個案子的材料不多,證據有:《訊問筆錄》共六份,《詢問筆錄》共五份,何慧慧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她戶籍所在地和現居地證明。其他的是有關縣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文書和公安局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

前兩天大家參加了庭審,聽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被告人何慧慧的陳述,加上這些材料大家都看過,對此有什麼想法,我想先聽兩位的意見,然後談談我個人的看法。你們倆誰先說。”

陳虹讓張小鬆先講,張小鬆推讓:“還是你先來。”

陳虹說:“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與法官同等權利,你先說,沒事。”

張小鬆說:“首先問一下被告人何慧慧為什麼在第一和第二次訊問的時候 ,沒有說出容留賣淫的事情?”

“她怕啦,她心裏還是清楚的,做出這種事來畢竟是犯罪的,所以涉及到這方麵的事當然不會輕易的招供。”陳虹解釋。

“看來,一旦牽涉到坐牢的事,總想掩蓋、回避事實這就是人的天性。可我又想這個問題,如果何慧慧在第二次以後的訊問中不說出自己收了白銀花、洪荷花的提成,那麼,這個案子難以定性。”

“那是,如果又沒有其它的人證物證,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時間一到,必須放人。何慧慧不會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陳虹對答。

“看來,何慧慧還是本分人。”

梅笠望著張小鬆,似乎是示意他抓緊時間列入正題。

張小鬆“咳”了一下,說:“關於何慧慧案子,我在法律方麵懂得不如你們,說的不對的地方,請你們原諒。

我的意見是:應該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慧慧。一,容留婦女賣淫的次數沒有那麼多。我同意辯護人楊中的觀點,從證據上看,何慧慧容留賣淫最多隻有四次,獲利160元。沒有像李檢察官說的那麼多,有九次,獲利260元。李檢察官說九次,我個人認為其中有五次不予認定。第一次是5月18日上午,白銀花給何慧慧的30元,不能認定是白銀花在何慧慧處賣淫的提成給付,因為白銀花沒有明確的賣淫地點和時間,這一次不應該算。第二次是5月18日下午白銀花做生意後,給了何慧慧80元,白銀花並沒有講自己做了兩次生意,當然隻能算一次。 第三次第四次是5月18日上午和5月19日上午洪荷花的賣淫,因為她本人沒有這方麵的賣淫記錄,這兩次也就更不應該算容留賣淫。第五次是5月19日晚,洪荷花涉嫌賣淫被捉,與之涉嫌的嫖客沒有作為嫖娼處理,自然這一次也不能算洪荷花賣淫。”

上麵這一段基本上是楊中律師觀點的提煉,但在合議庭評議中張小鬆又不得不講清楚個所以然。

“二,情節不屬嚴重。何慧慧一個農村婦女,幫人家煮飯、買菜、打掃衛生的,受人之托代管了幾天出租屋,容留婦女賣淫兩天,四次,獲利160元。假若就是按李檢察官說的有九次,獲利260元,其時間也不長,影響也不大,沒有對社會造成大的危害,這樣的犯罪情節談不上嚴重。三,認罪態度較好。盡管第一、二次訊問筆錄裏她沒有坦白這方麵的內容,但她在以後的訊問中,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可能記憶有誤。總的看來,她是個老實人,就像剛才陳法官講的,如果她不交待自己得了白銀花、洪荷花的賣淫提成,她完全可以逍遙法外。此外,她家庭特別困難。我對被告人既同情又遺憾,同情她家庭不幸,遺憾她是法盲,她犯法的動機目的實際上是家庭生活的窘迫所至,由此,我認為應該從輕處罰,不要判她實刑。”

梅笠問:“老張,你說的實刑是指什麼?”

“就是不要讓她再坐牢了,最好能馬上從看守所放她出來。”

張小鬆的話,敲擊著梅笠的心扉。盡管用法律語言表述的不多,表述的也不確切,但說的都是充滿人性而又實際的話,說的也是梅笠想要說的話。隻是在這個案子裏他是主審,他是合議庭的審判長,不僅要與老張意見相同,而且他還要聽取陳虹的意見,並且要取得一致的意見才能作出判決。他請陳虹接著說。

陳虹說:“一、這個案子從程序上看,沒有一點問題。從羈押到拘留到逮捕,以及相關的各種審批手續齊全,很規範。二、檢察院對案子定性準確。定為被告人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罪,符合犯罪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麵,客觀方麵的構成要件。盡管辯護人說,何慧慧沒有對賣淫女實施任何的監管行為,但她們有約定和給付的事實,何慧慧獲得並實施了代管出租屋的權利和行為,定容留賣淫罪無牙可啃。

三、我同意老張、楊律師的意見,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的實際次數為四次,獲利160元。四、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答》(後稱《解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指‘多人’、‘多次’,這裏的‘多’,是指‘三次以上的數(含本數)。’”由此,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確定為四次,屬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被告人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不能少於五年。五、兩年前,我縣有一個相似的案件,對一起容留婦女賣淫僅有三次犯罪,判處了五年有期徒刑。此案還請示了中院。我們盡管與英美法係的司法判例審判製度不一樣,但近兩年來我們以案件指導審判較為明顯。這類的案件目前在量刑規範化上還沒有標準,因此,比照我縣兩年前的案例,應該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罪,有期徒刑五年。六、我對被告人何慧慧的家庭貧寒也同情,但不能因此減輕對她的處罰。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人而異。”

專業就是專業,陳虹用法律條款詮釋判處被告人何慧慧容留婦女賣淫罪,精致準確。

梅笠對陳虹的業務嫻熟很是讚賞,但此刻他的心情開始沉重起來。他對何慧慧一案有從輕處罰的設想,從該案的總體來看,推翻容留賣淫罪的定性,顯然是不可能的,用陳虹的話說“無牙可啃”。從減少容留賣淫次數來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也是行不通的。現在老張、陳虹包括自己在內采用律師的意見,確定何慧慧容留賣淫次數四次,依據《解答》中的條款,容留賣淫次數超過三次,屬情節嚴重,套用法律必判被告人何慧慧五年有期徒刑。對此,他準備以何慧慧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果等因素來說服陳虹,不屬情節嚴重,從而達成合議庭一致意見,判處何慧慧緩刑或拘役,立即釋放她。出乎意料,陳虹提出了兩年前本院相同的案例,判了該犯五年有期徒刑。

兩年前他在幹嗎?兩年前他在本省省城平湖區一個法院的立案庭當副庭長,剛剛參加寧九縣法院招副院長的報名考試。對這裏的刑事審判他當然不知道。不知道不要緊,現在有人提出這件事,他作為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不得不考慮這個因素。特別是剛才陳虹提出以案件指導審判的事,其實就是提醒他,這是目前乃至今後審判的主流,或者說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並朝前的步伐。沉浸於設想的梅笠被陳虹的一席話醍醐灌頂。兩年來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係列案例指導審判製度的規範性文件,並發布了社會關注度高、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典型案例作為指導案例,目的就是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效解決“同事不同罰”、“同案不同判”等問題。最高法院盡管目前沒有發布這類案例作為指導判案,但是嚴格地執行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嚴格地執行法律法規審判,對於梅笠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天職。原先打算從輕處罰被告人或者說支持老張的觀點開始在他心裏崩盤。他心中的天平開始傾向於陳虹。表態之前,出於禮貌,他問老張還有什麼要說的不。

張小鬆嚷嚷起來:“這個二十多年前製定的《解答》以次數作為辦案的標準必須改,不改讓法官辦案為難,不改讓有的人加重刑期。”老張講話的派頭儼然是位高層領導或者像一位資深法律界的泰鬥,在拍案、在要求、在呼號、在納喊。

“把次數作為辦案審判的標準,意味著一個鄉下的村婦,因生活所迫,容留婦女賣淫兩天,四次,就判她坐五年牢,天理何在,摸著自己的心窩,好過嗎?要是你的親人,你會難過嗎?要是你的親娘,你會心痛嗎?”

張小鬆用這種居高臨下的口吻表態,主要是由於心情激動,顧不得合議庭成員的平等之分,顧不得實質上法院是主審主判,有點失態。他打出這張親情牌,讓梅笠、陳虹麵呈尷尬,坐如針氈。

他似乎目無它視地接著說:“兩年前的案例固然要參照,但兩年前判重了的案子,今天就不能再比照判決了。如果一味堅持,那麼八十年代初,嚴打時槍斃了、重判了那麼多人的案例,也拿來參照,如此一來又要槍斃、重判多少人?”

張小鬆的話嗆得梅笠、陳虹臉上一陣紅一陣白的,他望了一眼,又說,“對不起,我不是說你倆,我是就這起案子而言。梅院長,你是主審法官。希望你不要以次數為標準,不要拘泥兩年前的案例,從案件的實際作出判決。總之,我的意見還是那一句話,不要判被告人何慧慧實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