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衝突與融合3(1 / 3)

損害賠償製度在民事責任體係中主要規定在合同法領域和侵權法領域,在合同法領域中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在侵權法領域,“首先是指損害移轉而言,即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轉由加害人承擔,負賠償責任。此為傳統侵權行為法所強調的功能,著眼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以加害人行為的可非難性(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原則,標榜個人責任”。“填補損害係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機能。”

上述損害賠償是基於填補受害者的損害為目標的補償性損害。這是傳統大陸法係的補償性理念。在英美法上還有以懲罰加害人為目的的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了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製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

“懲罰性賠償製度彌補了傳統民事責任中補償性賠償之不足,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基礎,在英美法係特別是美國受到較多判例的支持,成為一項具有特色的賠償製度,並最終形成《美國侵權法重述》第908條的規定:在損害賠償及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之外,為懲罰極端無理行為之人,且也為嚇阻該行為人及他人於未來從事類似之行為而給予之賠償,懲罰性賠償得因被告之邪惡動機或魯莽棄他人權利於不顧之極端無理行為而給予。在評估懲罰性賠償之金額時,事實之審理者得適當考慮被告行為之性質、被告行為所致或意圖致原告所受傷害之本質、程度與被告之財富。

三、損害賠償之分類

(一)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以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的不同可以把損害賠償分為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法律對被侵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後產生的一係列損害後果采取的以金錢賠償為內容的一種綜合的救濟措施。在人身損害賠償製度中,既包括了對被侵權人的賠償,也包括了對被侵權人近親屬的賠償;既包括了對財產損失的配合,也包括了對未來將要發生的損失的賠償。這就決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製度在救濟功能上的多樣性:它既具有保護生命、身體、健康權的功能,也具有填補實際經濟損失和保護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精神利益的功能,還具有保障被侵權人近親屬基本生活來源的功能。

財產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一方承擔的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救濟被侵權人一方財產上的損失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與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相對應,共同構成我國的損害賠償製度。

精神損害賠償是以金錢賠償方式救濟被侵權人一方精神損害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對精神痛苦、肉體疼痛和其他嚴重精神反常後果的賠償。其主要功能在於救濟功能和懲罰性功能。

(二)違約損害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

依損害賠償所依據的法律規範的不同,或者所處的領域的不同,可以把損害賠償分為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即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對受害人提供的損害賠償保障。具體是指在在合同法中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賠償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恢複原狀主義,一是金錢賠償主義。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加害人承擔的向受害人支付的金錢賠償的損害賠償類型。其主要的根源在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絕對權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補償性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依據損害賠償的立法視角的不同,可以將損害賠償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補償性損害賠償是指由不法行為人承擔的按照受害人實際受有的損害為計算標準,向受害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補償性賠償責任裏,強調的是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害數額完全一致,二者不能有所差異。如果賠償數額超出了實際損害額,法律就會認為受害人獲得了非法利益,也可叫做不當得利。如果賠償數額不足實際損失,那麼法律會認為不能夠對受害人進行足夠的補償,達不到賠償的目的。因此,傳統的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立法視角是受害人,關注的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害額是否得到補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在補償性賠償數額之外,由法院判決的額外的一筆賠償金,以此來實現對行為人的懲罰與遏製。該製度的主要目的是轉變立法視角,由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轉而關注行為人的行為,隻要是出於對惡意行為的控製,提高損害賠償額是可以的。

第二節二者的衝突與融合

關於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之間的衝突問題,主要表現在大陸法係國家對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否定之上,或者說大陸法係國家損害賠償製度體係當中難以接受懲罰性賠償製度的進入。其中的理由和表現甚多,本書在前麵有關章節已經有所論述,學者或者從立法司法的傳統角度,或者從懲罰性賠償製度的性質,或者從公法私法的劃分,或者從傳統道德等角度,表明了難以接受懲罰性賠償製度的引進。因此,無論在立法上、司法上抑或學術上,在大陸法係國家似乎始終存在著兩種製度的衝突與對抗。這種衝突與對抗也成為了兩大法係的區別之一。隻是近來大陸法係國家學者表現出研究懲罰性賠償製度的熱情,司法實踐有所突破,如德國和日本開始逐漸承認懲罰性賠償判決的民事判決屬性,我國大陸和台灣在立法中逐漸引進該製度,法國也有相關的判例出現,使得懲罰性賠償製度與補償性賠償呈現出一種逐漸融合的趨勢,從而共同構成大陸法係的損害賠償製度。以下主要就兩種製度的共存與融合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