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融合中的經濟文化觀念(3)(1 / 3)

羅馬帝國早期,法律對契約的形式的要求很嚴,所有的契約均是要式契約。要式口約是由一套固定的詞句構成的,以便使一個人以要式口約的詞句形式提問,另一個人以同樣的形式回答是否給付被問及的物品或做被要求的事情。要式口約是由誓約演變而來的,誓約采用鄭重的詞句“保證”提出問題並且做出回答,比如問:“你保證?”回答:“我保證。”要式口約就是在此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它表現為未來債權人的問話和未來債務人的回答。這種問答必須按照一定的形式進行,問:“你允諾?”“我允諾”;“你應保?”“我應保”;“你擔保?”“我擔保”;“你做?”“我做”。 這種固定的套語非常嚴格,套語使用錯誤將導致締約行為無效。

市民法中的“銅塊加秤式”是要式契約的早期形式。它要求買賣雙方必須出場,當著5名作為見證人的羅馬成年市民的麵,由專門的司秤手持一把銅秤主持儀式。買主手持欲買之物和一塊銅來到司秤麵前,宣稱:“根據市民法,此物是我的,我用這筆錢和這把秤將它買下。”隨後,司秤以銅擊秤,並將銅塊交給賣主,這樣,買主就獲得了該物的所有權,而賣主則獲得價金,買賣就完成了。在這裏,儀式不但和允約本身有同樣的重要性,儀式甚至比允約更為重要,法律是不過問這種固定的套語是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即使契約是在被脅迫、欺詐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隻要符合程式規定則契約仍舊成立;相反,如果當事人雙方已就交易的內容達成合意,但沒有履行規定的儀式,或者在言辭表達上出現微小的錯誤,那麼契約也無法成立。契約締結的這種重締約形式、輕當事人意願的做法,使得契約自由無從談起。

諾成契約產生於羅馬共和國晚期,與要式契約不同,它不需要特殊的儀式和手續,對契約成立的形式也無特殊要求,它僅僅需要當事人的相互同意。這就是“意思自治原則”,即法律主體能夠依自己的意誌獨立地作為或不作為,不受外部其他人的幹涉。但這種作為或不作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利益。在《法學階梯》中,自由的定義是做一切想做之事的自然權利,以受法律禁止或強力阻礙為限。在羅馬法學家看來,個人可以通過契約方式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

諾成契約是現代契約概念的發源地,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的法學家們將希臘化時期思想家們的政治契約觀念轉變為一種法律行為,一種經濟契約,並且,他們天才地提出了“法人”概念,與單個個人相區別。這種法人概念在當時是氏族崩潰、城邦解體、新的社會團體興起的反映,並產生了深遠的曆史後果。後來人對羅馬法始終懷有一種感恩的心情,19世紀末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如是說:

我們現在的經濟製度中許多好的和壞的方麵都可以間接地從羅馬特別是斯多亞派的影響中得到說明。一方麵個人在處理自己事務方麵的放任自由,另一方麵不容許在法律體係所確立的權利的掩護下有任何一點粗暴,而這是確定不移的,因為它的主要原則是公平合理的。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在談及羅馬法中包含的自然法觀念時,也如是說:

自然法這一理想包含有這樣一個發現,即社會狀況方麵的事實——在最有利的情形之下唯一地——決定了事情發生的某種先後次序,即邏輯上一致的過程或狀態,或者說,如果不幹擾社會狀況方麵的事實,讓它們自由發展,它們就會決定事情發生的某種先後次序。

如果將這兩段論述結合起來,自由的個人與自然的秩序,這正是包含在亞當·斯密那本偉大著作中的哲學觀念。

隨著羅馬帝國的征服活動,大量財富流入貴族的腰包,從而引起了貴族內部的分化,一部分貴族經不起金錢的誘惑,棄戎從商,這顯然對帝國的征服活動不利。帝國的統治者為了使貴族階級全神貫注於征服事業,便極力宣傳一種觀念,即謀求財利的私欲與貴族階級的品德是不相容的,隻有從事農業才是最高尚的職業。西塞羅曾將色諾芬的《經濟論》翻譯成拉丁文使之廣泛流傳,並在自己的著作中重複了色諾芬的基本思想,提出問題的關鍵在於要始終避免不正當地獲取財富。他認為:高利貸是令人厭惡的謀生方式;雇傭勞動者行業是卑賤的;零售商販不玩弄欺詐就不可能獲得利潤;最不值得尊重的是漁販子、賣肉的、廚子、家禽販子,“至於商業,如果是小本經營,那可以說是下賤的;但如果是做批發生意並且大規模經營,從世界各地輸入大量商品並把它們正當地分售給許多人,那就不會受到很大輕蔑……他們已掙得的財產,由港口回到鄉間的地產上……他甚至可能得到極度的尊敬。但是在一切收入有所保障的職業當中,沒有一種比從事農業更好,更有利可圖,更使人愉快,更適合於一個自由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