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防範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的對策、建議(1)(1 / 3)

第一節 建立適度的股權製衡製度,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

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麵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公司治理結構不規範;上市公司體製轉軌不徹底;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行為的監管和約束力度不夠。以上三方麵的原因是造成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行為的主要原因,從其內因分析,首先是大股東片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結果;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觀念落後,法律意識淡薄,根本沒有從法律的獨立人格上來理解和對待上市公司;最後是上市公司采取的剝離上市方式造成的必然結果。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由原國有企業改製而來的上市公司,大多采取的是剝離上市的方式。這樣,一方麵,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資產和業務不完整、不獨立,甚至僅僅是大股東的一個生產車間,沒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銷售渠道,使“五分開”根本難以落實;另一方麵,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巨大的“包袱”由大股東扛,使其失去繼續生存的能力,而不得不利用自身的控製權力,通過不規範行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以維持自身生存。從其外部原因分析,則是外部製度性約束的缺位,即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絕大多數是圍繞上市公司來設計的,忽視了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行為的約束、規範,相關的法律法規甚少,尚未構造出一個健全、有效的規範大股東與上市公司關係的法律環境。為此,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統籌兼顧,多管齊下,標本兼治。

為防範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問題的蔓延,本書試從以下幾方麵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和建議。

既然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根源在於大股東具有絕對控製權,那麼解決這一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適度分散公司的控製權,形成相互製衡的機製。

近年來,國外理論界對股權製衡在抑製內部人侵占方麵的獨特作用進行了一些研究。所謂股權製衡,是指由少數幾個大股東分享控製權,通過內部牽製,使得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製企業的決策,達到互相監督、抑製內部人侵占的股權安排模式。

在股權集中而又製衡的情況下,由多個大股東共同掌握控製權,這一群體性的控股股東共同持有較大的股份削弱了其對剩餘中小股東進行侵占的能力;同時,少數幾個利益相互獨立的大股東間相互牽製,既保留了股權相對集中的好處,又能有效地限製侵占行為。從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的發展趨勢來看,兩種模式出現了趨同現象,突出表現在美國機構法人持股比例日益增長,德日的交叉持股現象日益淡化,各國的股權結構都趨於相對控股模式,即股權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存在。股權相對集中下的股權製衡在我國公司治理中具有一定的優勢,也是短期內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可行的方法。一方麵,在法製不健全的轉軌經濟中,股權相對集中有利於減少合約簽訂與執行中的交易成本,相對集中的股權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激勵與能力去監督代理人,從而降低代理成本。另一方麵,股權製衡是抑製大股東侵占、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方式。股權製衡使得任何一方侵占公司利益的行為都會在決策層麵上遭受其他大股東的反對,從而在各大股東之間產生相互監督的權力製衡機製。本書在對大股東行為的博弈分析中得出的結論: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越多,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可能性越大,侵占的資金可能越多,同樣說明了股權製衡對影響大股東行為的重要性。

在目前階段,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是不可避免的。限製大股東侵占的可行辦法是努力設計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若幹個法人或自然人股東(包括代表不同部門或地方利益的國有法人股)的股權製衡結構。一般來說,隨著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控股大股東對公司進行“侵占”的動機會越強,最佳的股權集中度實際上是掠奪成本與管理成本相加最低的股權設置。股權集中度降低了,掠奪成本會下降,但是股東之間達成一致的成本會提高,可能使企業在搖擺中喪失發展機遇,更有甚者,對公司控製權的爭奪可能使股東不能將精力放在發展主業上。由於企業規模、業務特點不同,最佳股權集中度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必須結合我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最佳股權集中度的股權結構。

在這方麵我們有必要借鑒美、日、德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成功經驗。它們的一個共同特征是在治理結構中安排了不同的相關利益代表,形成了一種競爭關係。以美國為例,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主體之一的機構投資者,經過了20世紀80年代並購與反並購的血雨腥風的戰鬥,90年代以來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將其經濟主權轉為政治主權後,他們開始要求更多有關各個董事的信息,包括其業績記錄和對所供職董事會的具體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