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後小李方出院上班,小李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於是與該飯店聯係,要求其賠償。因衛生防疫站已給其檢查結果,飯店承認自己的過失,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不能達到一致,小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飯店賠償。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9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第4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作出判決,飯店應支付小李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986.50元。
變質食品引起中毒後,如何索賠
我們消費者,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了解保護自己權益的步驟和經營者所應承擔的責任,其次應了解他們應賠償哪些方麵的損失。
消費者購買了變質食品,食後發生中毒,如經醫療機構確診屬實,消費者可向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如衛生防疫站報告,或者由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中毒事故進行調查。經檢驗調查,證實消費者購買的食品確屬變質,且中毒確係食用該變質食品所致,則生產經營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的損失包括:消費者的治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必要的營養費、就醫交通費、護理費等。如果因食品變質,消費者食後,導致人殘廢的,還應當賠償其假肢、輪椅費等費用,補償其生活補助等費用。如果造成消費者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等。家屬還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如果生產經營者拒絕賠償損失,消費者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責令經營者賠償。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
消費者若要通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損害情況之日起1年內提出,逾期法院將不再受理。因此,消費者應迅速取證,並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就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突然停電造成損失,怎麼辦
以前,供電部門不稱之為企業,是“供電局”,聽起來像個政府管理機構。在計劃經濟體製下,電力供不應求,電力獨家經營形成壟斷,在這種情況下,用電單位都求著他們,別說因工作需要無意識停電,就是故意停電,你也奈何不得。
現在不同了,在市場經濟下,他們是企業,是電力公司,電力發展後,電力基本上供過於求,如果他們突然停電,居民可以控告他們了。1999年3月,國家出台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它對用電問題也作了規定。現在,用電者和供電者是平等的關係,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不停電”是一種承諾,違背承諾,是要負責任的,要給用戶以賠償。新的合同法注意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以前突然停電的問題,用戶交納了電費,供電部門就要保質保量地供電,電也是一種商品。在用電的問題上,以前遇到突然停電給市民造成了損失,如不能正常生活和學習,冰箱中的雞鴨魚肉變質了,甚至家用電器燒壞了等,和供電部門方麵之間發生了糾紛,因交涉無果,居民曾將供電部門告上法院。可是,上了法庭,法官也感到難以解決。現在,“合同法”則有明確規定,如事先沒有通知就停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部門要賠償損失;如遇暴雨、大雪等自然災害造成停電的,供電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否則,不能及時供電,給客戶造成了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用戶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我們可以抵製哪些不合理收費
以前,有許多收費項目,我們不得不交,因為若不交,事情就辦不了,這些所交的費用中,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亂攤派的,我們並不清楚。但是,現在國家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已對有關部門的收費進行了清理,並相繼公布了必須取消的收費項目,其中消費者可拒交的有:
1.公安部門:戶口登記項目變更費;棄嬰收養入戶費;辦理居民身份證加急費。
2.郵電部門:省以下人民政府批準的郵電附加費;長話、市話收費情況查詢費。
3.鐵道部門:車票附加費、窗口預訂票費;列車臥鋪服務費;客票座號費、列車加鋪費;列車邊座費、中轉簽字費;候車服務費(及所謂的空調費)。
4.交通部門:客輪旅客洗滌費;客輪旅客臥鋪加價費,發售船票窗口的訂票費;船舶過關附加費。
5.民航部門:候補票售聯程或回程機票辦理的手續費;在安全檢查中,對交運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務費。
6.教育部門:選班費、留級費、轉學費、勤工儉學費、學生軍訓費;向家長收取的各類學校學生證收費等。
對於上述所列的各項費用,我們都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交納,如果遇到刁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我們的哪些收入可以不交所得稅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國家對一些收入做了規定,我們可以不交稅,對此,我們要心中有數,以免不懂此規定的人,為我們多扣了這方麵的稅。目前,國家對11項合理的個人收人不征所得稅。下麵列出了主要的免征收稅的項目:
1.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利息;
2.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
3.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和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體育等方麵的獎金;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個人所得;
10.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
1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
12.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