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定義
第39號準則除了繼續使用第32號準則已經定義過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等概念以外,還增加定義了一些概念。
(1)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①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②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淨投資;③在未來日期結算。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交易手段或交易媒介,表現形式是雙邊合約或支付交換協議,其價值是從某種基本的價格、利率或指數上衍生而來的。衍生品交易所依賴的基礎包括利率、彙率、商品或股票的價格及其他指數。衍生金融工具的實質是一種支付交換的契約,而價值由契約所規定的標的衍生而來。從會計的角度看,正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衍生性”及其與常規合同的區別,決定了對衍生金融工具實施特殊會計處理的要求。
(2)四類金融資產的定義
第39號準則進一步定義了四類金融資產,指出了他們的實質和區別。
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主要為從價格或交易保證金的短期波動中獲利,而購置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一項金融資產不論因何種原因購置,如果它屬於投資組合的組成部分,且有證據說明最近該組合可實際獲得短期收益,則該金融資產應歸類為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對於衍生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負債,除非它們被指定且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則應認為是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持有至到期的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確定金額和固定期限,企業明確打算並能夠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資產。企業發起的貸款和應收款項不包括在內。
企業發起的貸款和應收賬款,指企業直接向債務人提供資金、商品或勞務所形成的金融資產。但打算立即或在短期內就轉讓的貸款和應收款項不包括在內,而應劃為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指不屬於以下三類的金融資產:①企業發起的貸款和應收款項;②持有至到期的投資;③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
(3)確認和計量所需的定義
為了對金融工具進行確認與計量,第39號準則增加了如下一些定義。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餘成本,指初始確認日已計量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金額經以下調整後的餘額:①減去償還的本金;②加或減初始確認額與到期金額之差額的累積攤銷額;③減因資產減值或資產不能收回而減記的價值(直接或通過備抵賬戶)。
實際利率法,指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攤銷額的方法。其中,實際利率,指將從現在開始至到期日或下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重新定價日預期會發生的未來現金支付額,精確地折現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當前賬麵淨值所運用的利率。這項計算應包括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到的各項費用和百分點。實際利率有時被稱作是至到期日或下一個重新定價日的平均收益率,是該期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內含收益率。
交易費用,指可直接歸屬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購置或處置的新增費用。
確定承諾,指在確定的未來某日或某幾日以確定價格交換確定數量資源的,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資產的控製,指獲得該資產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權利。
終止確認,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它們的某部分從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4)與套期有關的定義
套期,從會計的角度看,是指定一項或多項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變動能全部或部分抵消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被套期項目,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資產、負債、確定承諾或預期未來交易:①使企業麵臨公允價值變動或未來現金流量變動風險;②在套期會計中,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
套期工具,指被指定的衍生工具或另外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消指定的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根據本準則,在套期會計中,隻有對外彙彙率變動風險進行套期時,非衍生金融資產或負債才可以被指定為套期工具。
套期有效性,指通過套期工具抵消可歸屬於被套期風險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所能達到的程度。
(5)其他定義
證券化,指金融資產轉化為證券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