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詢問毆妻者他們在工作場所,或家庭之外的環境中的氣憤程度。我們可以從中得知許多有用的訊息。他們大多數人都說自己對別人不滿時,絕不輕易把怒氣表現出來,不過他們會很直率的承認自己其實還是很生氣。他們為什麼在外頭時就不會攻擊別人?我們知道,毆妻者在外的暴力程度,尚不及男性整體的暴力程度。很顯然的,他們的暴力行為絕不是因為他們控製衝動的能力較差所致。為什麼挨打的人總是女人?毆妻者隻要麵對自己行為中這種簡單的矛盾,就會變得很困惑。
——信任——
隻要有人加入醫生的治療計劃,專家一定會向他說明,“信任”是治療的一個重要問題。毆妻者是不可信任的。我知道這句話聽起來很可怕,可是醫生從治療經驗中得到慘痛的教訓:毆妻者的話不是完全不可采信,重要的是該相信哪些話、何時才能采信。有時,病人告訴你,他們的行為已經出現了正麵的改變。醫生相信他們的話,可是後來醫生卻發現,在這段時間內,他們還是不斷動粗。過了一陣子,醫生終於了解毆妻者在夫妻關係中濫用“信任”。他們每次都在動粗之後道歉,請求太太相信他們。但事隔不久,他們又舊態複萌。醫生現在和受害者合作,如果情況看來很安全,他們就和她們一同進行監看。安不安全由她們判定,如果她們擔心參加監看工作可能有危險,他們就不進行。畢竟他們的工作是減少她們的危險,而不是增加她們的危險。如果她們還沒采取法律途徑的話,醫生可能會建議她們向警方報案,提出控告。證據顯示,指控配合治療是最有效的辦法。在西方專家支持修法(或改變執法態度),把毆妻視為一般犯罪行為。
——普遍原則——
以上我很粗略的介紹了專家治療工作的基本內容,我相信大多數的男性都能從這類計劃中獲得不少協助。雖然我隻是三言兩語帶過,不過我相信讀者應該可以從中看出治療過程的梗概。這是一個尚未獲得普遍接受的西方治療理論,我希望自己解釋得還算周延。要明確指出這個理論的爭議處很簡單。大多數從事婚姻谘商或家庭谘商的專業工作者,使用各種不同的係統理論做為幹預的導引原則。係統理論的提出者認為家庭或婚姻的運作就像是一個係統,打個比方好了,就像是一個暖氣係統,氣溫的高低會影響自動調溫器,決定加熱器是否要打開,溫度要設定為多少。係統內的各項因素會相互影響,因果關係是循環的。套到家庭關係或婚姻關係來看,就表示家庭或婚姻中出現什麼問題,係統內的各個人都脫不了關係。男人的行為(簡稱為A),使女人做出某些反應(稱為B),B又會促使男人做出A。誰是肇端者,這是夫妻或家人之間爭吵時普遍使用的談判籌碼,對於係統理論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係統理論的目標是為了改變整個係統的運作,而不是判定誰是誰非——這是夫妻經常陷入的泥淖。照係統理論的觀點來看,無論推動哪一方改變都沒關係,因為你隻要改變某一方,另一方就會跟著改變。
讀者在我舉出的治療案例後,應該可以了解,專家采取的態度是:因果關係是直線的;男人必須為自己的苛待行為負完全的責任;他太太的行為乃是受他苛待而產生的反應;不管他太太做了什麼,都不足以作為他打人的借口。女人當然也和男人一樣,都有可能做出使別人產生暴力衝動、甚至做出暴力行為,可是一旦有人做出暴力行為,該負責任的人就是暴力者,不管對方發出的刺激程度是強是弱。受害女性或許本身也有問題,造成兩人關係的障礙,可是這和持續不斷的苛待與暴力威脅比起來,實在是微不足道。我所要處理的基本問題就是這種權力關係的不平等。我認為這種不平等是男女關係的起始點,也是舉世可見、實際的社會不平等。受害女性的暴力行為或是其他令丈夫生氣的行為,絕對不可與苛待者的苛待行為相提並論。如果男人已經放棄其苛待性,治療者接下來或許可以接著進行共同谘商(以夫妻或家庭為單位)——如果太太也有意願,而且已經脫離恐懼。由女性主義觀點來看,男性的暴力與苛待,無論表現形式為何,都是一道脅迫性的力量,促使女性特質依著男性的需要發展。這道力量中包括了母職規範的再製,也包括了界定女性性別角色的心理學理論。不可否認的,“正確”的角色行為正是維持強勢權力架構——男性支配、女性次等——所不可或缺的。
附錄:非常行為(完結)
近年來的研究指出,英國有1/6的已婚女性曾遭受丈夫的暴力強暴;美國有1/4的女性是強暴受害者。要取得精確的強暴事件發生率數字的確很不容易。最低至4%,最高至40%的估計值都有人發表過。有記錄的強暴事件中,進入司法審判的隻有5%,隻有1%被判定為強暴罪。也就是說,在每250~2500名的強暴者之中,隻有一個被判刑!
有一個隨機調查以女性為調查對象,結果發現有41%的受訪者說自己曾遭受強暴(包括已遂與未遂)。羅索指出,女人一生中被強暴的可能性是40%。北倫敦工技大學兒童苛待研究部門於1990年進行一項調查,對象是1000多名學生,結果發現16歲以下的女生中有59%曾遭受過性傷害。
何謂性傷害?無疑的,定義上的差異一定會對這類研究的結果造成重大影響。如果我們用的是普通的男性定義,很多男性案主都可以很確定的說,我們從未對任何女性做出性傷害的行為。可是我如果不強占界定性侵害(或性傷害)的權利,我可以想起以往發生過的5件事。
那時候我的行為和“正常”男性並無二致,可是卻形同催迫對方和我發生性關係。當然,我可以用對我有利的方式解釋她們的抗拒。就我個人來說,我從這些事當中得到的體認是:外界教會我期望女人抗拒,女人則希望有人突破她們的抗拒。
有一位案主,他太太對他設下禁令,如果他做出讓她不高興的事,她就不和他做愛。禁令有時持續幾個星期,有時持續幾個月,令他覺得很痛苦,於是他花了不少心思,想出一些巧妙的對策。後來他發現,就算不在禁令期間,他太太就是不喜歡性生活(或許任何男人她都不喜歡)。他很生氣,並且告訴她:你不喜歡做愛,一定有問題。某一天,他強暴了她。有人可能會說他太太在性方麵有問題,可是事實上,她並不覺得自己有什麼問題。依此
看來,有問題的應該是丈夫。他就是不相信竟然會有女人不喜歡和男人進行性行為。更嚴重的是,他不相信女人怎麼可以這個樣子。他決定幫她解決問題,因為他覺得女人不能得到做愛的快感是很悲哀的事。
強暴數據所代表的是男性暴力的可怕深淵。不管數據的精確度如何,至少都讓我們知道了一椿椿苛待與個人受苦的故事,這是我們不可忽視的問題。如果我們以為強暴是變態者做出來的邊緣行為,或者以為強暴是精神疾病的表現,這方麵的數據將會告訴我們:這種想法完全不成立。我們不能說精神分析界忽略這個問題,可是若要說他們很重視——不管是當成了解女性病理的一個重要途徑,或是視為男性心理值得仔細探究的一部分——就未免言過其實。西葛指出,男性也是強暴受害者(施暴者多是女性,不過他們在人數比例上不及女性受害者),並且用了一些篇幅說明以下這一點:有些作家,例如布朗米勒傳播“強暴仍是男性特質的本質成分之一”的觀點,這種以偏概全的說法基本上是錯誤的,而且阻礙了反強暴運動的推展。社會主義學派的女性主義人士也提出相同的說法,不過她們的動機顯然是為了反擊日益占上風的本質/預示派觀點。本質/預示派與“新右派”的茁壯有密切關係。
而新右派被西葛等人視為一種“絕望建言”,最後一定會阻撓女性運動的進展。這些論點在某些方麵也適用於“母對子”的性強求的問題。有些人指出,男孩性苛待問題和女孩性苛待問題是一樣的嚴重。這些人的動機值得懷疑,不過我們也必須承認,不管性苛待的研究多到什麼地步,目前就是沒有證據顯示兩者的嚴重度相差不多。葛洛斯與羅索發現,在他們取樣的性侵犯者之中,有一半以上遭受過性傷害,傷害者有1/4是女性。我認為我們應該把這個結果視為犯罪者“動機語彙”的表現——試圖調整出一個非偏差的自我認定。
學術文獻與社會科學文獻中缺少強暴研究已是眾所皆知之事,不過探討強暴與色情影刊之間關係的理論,在過去二十年來卻已經成為女性主義理論的中心課題之一。居強勢地位的基進派女性主義有一項中心信條:強暴是一種政治行為,透露出男女關係的本質。性別關係最終可以歸結到“權力”與“財產”的概念。強暴是男性以肢體力量壓製女性的最基本表現。強暴事件的發生清楚顯示出,男人為了讓女人唯命是從,不但有能力,也有意原使用強暴做為手段。雖然這個權力理論不是沒有缺失,不過和其他的理論比較起來,對於強暴問題與性苛待問題的解釋是最為周全的。
在所有形式的性苛待中(包括強暴),大部分的施暴者都是男人,受害者是女人。最顯而易見的事實是,苛侍者都是(或“幾乎都是”)男人,這個“幾乎”已經趨近百分之百,所以和“都是”也沒什麼差別。而傳統的理論,不管是精神分析、家庭理論、婚姻理論或行為理論,都不重視這個性別問題。你可能會想,為什麼不受重視?或許這隻是因為這個問題之可怕會使得既定的(男性)秩序難以招架。所以在此我建議讀者閱讀芬克赫的著作。芬克赫是全世界研究家庭暴力的頂尖人物,他的研究重點是家庭問題病理學,研究對象包括受害者、母親與施暴者。他承認苛待無處不有,而且是男人的專利。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出色的苛待理論,當中提出了苛待行為的判定標準。
符合以下四項條件者就可列入“苛待”:
一、苛侍者必須有苛待的動機;
二、苛待者必須突破對方抗拒苛待的內在抑製;
三、突破足以阻礙苛侍的外在障礙;
四、突破小孩子抵抗苛待的反抗行為(這四項有前後優先順序性)。
這個理論適用於任何形式的男女苛待行為。這並不是說女性主義人士沒用過心思解釋男人的動機。達利與布朗米勒都采取本質論的假設:女性較為優秀,而且因為女性較優越,觸動男性的恐懼與憎惡,才引發男人與生俱來的暴力欲與侵略欲。此外,不是每個女性主義人士都接受預示論者的“強暴——色情影刊”關係分析理論。過去二十年來,“女性主義對於男性暴力與男性性欲的看法逐漸統一,傾向於把這些部分視為社會建構認可而成,而不是視為男性生物驅力的一種自然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