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獨生子女備用金保險條款第一章保險目的第一條為了增進社會福利,協助家長為其獨生子女積累一筆生活和教育費用,並使獨生子女獲得保險保障,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保險的性質第二條本保險具有保險、儲蓄雙重性質。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可領取約定的備用金,如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時,能獲得保險的經濟保障。

第三章投保條件第三條凡有本市戶口、年齡從出生至十三周歲、身體健康的獨生子女(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四條父母可為符合第三條規定的獨生子女投保本保險,其他監護人及親屬也可為具備本條款條件的獨生子女投保,但不享受本條款第八條所規定的權利。

第四章保險期限第五條從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時的實際年齡起至滿十四周歲為保險期限。

第五章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按份計算。每一被保險人可投保一至十份。每一份保險費每月交人民幣貳元伍角。每份保險金額,按投保時不同年齡和投保的年期分別確定(見附表一)。

第七條保險責任一、保險期滿,可以領取備用金全數。

二、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由於意外傷害事件致亡,給付全部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不再給付備用金。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由於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事件致殘,按致殘程度分別給付全部或部分意外傷害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每年不能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全數,保險期滿後,本公司仍給付備用金全數。

四、在保險期間,對於滿二周歲的被保險人失蹤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經法院宣告死亡的,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全數。如被保險人返回,應退還已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金。

第八條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父母因意外傷害所致身故或在保險三年後由於疾病所致身故,被保險人可享受免交保險費的待遇,父母其中一人身故,可免交保險費50%。

第七章除外責任第九條保險公司對下列情況不給付保險金,但可按規定給付退保金。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欺騙行為;

二、由於投保人和監護人的暴力行為或故意摧殘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死亡;

三、被保險人或監護人由於戰爭、軍事行動或違法、犯罪、自殺造成的傷殘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因保險事件所支出的醫療、醫藥等項費用,五、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所致死亡或傷殘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

第十條保險金的領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受益人應由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及其父母或撫養人中事先指定。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保險期滿,由受益人向本公司領取備用金。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死亡或傷殘時,經保險公司核實後,按本公司的規定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見附表二)。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件致殘時,被保險人是本條款規定的惟一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生活不能自理時,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領取保險金,但必須用於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投保人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交付保險費,從中斷交付保險費的次月起,保險單即失去效力,本公司木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在保險單失效一年內,如果投保人申請複效,經保險公司同意,補交停交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後,原保險單仍可生效。

第十三條保險單失效一年以上,視同退保處理。在保險期間,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經保險公司同意後,可以按下列規定領取退保金:

1.交費二年以下為實交保險費的百分之九十;

2.交費三年以下為實交保險費的百分之九十五;

3.交費三年以上(含三年)執行《獨生子女備用金保險金額表》,按實際交費年限與相應的保險年期的備用金額給付。

第二節兒童保險條款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並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條凡二十一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製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五、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終告止。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二、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三、由於被保險人打架、鬥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