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晚到耽誤搶救應要求賠償
遲遲不派出救護車,導致被搶救者身亡,責任在派救護車的單位,應要求其賠償。對於這種醫療糾紛,法院能保護病人及家屬的權益,消費者應理直氣壯地要求索賠。下麵就是一個事例。
一天晚上12點左右,一退休幹部心髒病突然發作,病人家裏隻有一位老太太,於是,她急忙呼叫本地一醫院的急救中心,通話中明確告知值班人員病人的詳細地址、電話、聯係人,並說明病人為心髒病,急需搶救。該中心答複“馬上就來”。誰知隻有400米的路程,等了七八分鍾也未見來人來車。家屬心急火燎,第二次呼叫,對方答複“就來了”,五六分鍾過去了,病人呼吸越來越弱,家屬再次呼叫,中心答複“車子已經去了”。但左等右盼,仍不見救護車的影子,老太太無奈,隻得呼叫另一家醫院。這一醫院立即派車趕到,迅速采取了急救措施,但由於延誤了搶救時機,病人於第二天淩晨1時許身亡。
事後,病人家屬認為,某醫院急救中心救護車來遲,導致病人延誤治療致死,應負法律責任,於是,一紙訴狀將某醫院告到法院。
不久,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醫院救護車來遲導致病人延誤治療致死案,法院判處沒有及時派出救護車,從而對病人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某醫院急救中心賠償病人家屬損失費1.46萬元。但是,多少錢也換不來一個的生命,病人家屬的心靈,永遠不能平靜。
作整形手術,應注意什麼
現在,希望通過隆胸讓身體曲線變得更加有魅力的女性越來越多,一些人通過手術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但是,一些人則適得其反,還不如不做,有的因出現病變而多次往返治療,花去了不少時間,而有的甚至成為殘疾。
不久前,兩位女士因為隆胸時使用素水性聚丙烯酞胺而出現症狀不良。她們在美容院注射完該種材料後,導致胸部變硬、腫脹,機體壞死。無奈,隻得切除了兩隻乳房,這對想使胸部健美的兩位女性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她們終身失去了雙乳,成為了殘疾人。她們隻得佩帶假體胸罩,家庭幸福受到了影響,也為自己留下了終生遺憾。
做整形手術,應注意哪些方麵呢?
1.我們首先應注意,要選擇手續齊全,醫術較高,經驗豐富,正規的整形醫院,不要圖便宜找私人醫院或掛靠在公家的醫院。可以找如西山八大處附近的整形醫院和北醫三院這樣的大醫院。有的美容美發廳也打著美容的旗號進行整形,製造混淆,我們千萬不要上當。整形屬於醫學手術,需要專業醫生進行,需要批準,而不是美容美發廳所能承擔的。如果出了質量問題和糾紛,就會後悔莫及。
2.注意選擇人工假體。胸部整形,要選擇一定的假體,如矽凝膠囊等。現在又出了許多新型材料,令人眼花繚亂,而有些材料未經長時間的臨床證實,因此,我們應該慎選人工假體。我國施行隆胸手術的較多的楊教授,對人工假體作介紹說,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實施乳房整形手術起,人工乳房假體材料就有了許多種類。國內外曾經采用過的有矽凝膠囊、鹽水囊、花生油囊和水凝膠囊,幾種材料各有優劣。
第一,矽凝膠囊。曆史最為悠久的矽凝膠囊,是目前國內外整形外科醫生比較常用的一種材料。它的優點是質地柔軟,手感和遠期保持的效果都較好。雖然80年代末期在美國產生了關於矽凝膠囊致癌的看法而被禁止用於隆胸,可是近幾年的國外調查說明,通過填充矽凝膠囊進行隆胸人群乳癌發病率並沒有明顯高於未隆胸人群的乳癌發病率。由此可見矽凝膠囊並非乳癌的直接誘因,所以致癌一說仍處於學術爭論階段,矽凝膠囊由於其有不可替代的優點仍在世界各地被廣泛使用。
在矽凝膠囊的安全性討論過程中,20世紀90年代初國內開始使用鹽水囊、花生油囊和水凝膠囊三種人工假體。
第二,鹽水囊。鹽水囊是將生理鹽水注射入矽膠囊植入人體。由於鹽水對身體無害,手術方法簡單,所以比較安全,可是鹽水囊手感不好,而且容易滲漏,隆胸的效果較難維持,鹽水滲出後會造成乳房塌癟現象,影響外形,在人體內長期置入容易使鹽水囊內產生黴菌。
第三,花生油囊。花生油囊內部填充的花生油是一種不飽和脂肪酸,性質不穩定,在人體內封閉的環境中同樣容易產生自身變質,再加上手感不好,很少采用。
3.不要采用注射的方法填充。楊教授認為,不管何種手術,都不應該采取注射的方法來填充需隆起部分。雖然采用注射方式隆胸、隆鼻之後很快可以上班,十分方便,可是由於注射的物質不像矽膠囊可以完全地取出,萬一整容者對美容後效果不滿意或填充部分產生病變成硬結,就無法完全取出,物質分子會轉移到人體的其他部位,到那時除了將皮膚、肌肉組織完全切除外別無它法,會造成嚴重毀容。這就是造成上麵提到的兩位女士切除乳房的原因。
因此,隆胸整形者在接受整形方式時要特別小心,慎重選擇醫院和隆胸材料(注射自身組織除外),以免影響自身的身體健康。
4.隆胸整形中出現問題怎麼辦?如果萬一身體在整形中受損,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經營者有保證消費者身體安全方麵的責任。因此,消費者要保留必要的證據材料,需要時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出了問題,消費者應告誰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者在購買商品時,如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商家可能借口是質量問題,將問題向廠家推托,讓找廠家,而廠家遠在外地,怎麼辦?
銷售者、生產者間相互推委,是常有的事情,而且有的時候,去找商家,商家已經不在了,說他們是租用這裏的櫃台。那麼,消費者應向誰交涉?如果想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被告到底是誰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屬於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如批發商)追償。總而言之,銷售者都應向消費者先行賠償,不得推委。
當然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若生產者沒有責任,屬於銷售者責任的,如講解使用方法時出錯等,生產者賠償後,也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一般來講消費者最好直接找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無論責任在誰,商家都有先行賠償消費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