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健康保險合同的定義及特征

健康保險合同的定義健康保險合同,又稱為疾病保險合同,是指根據雙方商議,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限內,出現疾病(身體鍵康受破壞)、分娩(身體狀況變化)、由疾病或分娩致殘廢及死亡事故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的人身保險合同。

健康保險合同是以人們的身體健康為標的,對抗由疾病引發的各種損害身體或生命的結果,側重在對於疾病的治療,在承保危險方麵不同於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特殊的商業保險類型。由於受到各種原因的影響,人們對抗疾病侵害的矛盾和情況,使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很謹慎,而依托國家為後盾的社會保險,又異軍突起,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從社會公益和國家政策角度開辦的健康醫療保險,已成為目前我國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本節僅僅介紹商業保險中與健康保險相關法律製度。

二、健康保險合同的特征

1.保險性質的雙重性所謂雙重性是指健康保險合同在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確定上具有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雙重特征。一般來說,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身體利益為標的,而無論人的生命還是身體利益都無法從金錢價值衡量上加以準確無誤的確定,隻能采用定值保險的辦法,從宏觀上確定一個生命或者身體利益的經濟價值,表現為事故發生的保險金給付。隻依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給付,並不是以出險時的市場價格(不可能有什麼市場價格)。就此而言,健康保險合同的給付保險金事由中,有因疾病或分娩而致殘及死亡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付的數額就是訂約時已明確約定的,隻需確定死亡或殘廢即可,這顯然屬定值保險合同。但是,在另外的給付保險金事由中,表現出不定值保險合同的特征,例如,對於疾病、分娩事故發生,給付的保險金額具有補償醫療費用支出,補償工資收入損失,彌補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費的多種功能,這幾種損失是不可能事先預定準確的,隻能在事故發生後具體核定合理支付費用是多少。實際花費和維持生活的最低數額,是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基礎或標準,因此,健康保險合同就本質而言,應該是定值保險,但其中不乏不定值的要素。

2.保險經營的非獨立性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非商業保險中的獨立經營品種,主要是辦理純粹的健康保險業務,不僅涉及到對患病率、治愈率、死亡殘廢率進行統計,更有極其複雜的醫療費用、醫學技術和保險金核定的複雜問題,風險極大,條件苛刻,對於群眾吸引力不大,而且利潤不高,經營稍有不好還可能出現虧空。因此,保險公司單獨開辦純粹健康保險的非常罕見,從而將健康保險排擠出商業保險市場以外的可能性不是沒有。所幸,國家和政府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發展醫療保險事業,貫徹憲法原則,特別是社會保險製度完善。疾病保險變成了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政策保險,或有如美國的藍十字協會采用相互保險形式經營。目前,商業保險組織經營健康保險,多采用與其他人身保險相混合,或者附加在其他的險種之上。屬於前一種情況的,表現為創辦疾病傷害保險,保險人對於由疾病引起之身體損失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屬於後者的有人壽保險附加醫療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給付,所以,美國保險界便將商業的健康保險直接稱之為“商業傷害及疾病保險”。

3.承保危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該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人承保之危險,在構成要件與表現形式上都有別於人壽保險的意外傷害保險,從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健康保險所針對的對於被保險人身體造成損害的疾病(危險),必須是嚴格的內在原因所致,由身體內部發生危害健康的病變引發,排除由於外來劇烈原因造成的損害;非由先天性原因所致,排除身體上某些器官缺殘或喪失功能的非後天原因者列為賠償範圍;非由自然原因所致,即排除身體功能的自然減弱,隻針對不正常的對身體健康的危害,例如,老年性眼花、耳聾、衰老等,都屬於自然衰老範圍,必須不列入承保範圍之內,符合自然規律,上述結果沒有疾病纏身也會當然發生。

在危險的表現形式上,健康保險合同承保的危險事故限定在疾病、分娩、疾病導致的殘廢或死亡,尤其是將分娩列為保險事故,重點考慮其屬於婦女身體的重要變化(雖屬於自然原因)。足以造成身體痛苦、精神壓力、金錢花銷,甚至造成殘廢或死亡,將其列為責任範圍,完全是適應對保險的綜合性需要。

第二節健康保險合同的種類一、經濟利益保險合同所謂經濟利益保險合同,是指在健康保險合同中,單純為了補償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所致的經濟預期利益損失,約定在出現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因此而喪失了經濟利益,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

1.工資收入保險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約定被保險人因病致無法從事原來性質的工作,因而無法得到原有工資收入或根本無工作能力時,保險人將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這種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者極為罕見,因為這需要對工資收入損失的實際狀況有準確了解,而且給付標準如何與收取的保險費大體平衡,實踐中是難以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