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者、倉儲者和運輸者應具備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
銷售者對於其銷售的產品係缺陷產品是否知情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銷售者不知其銷售的產品係缺陷產品,因銷售者並不參與產品的生產與質量檢驗,對於其販售商品的質量,其隻能依據商業慣例或購銷合同的質量條款相信產品不存在缺陷。因此,在此種情況下,銷售者不應對其所銷售的缺陷產品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另一種情況是銷售者已知其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如生產方告知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要求下架停售或銷售者已接到消費者投訴產品存在缺陷),而不采取任何補救措施且繼續放任缺陷產品流通。在此種情況下,銷售者對於產品存在缺陷是明知的,而且銷售者對於缺陷產品可能致人損害的後果也是持放任態度。因此,銷售者對於缺陷產品致人傷害的後果存在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三鹿奶粉案為例,在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消息曝光後,各零售商、批發商均將問題奶粉迅速撤架,一些大型連鎖超市甚至為顧客進行售出產品的退換服務。在本案裏,上述銷售者因對產品缺陷存在毫不知情,且發現問題後及時妥善處理,主觀方麵無任何可責難性,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若銷售者之前對產品缺陷毫不知情,但知情後出於利益考慮仍然繼續銷售的,對於其知情後銷售的缺陷產品致損的,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對於提供缺陷產品的銷售者所應具備的主觀條件,應認定為銷售者具有明知產品缺陷且可能造成損害而繼續銷售的故意。
對於產品的倉儲者和運輸者來說,隻有因倉儲者和運輸者明知其倉儲、運輸行為將導致產品缺陷發生的情況下才一能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認定倉儲者和運輸者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心理狀態一定是故意。
(二)生產者的主觀心理狀態為故意和重大過失
《侵權責任法》第47條將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定義為“明知”。然而明知並不是一個確切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確定。對於生產者來說,該明知是指明知產品有缺陷或是明知產品生產或檢驗過程中某一環節不符合要求而可能導致產品缺陷。 本書認為,對相關責任人處以懲罰性賠償應基於以下三方麵原因:責任人對於產品缺陷致損這一事實具有主觀惡性;責任人道德上的可非難性;該行為對相對方造成的明顯傷害。因此,確定責任人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求就應該分析加害人主觀惡性和道德上的可非難性。加害人主觀惡性和道德上的可非難性可包含故意和重大過失兩種心理態度。
生產者基於直接故意心理態度而導致產品缺陷致損的發生。生產企業或相關責任人基於故意而導致的損害行為的發生,即產品的生產者明知產品具有缺陷可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卻繼續放任該後果發生的行為。如在生產過程中有違規作業行為而導致生產產品的不合格或生產者已檢測出產品有缺陷卻因考慮到成本、營利等事由而未采取措施製止缺陷產品的流通,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放任流通,造成損害的,應負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此種情況下,生產者對於其行為導致受害人利益受損的事實具有過錯和可非難性,因此,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消極懲罰。
生產者基於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心理態度而導致產品缺陷致損的發生。具體表現為相關生產者和相關責任者對於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導致他人損害的後果毫不關心,或以輕率、漠視的態度對待產品的檢測,導致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相關責任者應承擔相應懲罰性賠償責任。如生產者通過正常的、必要的或行業通用的檢測技術應發現產品缺陷,卻沒有使用相關檢測技術或忽略其中的檢測環節;或生產企業不願加大成本而不引進相關的檢測技術,導致檢測中出現漏洞而未發現缺陷產品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人明知其行為不符合國際或國內行業生產的通用標準,可能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卻對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後果持不關心或漠視的心理態度,或者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可能不會出現產品缺陷。在此種情況下,生產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然而不論從哪個方麵來講,由於責任人對於缺陷產品產生的事實具有主觀上過錯,具有可歸責性,因此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