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治、外交(3 / 3)

安全理事會

簡稱安理會,是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主要機構。它由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和10個任期為兩年的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安理會總共由15個理事國組成。主要負責維護國際安全的問題。主席由理事國每月輪流擔任。安理會決議必須得到9個成員國以上的多數票才能通過。但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可行使否決權。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主要負責管理和協調聯合國創建的許多專門機構。其宗旨是在經濟、社會和其他相關領域促進國際合作。它由54個理事國組成,任期為3年。

國際法院

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設在荷蘭海牙。它審理由聯合國成員國向它申請訴訟的任何案件。國際法庭由15位經過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挑選的法官組成,任期為9年。

秘書處

秘書處是聯合國的行政機關。其首長是秘書長,主要負責處理該機構行政事務和進行國際斡旋,任期5年,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任命。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總部設在意大利羅馬。其宗旨是提高營養和生活水平,促進食品及各種農產品的生產和分配,以減少人類饑餓。

國際原子能機構

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其宗旨是鼓勵將原子能應用於和平目的。

國際海事組織

總部設在英國倫敦。宗旨是協調合作,促進海上安全。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總部位於法國巴黎,其宗旨是鼓勵普及教育和普及文化,以及它們之間的國際合作,以利於維護世界和平。

世界衛生組織

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其目標是盡可能使各國人民達到高健康標準。

世界氣象組織

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任務是提供氣象信息。其宗旨是促進氣象觀察標準化,並且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戶的利益。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總部設在美國紐約。其宗旨是為幫助低收入國家開發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建設較為富饒的社會和經濟。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1972年成立的聯合國組織,負責指導和協調聯合國係統內環境領域中的活動。為了促進國際間環境領域中的合作,向其上級組織提出方針“地球臨測”是一項國際汙染物檢驗製度,用於促進各政府間的情報交流,已成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一項得到最廣泛承認的活動。參加該項活動可使各成員國有能力估計重要的環境危險以便采取對策。理事會由聯合國大會選舉出的58名成員組成。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簡稱“經合組織”。1961年在歐洲經濟合作組織(1948年成立)的基礎上組建。宗旨是協調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政策,鼓勵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現有美、英、法、日、意、德等29個成員國,總部設在巴黎。

經濟互助委員會

簡稱“經互會”。1949年蘇聯和5個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發起建立,宗旨是加強成員國之間的經濟互助和技術合作,促進經濟發展。阿爾巴尼亞、民主德國、蒙古、古巴、越南先後加入,但阿爾巴尼亞後來退出。總部設在莫斯科,1991年解散。

英聯邦

英國同其自治領以及從前的殖民地、附屬國組成的一個鬆散的聯合體。目前有54個成員國。英聯邦沒有設立任何權力機構,英國國王為聯邦的象征和元首。各成員國首腦定期舉行會議,其結果對成員國沒有約束力。但由於曆史上形成的傳統關係,英聯邦國家之間仍有一些共同的利益。

不結盟運動

1956年,鐵托、納賽爾和尼赫魯在共同發表的聯合聲明中提出了不結盟的主張。1961年舉行第一屆不結盟首腦會議,有25個國家參加。

不結盟運動奉行獨立自主、不結盟的宗旨和原則,高舉民族獨立、經濟獨立的旗幟,反對帝國主義、新老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呼籲第三世界國家加強團結,主張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現有成員國118個,不設總部,無常設機構,定期召開首腦會議和外長會議。

石油輸出國組織

1960年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內瑞拉發起建立。旨在協調成員國在石油開采和價格等方麵的政策,同西方大石油公司進行談判和鬥爭。該組織成員國的石油產量約占世界一半,輸出量約占世界輸出量的70%。它們以石油為武器,於20世紀70年代兩次引發石油危機。但由於各國在具體利益上的分歧,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石油武器的行使不是十分有效。現有12個成員國,總部設在維也納。

非洲聯盟

1963年,31個非洲獨立國家發起組建非洲統一組織,宗旨是促進非洲國家的統一與團結;鞏固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2002年更名為非洲聯盟。最高機構是非洲國家首腦會議,現有53個成員國,總部設在亞的斯亞貝巴。

阿拉伯國家聯盟

簡稱“阿盟”。1945年7個阿拉伯國家發起建立。目的在於保衛成員國的獨立和主權;統籌考慮阿拉伯國家事務和利益;加強經濟、文化、社會事務方麵的合作;在國際事務中支持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現有成員國22個,總部設在開羅。

東南亞國家聯盟

簡稱“東盟”。1967年由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組建。目的在於促進東南亞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加速本地區的經濟合作。現有10個成員國,總部在雅加達。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立於1993年,其宗旨是鼓勵環太平洋國家發展貿易。由成員國的外交部長和主管經濟貿易的部長參加。部長會議是其決策機構,每年舉行一次。

美洲國家組織

成立時間最早的現存國際組織。1890年美國同拉丁美洲國家發起成立美洲共和國國際聯盟,1910年改稱泛美聯盟。1948年在第九屆泛美會議上通過了《波哥大憲章》,決定改名為美洲國家組織,宗旨是加強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安排共同行動對付侵略;對成員國發生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問題尋求解決方法。該組織長期受美國控製,近年來要求改革的呼聲高漲。現有成員國34個,總部設在華盛頓。

獨立國家聯合體

簡稱“獨聯體”。1991年,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首腦簽署了一項協定,宣布蘇聯停止存在,建立獨立國家聯合體(烏克蘭未參加)。其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友好睦鄰關係,在國際安全、裁軍、軍備監督和軍隊建設方麵進行協調。現有11個成員國,均為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總部設在明斯克。

外交知識

外交

主權國家之間以和平方式進行的程序和過程。其宗旨是通過對話達到維護國家利益,擴大國際影響,發展對外關係的目的。形式主要有訪問、談判、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等。外交要受到一國國情的製約,綜合國力是其基礎和後盾。外交既包括官方的,也包括民間的各種對外交往。

外交官

處理外交事務的官員。既包括國內的,也包括派駐國外的外交人員。國內的有外交部長及其以下各級掌管對外事務的官員;派駐國外的有大使、公使、代辦、參讚、秘書、武官及商務代表等。外交官在其駐在國享有外交特權。外交官除必須具有基本的外交才能,還要富於人格魅力,良好的口才及外語能力等個人條件。

領事

由國家任命的駐在外國的政府外交官員。其任務是幫助本國公民在其駐在國的商務活動,並辦理簽證、護照等事宣。一般可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名譽領事。領事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在一些範圍內豁免駐在國的裁判權。另外,領事享有免除各種地方稅、國家稅和私人稅的特遇。

外交特權與豁免

外交特權是指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待遇,豁免指對駐在國轄權的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在本質上是代表國家的,是國與國之間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給予的。其主要內容包括:人體、住所、館舍、公文、檔案、財產等不可侵犯;可使用密碼通信或派遣外交信使;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不受駐在國的刑事管轄;免除關稅、捐稅及雜役。另外,外交官家屬也享有此權利。

使館

使館是對外交代表在所駐國家的辦公機關的統稱。可分為大使館、公使館、代辦處等。使館館舍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

公使

公使全稱“特命全權公使”。由一國元首派往另一國家的低於大使級的常駐外交代表。他在駐在國享有特權,其職責與大使相同,但是,所享受的禮遇稍次於大使。

特使

特使是一國派往他國臨時執行某種特殊使命的外交代表。有的是禮節性的,專為參加外國國慶、元首就職、喪禮等國家大典而委派的;有的是政治性的,專為辦理某一特定事項進行交涉或談判條約等而委派的。出席政府性國際會議的代表和觀察員也屬於這類臨時使節。

代辦、臨時代辦

代辦是低於大使、公使級的外交使節,有常任代辦、臨時代辦的區別。代辦是本國外交部長向駐在國派遣的代表,他的職務和大使、公使沒有原則的區別,但所受禮節待遇低於前兩級。當使館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時,被委派代理其職務的外交人員,稱臨時代辦。由使館外交人員中等級最高者(通常為參讚)擔任。他以臨時代辦的名義作為使館首長的代表,行使使館首長的職權。有時一國為了同他國商談建立外交關係,也可先行派遣臨時代辦作為建立外交關係的談判代表。

參讚、武官、秘書

參讚、武官、秘書是使館的高級外交人員。參讚是使館中僅次於使館首長的高級外交人員,協助使館首長進行工作。當使館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時,通常由他代理首長的職務,擔任臨時代辦的參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參讚有商務、文化等不同的參讚,專司某一方麵的具體職責。

武官出現的直接原因是獵取軍事情報,因而各國對他們的限製、監視都較嚴格。在外交官中,除大使外,武官是唯一需要事先征得駐在國同意才能派遣的人。武官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不是本國外交機構的成員,而由軍事部門派遣軍官擔任,暫時附屬於使館,通常受大使領導。一些國家駐外武官還分陸軍武官、海軍武官和空軍武官,其中地位最高的通常被稱為國防武官或武裝部隊武官、軍事武官,全麵負責陸、海、空軍的工作。現在,國際法中規定的武官職能是:以完全公開的方式向國內報告駐在國的軍情;在軍事問題上作大使的顧問;協助本國進行武器買賣;作為本國軍方代表進行有關聯絡工作。武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由於武官具有特殊作用,各國對其極為重視,派遣人數日益增多。一般來說,駐外武官,都是本國在駐在國情報人員的領導人。

秘書是使館中介於參讚和隨員之間的外交人員。分一等秘書、二等秘書和三等秘書。受使館首長之命,進行工作。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領事館

一國駐在他國城市或某地區的領事代表機關的概括稱呼。有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領事館除領事外,設有領事館工作人員。根據條約或國際慣例,領事館的辦公處所和公文檔案不受侵犯。

國書

當一個國家的元首要任命或召回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時,就要用書信的形式通知駐在國的元首。這種書信不是一般的信件,而是一種正式的外交文件,要由元首親自簽名,外交部長也要在上麵簽名,這種文件叫國書。國書遞交和接受,是外交代表正式就職的表示。完成了這個手續後,各外交代表的身份和他享有的權利、義務才能確定下來。按國際慣例,國書是由駐在國元首親自接受。

外交團

外交團是各國駐同一國的外交代表機關的館長及其外交人員的總稱。它由外交人員組成,而不是外交代表機關組成,它隻包括有外交官銜的人員,不包括使館一般工作人員,也不包括駐在國本國的外交官和領事人員。國際法對外交團並沒有明文規定,它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傳統做法。主要是為了調整各國同駐同一國家的外交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同駐在國政府之間的日常關係(非政治性關係),特別是涉及禮儀和禮賓方麵的關係,同時也是為了調整各國外交人員就禮儀和禮賓方麵所發生的自身之間的關係。外交團可就這些問題舉行會議。作為一個整體外交團可同駐在國外交部進行接觸,也可以作為一個整體舉行某些禮儀性的活動。

全權證書

一國派遣全權代表出席國際會議或簽訂條約時,為證明所派代表的身份和權限而授予該代表的文書。一般除國家元首外,不論何級官員,不論常駐外交代表或臨時外交代表,均需由本國發給全權證書。在參加國際會議或簽訂條約時,須先提出或相互校閱全權證書。

照會

國家間一種外交往來的文書。用做進行交涉時,表明立場、態度或通知事項等。由外交部長或外交代表出麵、用第一人稱寫成並經簽名的,叫做正式照會;由外交機關出麵、用第三人稱寫成、蓋機關印章而不簽名的,叫做普通照會。

最後通牒

一國就某問題向他國要求必須接受其條件,否則即使用武力或采取其他強製措施(如斷絕外交關係、封鎖、抵製等)而發出的外交文書。最後通牒一般給出對方答複的期限,逾期就要采取上述強製措施,按照國際慣例,一國在對他國發出最後通牒前,必須事先就兩國之間的關係進行談判。

護照

一國主管機關發給本國公民出國旅行或在外居留的證件,證明其國籍和身份。一般有: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此外,有些國家對集體出國的人員(如旅行隊、體育隊、藝術團等)發給團體護照。

備忘錄

說明某一問題的事實經過的外交文件,形式比照會簡單。一般不需要簽字蓋章,不用稱呼和客套話。備忘錄一般有兩種用法:一種是作為照會的附件;一種作為獨立文件,專門說明某一問題,提醒對方加以注意。

白皮書

多數西方國家的政府、議會等正式發表的報告書或文件的封麵有其慣用的顏色,白色的叫白皮書(如美國、葡萄牙),藍色的叫藍皮書(如英國),紅色的叫紅皮書(如西班牙),綠色的叫綠皮書(如意大利),因而白皮書、藍皮書等成為某些國家的官方文書的代號。英國官方文書,有時封麵不是藍色的也叫藍皮書。

條約

廣義來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關係方麵規定其相互間權力和義務的各種協議的總稱,如和約、公約、協議、議定書等,都屬於條約的範圍。狹義來說,是指以條約二字為名稱的國際協議,通常規定締約國間政治或其它方麵比較重大的關係,簽定的形式比較隆重,往往須由締約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批準,並交換批準書後才能生效。

簽證

是一個主權國家發給外國人出入或經過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它一般都做在護照上,也可以做在代替護照的證件(通行證、旅行證、身份證等)上。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另發紙簽證,但必須與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證件同時使用。簽證的種類分為外交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有的國家還有禮遇、旅遊、非移民簽證。

友好城市

現代國際友好城市活動開始於1956年,由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倡導,目的在於向發展中國家擴大“自由世界”的影響。1957年,巴黎成立“國際友好城市同盟”後,活動規模日漸擴大。開始在西歐城市之間、西歐和北美城市之間進行,接著西歐城市同東歐城市締結友好關係,歐美城市同亞非拉城市建立姐妹關係。現已擴大到全世界,省與省、縣與縣、鎮與鎮、島與島、港口與港口,紛紛結對締盟,進行廣泛的經濟交流,成為發展國際友好合作關係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