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消費者所購買商品的企業分立為幾個企業,或者是合並為一個企業的,原來的企業不存在了,怎麼辦?去找新的企業,他們可能推托,從而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例如,一家綜合性商場分立為食品商場、服裝商場、五金交電商場,這時所購買冰箱若出現問題,可以向新成立的五金交電商場要求解決。
3.如果是在出租櫃台處購買的商品,可以向本櫃台要求解決或者賠償;如果得不到解決,還可以向提供櫃台者要求解決或賠償。
有的時候,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是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這時,如果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可以與本經營者交涉解決或者要求賠償。如果本經營者不能解決,還可以向原提供營業執照者要求解決及賠償。就是說,如果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出讓營業執照者要求賠償。
4.如果消費者是從展銷會上的攤位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可以該向攤位(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展銷會已經結束,原攤位經營者找不到了,那麼,消費者可以向展銷會的主辦者要求先行賠償(當然展銷會主辦者可以與原攤位聯係追償)。
5.消費者不是直接去商店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是相信經營者或媒體所提供的虛假廣告才去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使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虛假廣告的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媒體不能正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等,未履行檢驗營業執照等手續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糾紛的方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方式做了規定,他們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處理消費糾紛的五種途徑,可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調解消費糾紛的步驟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根據誰銷售誰負責的精神,消費者應首先找銷售的櫃台或部門經理交涉和解決,如解決不成的話再找商場建立的維護消費者利益監督站。目前大中型商場基本上建立了消協的監督站,大多數糾紛在此可以圓滿解決。實在不行,可依次到縣(區)、市消協進行投訴。進一步,還可以申訴到其上級行政部門,如商委。如果還不能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在保護自己的權益過程中,有勇氣維權還不夠,還要掌握方法和相關的知識。國家頒布的有關法規、質量和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條文、消費者協會的支持,都是我們的好幫手。全國消費者投訴電話將像“119”/110”一樣統一為“12315”。所以,隻要你堅持原則,勇於出擊,就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消費者的哪些損失可以向經營者索賠
許多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益,並不是特別清楚,往往是商品有質量問題不能用,或服務明顯達不到要求,才想起要與經營者交涉,討個說法,要求賠償。實際上,許多情況下,消費者的權益已經被侵害,但消費者並不知道,也就不知不覺地吃了虧。一些消費者本應得到的權利被不自覺地放棄了。那麼,除了商品或服務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外,還有哪些消費者的權益容易被勿視呢?
1.超時服務應予索賠。在現代社會中,時間就是金錢的說法,已經被公認,如果消費者遲遲得不到服務,這本身就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本來可以在這一段時間內幹更多的事情,可是,卻無端被經營者剝奪了,這應該得到賠償。例如,如果已經付了費,卻沒有按時得到應有的服務,如火車、輪船、班機非不可抗力而晚點,訂購結婚的家具,遲遲不送來,等等。
一天,15名乘客乘某公司航班旅行,本應隻需2小時的空中航程,從拿到票到抵達終點,卻用了一天半的時間,耽誤了乘客許多時間。乘客在等待時既退不了票,也沒人安排換班機,自己連行李也拿不出來。這15名乘客到達目的地後,一紙訴狀將該公司送上了被告席。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某航空公司在服務中存在問題,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乘客經濟損失每人2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支付。其他的,像航空公司私自改變飛行路線,增加中間站,延長路程等,乘客也應要求賠償。
類似這些支付了費用,卻沒有得到及時服務,受到了時間上的損失,都應要求索賠。對延時服務的索賠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後索賠,一是事中索賠,前者如上例所示,因證據齊全,較容易進行。後者則較難,但可以要求對方先簽一文字性的說明,再事後索賠。
2.耽誤使用可以索賠。商品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往往滿足於順利退換,但對於耽誤了自己使用時間,則容易忽略。3月的一天,北京市某消費者花將盡1萬元從某公司買了一台電腦和一套“電腦家庭教師”軟件,讓自己上初三的孩子使用。可是,電腦屢出故障,沒有使用過幾次,直到6月初才基本修好,孩子及家長想利用電腦複習應試的願望,根本沒有實現。
消費者曾多次找到該公司要求索賠,但一直被公司拖延,說:“我們費了好大的勁機器才修好,我們一直在努力,可市場配件供貨不足啊。”幾個月後,消費者投訴到“消協”。“消協”認為,根據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有義務為顧客修理商品,一次修理時間不得超過30天。如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應免費為顧客調換商品或退貨,並按銷售憑證賠償消費者商品價格5%的延誤使用費。
後來,經過消協的努力,消費者終於獲得了500元的賠償。
促銷的贈品有質量問題也應索賠
現在,促銷手段五花八門,打折、有獎銷售、買一贈一等,不一而足。可是,有的商家為了促銷,贈品用劣質產品,有的根本無法用,有的很容易損壞。出了問題,商家往往以“白給你的,又沒讓你花錢,退回來吧”為由,不對贈品進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