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門服務”不能掉以輕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售後服務已成為爭取市場、獲取利潤的重要手段。許多廠家注重售後服務,對於大件商品,甚至施行“上門服務”,從而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但是,有許多歹徒,則利用“售後上門服務”,了解客戶的財產情況,家庭環境,從而為作案做準備。一旦抓住機會,幹偷盜、搶劫,甚至殺人滅口的犯罪行為。下麵就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一天,某公司的劉先生回家後,發現妻子被人殺死在床上,劉先生大驚,立即撥打“110”報警。公安局接到報警後,馬上帶領刑警大隊的民警趕到現場,開展工作。經偵查得知劉某在某音響城購買組合音響時,曾給姓任的留過電話,後曾上門服務為劉家安裝音響,事隔兩天,一個陌生男子給劉家打電話,讓其留人,他們上門檢修暖氣管道,當天劉妻便被殺害,家中的現金、照相機、金首飾等被洗劫一空。偵查員們把任×列為重大嫌疑人,調查中發現任×近兩天曾以處埋交通事故為由未上班,但經交通隊核實根本沒有此事。警察當即將任×傳訊到刑警大隊,在強大的政治攻勢下,任×交待了在為劉家安裝調試音響時,發現劉家可能有錢,遂與其兄趙禹以修暖氣為名,騙入劉家後作案的罪行。

後來歹徒被嚴懲,贓物被追回,但是,一個人的生命,是無法挽回的。劉某一家所受的傷害,難以彌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沒有相關證件的“上門服務”者,不要讓他進門,應先打電話向有關單位核實,然後再放其入內。

財產無端受損,物主有權要求責任者賠償

自己所住的房屋外牆皮脫落,將空調砸壞,應怎麼辦?找房管部門?找住戶?找建房單位?認倒黴?消費者自己沒有弄壞它,就應找到責任者要求賠償,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黃先生花了5500元購買了一台分體式空調,並把它安裝在陽台欄板上。不久,黃先生所住樓房的上層陽台外牆皮脫落,將空調的外機砸壞。黃先生找到房主、某公司的房管部門,要求賠償,但房主以空調受損係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絕賠償。黃先生則認為,自己向房管部門交了房租,就有權要求保證住房安全,牆皮脫落是房子的問題,房管部門應予負責。雙方多次協商沒有結果,於是黃先生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空調損失。該公司辯稱,牆皮脫落砸壞空調與己無關,房屋質量不合格和上層用戶裝修不當都是牆皮脫落的原因,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考慮給些空調修理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黃先生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公有住宅租賃合同,被告公司係黃先生住房的產權單位及管理單位,黃先生每月向公司交納房租。據此,法院認為,黃先生租賃被告公司管理的房屋,並交納房租,雙方購成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黃先生為消費者,公司應提供完善的服務。被告理應負責維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的安全。黃先生安裝的空調因房屋牆皮脫落被損壞,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黃先生4250元,損壞的空調交該公司。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要退縮,要勇於保護自己的權益。

要善於保護自己的名譽權

“幸虧你們的幫助,今後我們才能抬起頭工作和生活。”趙、胡夫妻二人由衷地對法官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趙、胡夫婦與許女士兩家為鄰居,平時兩家關係尚好。一天,許女士和丈夫因家庭瑣事吵架,她懷疑是趙、胡二人從中挑撥,於是來到趙工作的某公司,向單位領導說,趙某勾引自己丈夫看黃色錄像,並挑撥他倆夫妻關係。趙某“看黃色錄像”的消息很快在公司內傳播開來。對於部門經理的趙某來說,背上這個名聲真是痛苦之極,說也說不清。然而此事並沒完,一天,許女士又與趙、胡夫婦罵起來,許女士無中生有地罵胡某“與一廠長有不正當關係”,其高聲辱罵招來眾多人,群眾把此事當成熱門話題議論紛紛。

此後,趙、胡夫婦精神極度痛苦,覺得自己的名譽無端受到損害,在當地幾乎抬不起頭來,總被人指指點點。無奈之下,二人起訴到縣法院,要求許女士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法院認定許某的行為構成了對趙、胡名譽權的侵害,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由被告許女士停止侵權行為,向原告趙、胡二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償二人精神損失費500元。

此案提醒我們,被別人造謠誣蔑,是名譽權受到損害,應依法要求消除影響,並進行一定的精神賠償。

打工中受傷,有權找雇主賠償

新年期間,來京打工的楊霞,被吳某叫到吳家。“我家房間多,父母年事已高,你們幫我打掃一下衛生吧,幹完活後,我給你們100元。行嗎?”楊霞答應了。

楊霞擦吊燈的時候被挫傷,胳膊血流不止,為治傷花去醫療費300元。楊霞要求吳某支付醫療費,吳某辨解說:“我已給工錢,發生事故是因為你不小心,醫療費應自理。”雙方爭執不下,無奈,楊霞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賠償醫藥費等。

法院認為,吳某應對楊霞受傷負賠償責任。理由是:(1)雇員受雇主的雇傭為其完成工作,工作成果歸雇主,雇主是利益的獲得者,按照“利之所屬,損之所負”的原理,雇主應承擔雇傭工作過程中的損失;(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雇員在勞動過程中受損傷應得到補償。外地工、臨時工也是雇員,沒有貴賤之分,勞動者受保護的權利是平等的。

以下情況中雇員受損害都應得到賠償:(1)受到傷害的人為雇員,雙方存在雇傭合同(含口頭合同)關係;(2)雇員在雇傭期間因工傷事故受到損傷,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受傷;(3)雇主不存在免責的事由。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避免的力量,如地震、洪水等)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例中,楊霞是在為吳某工作時、在其室內受的傷,應由雇主吳某賠償。最後法院裁決其向楊霞賠償醫藥費等350元。

所以,打工者如果在雇傭工作期間受到損害,他們有權要求雇主對其損傷進行賠償。

孩子在學校受傷,應找誰賠償

現在家裏一般都是一個孩子,當成寶貝對待,哪怕是一點委屈也不讓孩子受。但是,在學校課間的時候,難免會與同學發生衝突而受傷,或者自己爬牆頭、勞動、上體育課而受傷。如果傷勢較重,應手術治療。為給孩子治病,要花費許多錢,孩子的醫藥費,該由誰賠償呢?這是許多家長關心的問題。

孩子在學校課間活動中,與同學衝突造成孩子受傷,學校和造成孩子受傷的那位學生的家長都應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那位同學年齡不滿10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給別人造成傷害,其監護人(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賠償。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有管理義務,學生在校受到傷害或者對他人造成傷害,說明學校疏於管理,是有過錯的,應承擔一定責任。學校應對孩子受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