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除外責任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國家、集體、個人征用或占用土地。

2.生產管理不善。

3.毀壞、盜竊。

4.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任何災害事故。

第五條保險畝產量和保險費率

根據當年苗情,參考前二至三年正常年景的實際畝產量及承包合同規定的畝產量,預測當年的畝產量,按承保比例確定保險畝產量和相應的保險費率。

第六條保險費根據保險畝產量、投保畝數、約定價格(國家收購非種子的平均價格)及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七條投保期限及保險期限投保期限:小麥自返青至四月十五日止。

玉米自出苗成活至七月十日止。

保險期限:自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作物收割之日止。

保險期限內一律不退保。

第八條被保險人義務一、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單的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和農業技術部門的指導,加強生產管理,保障糧食作物的正常生長。

三、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配合保險人進行查勘定損工作,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處理或改種。

被保險人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賠償處理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取賠款時,應提供保險單、投保清單、災害損失清單及有關部門的氣象證明。

二、保險糧食作物每次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都要經過保險人、被保險人和有關部門進行查勘,確定受災麵積和損失程度並剔除除外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部分,記錄在冊,待到收獲時,以被保險人為單位,按受災麵積的實際畝產量剔除非保險責任造成的損失部分確定是否減產。其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畝產量免賠;低於保險畝產量的部分,保險人對於其差額部分的數量,損失麵積及約定價格計算賠償。

三、受災地塊的實際畝產量以保險人、被保險人和有關部門在保險糧食作物八成熟後到收割前的測產為準或以有充分證第十條爭議處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由上級有關部門調解,如仍達不成協議,可提交司法部門仲裁或處理。

第十四節麥收火災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目的為了使夏收小麥因遭受火災造成經濟損失後,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以保障農業生產,安定生活,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保險對象凡國營、集體生產單位、麥田承包戶(以下稱被保險人)對即將收割的小麥,都可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

第三條保險期限從小麥收割時起,到最後一批小麥脫粒並晾曬完畢時止(不包括人庫或囤存麥粒),最長不超過20天。

第四條保險責任一、由於火災造成保險小麥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火災時,為了減少保險小麥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除外責任保險小麥發生的損失屬於下列情況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麥秸的損失。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內的損失。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凡參加本保險的,每畝小麥保險金額100元,每畝收保險費0.10元。

第七條賠償處理一、在小麥收獲期發生火災致使保險小麥受損後,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程度賠償。最高賠償標準如下:

(一)未碾打的小麥。每畝最高賠償100元;

(二)頭場小麥每畝最高賠償保險金額的80%;二場小麥,每畝最高賠償保險金額的20%。

二、施救費用單獨計算,不能超過受損麵積小麥的保險金額。

三、保險小麥遭受火災後,若有殘值,從賠款中扣除。

第八條被保險人的義務一、在起保日前,必須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遵守公安消防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麥收防火工作。

三、在發生火災時,被保險人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搶救並及時通知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有關單證或證明,協同保險人做好勘查定損工作。

四、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五、保險小麥因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依法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積極向第三者追償,在一個月內不能追回損失時,保險人可以按本條款的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追償權移交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九條爭議處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如不能達成協議。提交法院處理。

第十五節果樹保險試行條款第一條保險目的為推動果品集約經營,專業化生產,使果品在生長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保險對象及投保方式果樹保險對象為成年果樹的果品。凡國營、集體、個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承包的果園,生長管理正常均可參加本保險。投保時必須按不同樹種或同一成熟期的品種,於人工最後一次疏果或自然定果後簽單,全園投保。

第三條保險責任由於下列自然災害造成保險果品的損失。保險公司負經濟賠償責任:冰雹、風、洪水。

第四條除外責任保險果品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國家、集體、個人征用或占用土地;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生產管理人員的故意行為和經營管理不善;

三、毀壞、盜竊、病蟲害、雨、霧、旱、澇;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各種災害事故;

五、自保比例之內的損失。

第五條保險產量和保險費率一、參考前二至四年正常年景的平均產量,根據坐果情況預測當年產量,按承保比例確定保險產量和相應的費率。

三、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或重災區,按本條款保險費率上浮20~2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