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利潤及其分配管理(3 / 3)

923目標利潤的控製開發企業實行目標利潤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不斷提高企業盈利水平。在目標利潤的執行過程中,必須進行認真控製。目標利潤的控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合理分解目標利潤

目標利潤的分解,是落實目標利潤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麵。利潤分解通常是把企業目標利潤在各利潤中心之間進行分配。所謂利潤中心,是指既對成本負責、又對收入和利潤負責的責任中心。通過對目標利潤的分解,可使各利潤中心及職工明確其為實現目標利潤所要履行的職責,製定達到目標利潤的具體措施,從而調動各利潤中心和職工的積極性,形成自上而下的目標與措施的對應體係。

2分析利潤差異,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目標利潤經過分解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就可以將目標利潤與實際利潤不斷進行對比分析,查找發生利潤差異的原因。例如,利潤減少的原因是由於房地產經營收入減少引起的,就要分析產生房地產滯銷的原因。一般說來,引起房地產經營收入減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小區配套設施不全、周邊環境不佳、交通不便、房屋設計質量不好、房價太高、促銷不力,等等。諸如此類問題,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采取相應的措施。

目標利潤一經製定,就要保持相對穩定。但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的問題,出現了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目標利潤已變得不合理,這時就要及時地對目標利潤加以修正,以保證目標利潤的合理性和激勵性。

3衡量、評價目標利潤的完成程度

目標利潤完成程度的衡量和評價,是目標利潤管理中最後一環,通常采用比較法和比率法兩種衡量方法。

(1)比較法。它是通過實現利潤與目標利潤的差額來衡量其完成程度。

(2)比率法。它是通過實際利潤與目標利潤的比值來衡量其完成程度。

在進行目標利潤完成程度的評價時,不能簡單從事,對存在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按照各個利潤中心的可控範圍,劃清界限,明確責任。通過對目標利潤完成程度的考核,主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通過考核,對照目標,查明責任的歸屬,據以獎懲;二是為下期製定目標利潤提供更為可靠的依據和信息。

93企業利潤的分配管理

利潤分配是對企業利潤總額進行的分配。它包括兩項主要內容:一是企業繳納所得稅;二是稅後利潤的分配。企業利潤分配涉及國家、投資者、經營者等各方麵的利益關係,涉及企業長遠利益與近期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等關係的正確處理與協調。因此,利潤分配管理是企業正確處理財務關係,並使財務管理得以順利開展的關鍵。

931應納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企業利潤總額要在減去應納所得稅後,才能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應納所得稅要根據應稅所得和規定所得稅稅率計算。但企業利潤總額是會計利潤的概念,它是依據財務會計製度所確認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差額計算而得。應稅所得是依據稅法規定所確認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即可扣除的費用)後的差額計算而得。稅法與財務會計製度規定由於其目的不同,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也不相一致。稅法是依據“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來確定應稅所得,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家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財政收入。會計利潤是依據權責發生製、配比原則等來確定利潤總額,其目的在於公允、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基於稅法與財務、會計製度規定的目的的不同,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兩者之間產生了差異。會計利潤隻有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調整,才能算得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u003d會計利潤+納稅調增項目-納稅調減項目-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1會計利潤

會計利潤即指依據財務、會計製度規定計算的企業利潤總額。

2納稅調減項目

納稅調減項目又稱稅前扣除項目。它是指國家有關規定允許的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以減少的項目。目前主要有投資收益中已納稅的項目等。

3納稅調增項目

納稅調增項目是指按財務、會計製度可以列入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支出,而按稅法規定不準列作可扣除的費用的項目。這些項目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必須作適當調整,增加應稅所得。目前,這些項目主要有:

(1)在開發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

(2)職工工資支出超過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由省、市、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超過按計稅工資的2%、14%、15%計算的部分;

(4)業務招待費支出超過財務製度規定限額的部分;

(5)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應稅所得額的3%計算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支出;

(6)各種讚助支出;

(7)在商品房屋銷售時按規定預提房屋質量擔保費用,超過當年實際因質量問題而發生的修理費用部分;

(8)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記賬時,會計核算按持股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超過當年實際收到的股利或投資利潤部分;

(9)稅法規定不能從應稅所得中扣除的其他支出。

4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稅法和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用稅前的利潤延續彌補,延續5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企業作為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其盈利必須是原有資本保全基礎上的價值增值,因此,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應當用以後年度獲得的利潤進行彌補。這樣,企業虧損的彌補就有兩個渠道:即稅前利潤彌補和稅後利潤彌補。如果企業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則應減少當年應稅所得。

企業的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按照上述內容加以調整後,便可確認為企業的應稅所得。應稅所得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便是企業當年應納所得稅。

按稅法規定,公曆年度為所得稅年度。在年度中間,企業應分月或分季預繳所得稅。如果因為會計上結賬的原因不能及時算出當期的應納所得稅,企業可按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預繳,待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後少繳的應補繳,多繳的可抵作下期的應繳數。

企業所得稅一般實行就地繳納方式,企業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將稅款繳入當地國庫。

932稅後利潤的分配開發企業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後,一般應按如下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 50%時,可不再提取;

(3)支付優先股股利;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稅後利潤分配順序的邏輯關係是: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不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必須按照當彌補虧損後的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當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到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利潤進行分配;股份製企業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要分派優先股股利,然後分派普通股股利;在分派普通股股利前,經股東大會決定,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關於利潤分配的內容可參見本書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