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漢文帝:身世如謎(2)(1 / 3)

漢文帝即位前和即位之初,亡秦的苛法****仍然嚴重地困擾著當時的勞動人民,對此如不徹底予以改變,就有蹈亡秦覆轍的危險。這是漢文帝所麵臨的第一大社會問題,也是鑄造他以行仁政的形象出現的關鍵性因素。

我們知道,秦的苛法與****,是導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農民起義,就以“誅暴秦,伐無道”相號召,可見秦法與****是當時勞動人民所反對的核心問題。劉邦入關後之所以立即與關中父老相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正是順應當時關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心態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實證明,劉邦的這一作法隻是臨時性措施,他並沒有來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時也無條件在推行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以致於到高後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她還在說:“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新近出土的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更明顯地證明從漢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因為這個《奏讞書》所收十多個案例所依據的法律,在刑罰名稱、罪犯類別、量刑標準和計贓數量等方麵,都同雲夢出土的秦律相同,卻不同於蕭何製定的漢律九章,則劉邦確未曾“悉除秦法”。正因為如此,故惠帝時才有“欲除三族罪、妖言令”之議,高後才有除此苛法之詔。

呂後雖有除秦苛法之詔,卻並未實行,或者說實行不久,又恢複了誹謗妖言之法,唐人顏師古即持此看法,故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五月,依然存在“誹謗妖言之罪”。由此可見,文帝即位之初,仍然麵臨一個必須徹底廢除秦的苛法這一重大社會問題,不如此,就無以求得社會的安定和政權的鞏固。事實證明,正是這樣的客觀曆史條件,決定了漢文帝采取了徹底清除亡秦的苛法與****的一係列措施:

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十二月,即文帝即位後第三個月,便發布了“盡除收帑相坐律令”的詔書。

前元二年五月,又頒“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其除之”之詔,並規定“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前元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諸侯王子及吏二千石無得擅征捕”。即除去擅征捕之苛法。

前元十三年五月,又頒“除肉刑法”之詔。

漢文帝所采取的上述一係列措施,就給他塑造了一個“除帑削謗,政簡刑清”的仁者形象。實則他並不是什麼與生俱來的“仁者”,而是在當時的客觀曆史條件下不得不順應民心而為之,否則,既無以樹立西漢政權不同於亡秦的形象,也無以鞏固他自己的統治,故曰是時代鑄造了他的品格特征。

孝文帝即位之後,擺在他麵前的另一個重大政治、經濟問題,就是經過秦末漢初****造成的人口大量死亡、社會生產嚴重破壞、糧食奇缺、糧價飛漲等狀況,使早已疲於亡秦徭役、兵役和賦稅的勞動人民,仍然處於水深火熱之中。這就迫使漢文帝必須緩解這一矛盾,否則隨時有可能引發社會****。

我們知道,在秦末漢初遭到嚴重破壞的社會生產,漢高祖時期由於此起彼伏的異姓諸侯的反叛,仍然缺乏恢複與發展的條件。是以“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餉,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惠帝、高後時期,因鑒於社會經濟狀況的嚴峻形勢,采取了“俱欲休息乎無為”的政策,雖然一度出現了“衣食滋殖”的局麵,但是,由於時間短和基礎不牢,以致直到漢文帝時期,仍然是“歲一不登,民有饑色”。因此,繼續實行無為而治的政治原則,進一步減輕勞動人民租稅徭役負擔,這又是時代賦予漢文帝的曆史使命。

事實又證明,漢文帝果真順應了時代的要求,采取一係列旨在減輕勞動人民的賦、役負擔和促進社會生產迅速恢複與發展的改革措施:

文帝前元元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即取消各郡國的歲貢,等於間接減輕勞動人民的經濟負擔。

前元二年九月,再下重農之詔,並以“賜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的辦法以勸農(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此前田租率為十五稅一,今收其半,實開三十稅一之先河。

前元五年四月,“除盜鑄令。更造四銖錢”(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即開放錢幣鑄造權,同時由國家鑄造新幣,以促進商業的發展。

前元十二年三月,“除關無用傳”(注:見《漢書》卷4《文帝紀》;《史記》卷10《孝文本紀》缺載。)。即取消關卡檢查製度,以促進各地區之間的交通和貨物流通。

前元十三年六月,又下重農之詔,並頒“除田之租稅”的詔令,即全部取消田租的征收。

前元十三年,頒布“除戍卒令”,等於取消勞動人民的戍邊之役。

後元六年四月,“令諸侯無入貢。弛山澤。減諸服禦。損郎吏員。發倉庚以振民。民得賣爵。”所謂“民得賣爵”,即文帝允許百姓將官府獎勵他們從事農耕所賜給的“民爵”出賣給無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