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融合中的經濟文化觀念(6)(1 / 2)

托馬斯·阿奎那的經濟思想是以上帝的教義和自然法學說為基礎的。他同意古希臘羅馬思想家的關於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實在法,自然法高於實在法的學說,但他又在自然法之上增加了一個“永恒法”。永恒法來自先知的啟示和基督的福音。因為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並且人“既然支配著自己的行動和其他動物的行動,就變成神意本身的參與者。所以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這種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與永恒法一樣,自然法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然而,與古代希臘羅馬時期的自然法概念相比,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有兩個方麵的特點。第一,原有的自然法觀念具有一種先天的性質,如西塞羅所說,不論人們是否意識到它的存在,它始終決定著事物的基本秩序,而在阿奎那看來,自然法是由人的理性悟出的永恒法。這樣,世界的基本秩序有賴於人們的理性構建,雖然它最終歸之於神。第二,原有的自然法觀念大都強調一些抽象的原則,如平等、秩序、自由等等。而阿奎那則把自然法的首要原則歸結為行善避惡,其他的一切自然法則都以它為基礎。什麼是善?阿奎那提出三個“具體命令”:

就本性來說,誰都企圖保存自己的存在;人內在的另一種傾向是男女結合和教育子女;按照人所特有的理智本性,人內在還有一種關於善的傾向,即人具有自然傾向於認識有關上帝的真理和過社會的生活。

這裏的第一個方麵,阿奎那偷偷地將人的理性從後門放了進來,並在實際上將其作為現實社會基本秩序的製定者,上帝在這裏的作用僅僅在於提供原則。而第二個方麵,則是亞裏士多德哲學與神學教義結合的必然結果,阿奎那使人們的生活本身,如人的生命存在、婚姻關係和社會交往成為自然法的主要內容。

並且,阿奎那還把上述論點運用於“人法”。按照阿奎那的定義,人法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由具體負責者頒布的理智命令。他指出,人的本性說明,人是一種社會性和政治性的動物,需要過集體生活。可是,許多人一起過社會生活,又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除非有人負責管理,謀求公共的利益。所以,為了人間的平安與行善,製定法律是必要的。這些法律必須符合理智,因為理智的第一準則就是自然法。

從上述論點出發,阿奎那摒棄了前輩神學家所認為的隻有貧窮才能接近神的觀念。他認為按照自然法,拯救之路在於過一種良善的生活。而任何良善的生活都必須具備基本的物質財富。阿奎那引用《創世紀》來證明自己的說法:“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占有有形的東西,對人來說是很自然的。並且,與上帝的世界相比,人的世界總是有缺陷的,而財富就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缺陷。阿奎那就從神學教義出發,論證了人們獲取財富的合理性。

如何占有有形的東西,阿奎那沒有像羅馬法那樣論證占有得以實現的種種途徑,而是集中論證了私有製對財富的意義。他指出,私有製對於人類的生活來說也是必要的:

有關取得和處置的權力;在這方麵私人占有是準許的。有三個理由足以說明這對於人類的生活來說也是必要的。第一,因為每一個人對於獲得僅與自身有關的東西的關心,勝過對於所有的人或許多別人的共同事務的關心……第二,因為當各人有他自己的業務需要照料時,人世間的事務就處理得更有條理……第三,因為這可以使人類處於一種比較和平的境地,如果各人都對自己的處境感到滿意的話。

然而,阿奎那認為,私有製屬於人法,是人們由於貪婪而協議的產物。而公有製歸因為自然法,即地球上的所有物品都是上帝為了全人類的利益而賜予的。阿奎那舉例,如果對一塊土地的絕對意義而言,沒有任何理由說明為什麼它屬於這個人而不屬於另一人。於是阿奎那大大強化了亞裏士多德的關於最好是財產私有公共使用的觀點。他論證說,私有製是由人類理性所提出的人法,是自然法的補充。人類占有財物,不是作為自己所有,而是作為共同所有,也就是說,他隨時可以在別人需要時把財物給予別人。因此:

由人法產生的劃分財產並據為己有的行為,不應當妨礙人們對這種財富的需要的滿足。同樣地,一個人無論有什麼多餘的東西,自然應該給予窮人,供他們生活的需要。

但是,阿奎那很難找到實現上述說法的實踐形式。後來,一位神父對阿奎那的說法作了如下注解:“走入你鄰人的葡萄園時,你可以盡心地吃葡萄;但一顆都不能帶走。如果你走入你朋友的莊稼地,你可以摘下穗子在手中搓揉,但不能用鐮刀收割之。當你收割你的土地上的莊稼時,你不要齊根割斷;也不要采集留在地上的穗子,也不要拾起掉在你的葡萄園中的葡萄串,而應留下它們給那些貧窮的和陌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