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產生(1)(1 / 3)

一、英格蘭的自由

孟德斯鳩認為:英格蘭“是世界上最能夠同時以宗教、貿易和自由這三種偉大的事業自負的民族”。這裏的宗教是指作為英國國教的清教(新教)對英格蘭民族的心理影響。清教將賺取利潤的天職精神與拒絕誘惑的禁欲主義融為一體,既鼓勵人們為上帝追求財富,又禁止人們揮金如土;既鼓勵一種兢兢業業的創業精神,又反對用不正當的手段謀求財富。這種心理態度對早期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馬克斯·韋伯將其稱為“資本主義精神”。

孟德斯鳩所說的自由,則被英國人視為自身的一種傳統。19世紀的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密爾認為,作為英國曆史傳統的自由,是對於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禦,因為統治者必然處於與其統治的人民相對立的地位。統治者的權力一方麵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麵也是高度危險的。所以,人民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製,這種限製就是自由。

從曆史上看,英國人的自由最早產生於貴族和國王的鬥爭。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令全國大小貴族都向國王宣誓效忠,從而改變了在歐洲大陸經過分封形成的嚴整的封建結構和相對有力的王權。然而,這並沒有結束貴族爭取權利的鬥爭。也許正因為王權過於強大,反過來導致貴族們更頻繁更有力的反抗。1100年,亨利一世加冕時頒布了《自由憲章》,重申王權對於貴族的意誌和意見的依賴和國王勒索貴族的不公正性。

1210年,權欲極強的約翰國王執政。他在與貴族的交往中不顧封建規範,肆意侵占貴族財產,他隨時以各種理由命令貴族進貢納稅,若有不從,就派兵掠奪。1213年8月,貴族召開了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將《自由憲章》作為處理國王和貴族關係的基礎。1214年10月,約翰國王再次要求貴族遠征法國和支付戰爭費用,遭到貴族拒絕。貴族們要求國王恢複亨利一世《自由憲章》的原則。貴族們發誓,如果國王對此不予理睬,他們將收回對國王的忠誠,並與之戰鬥。在百般無奈的條件下,約翰隻有和貴族講和,並於1215年6月15日簽署了著名的曆史文獻——《自由大憲章》。

《自由大憲章》共63條,數千言,集中闡明了國王的合法權利及其限製條件。它始終貫徹了兩個基本原則:一是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的一致同意。後人將這個原則解釋為,不經過人民的同意國王不得征收一切稅。更激進的解釋則是統治者不經過人民批準不得進行統治。二是若不經本國法律裁決,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簡言之,不經法庭審判不得加以處罰。《自由大憲章》還宣布,如國王違反上述原則,貴族可隨時造反,國內任何人也可隨貴族造反,而國王必須承認這種造反的合法性。

《自由大憲章》第一次用憲法的形式表述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它把財產問題與政治問題緊密結合起來。雖然《自由大憲章》規定的自由是一種貴族的特權,但在後來的曆史發展中,自由的含義卻越來越廣泛,越來越抽象,它深深紮根於世世代代英國人的心靈深處,成為他們對曆史的驕傲和對未來的希望。即使在英國專製王權發展到鼎盛時期的都鐸王朝也是如此。當時,國王發布的任何命令都要由貴族組成的議會來宣布,形成了“王在議會”的體製。正是因為保持了合法自由和專製君主的張力,都鐸王朝才實現了將英格蘭民族從農業民族到工商業民族,英國從一個農牧國家到海洋國家的初步轉變。

1603年,伊麗莎白一世去世,由於都鐸世家的譜係中斷,而讓位於來自蘇格蘭的斯圖亞特王朝。詹姆士一世提出“君權神授”的原則,主張無限製王權的理論。從1603年到1640年,詹姆士一世及其後繼者一步一步地否認議會的權利:1604年,否認議會有自由討論宗教問題的權利;1606年,否認議會有討論稅收的權利,不經議會批準便可強行征稅,從而破壞了英國一項最悠久的曆史傳統;1614年,將在議會中帶頭反對無限製王權的人不經法庭審判就可以進行逮捕;1629年到1640年,為了防止議會說三道四,查理一世拒絕召開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