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表明擁有一個企業的資產扣除所有負債後的剩餘權益的合約。”它也是金融工具的一種,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代表了對所有者權益的某種要求權。企業發行其自身的權益工具,換取另一方的金融資產,可使其權益增加,不會產生損失,所以不形成金融負債。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是平行的,一項金融工具必然引起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增加,也就是,合約的達成對於其中一方來說,不是金融負債就是權益工具的增加,或兩者同時增加。
(5)貨幣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貨幣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稱為貨幣性金融工具),是指可以收到或需要付出固定金額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6)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和自願的各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能夠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或將一項負債進行結算的金額。
(7)市場價值
市場價值是指在一個市場上,由於銷售金融工具應獲得的或者由於購買金融工具應付出的金額。
2.金融工具的列報
該部分規定了金融工具在負債和股東權益之間的分類,相關利息、股利、損失和利得的分類,要求按本質而非法定形式將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歸類為負債或權益。
該部分還規定了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應予抵消的情況,即企業在下列情況下應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互抵消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報告淨額:①具有抵消已確認金額的法律強製權;②打算以淨額為基礎進行結算,或打算同時變現資產和結算負債。也就是說,當企業有權收取或支付一項單獨的淨額並打算這樣做時,實際上它隻有一項單獨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其他情況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彼此分別反映,使之符合它們作為企業資源和義務的性質。
金融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並非都可以在報表內確認列示。第32號準則隻規範了已確認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在表內如何分類列示。
3.金融工具的披露
該部分規定影響企業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等因素的信息披露以及對應用於金融工具的會計政策作出了規範要求。
準則規定:對於每一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無論確認與否,均應披露關於金融工具的範圍和性質的資料。包括可能影響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重要條件和條款;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包括確認運用的標準和計量基礎。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某項金融工具的呈報不同於該工具的法律形式,企業需要在財務報表的附注中說明該工具的性質。
準則明確了企業對金融工具應披露和鼓勵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①麵值,②合同條款和條件,③範圍和性質,④會計政策,⑤風險披露(利率風險、信用風險),⑥公允價值與估算方法,⑦套期保值的有關信息。
準則要求披露合約的有關條款,如票麵金額、到期日、約定的利率、彙率等,因為它們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判斷十分重要。
準則還要求披露關於價格風險、信用風險、流動風險和現金流量風險的信息,以幫助報表使用者評價已確認和未確認的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程度。企業應披露的關於利率風險暴露的信息,包括:合約重新定價日或到期日中較早者,以及實際利率。企業應披露的關於信用風險暴露的信息,包括:在對方未能履行對金融工具的責任時,最能代表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信用暴露風險的金額,以及信用風險的重要集中程度。
準則還鼓勵披露已確認為本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套期保值工具的遞延或者未確認利得或損失的總金額,以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年度內的分類平均額等信息。它們有助於報表使用者對金融工具的理解。
三、《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是在第32號準則解決了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問題後,為進一步解決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問題而製定的。在解決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問題過程中,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97年發表了一份關於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會計的討論稿,廣泛征求意見。於1997年11月決定完成一個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方麵的暫時準則,同時決定製定一個金融工具的綜合準則。1998年6月IASC發布了第62號征求意見稿,並在1998年12月通過並頒布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這標誌著上述暫行準則的完成。第39號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包括衍生工具),同時要求盡可能以公允價值來計量金融工具。通過對套期進行分類(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套期和國外淨投資的套期)和區別處理,第39號準則也對套期會計給出了解決方案。2000年3月IASC成立委員會,負責製定第39號準則的實施指導綱要,用於指導第39號準則的具體實施。第39號準則具體包括有關定義、金融工具的確認、金融工具的計量、套期會計處理和金融工具披露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