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古印度種姓製度之謎(2)(2 / 2)

印度佛教保留種姓製度另一方麵,瓦爾那階級雖然規範各種事物,可是實際生活中卻未必依據這些規範實行,比如婆羅門理應享有許多特權,並且與刹帝利共同統治一切,但是在曆史上,政治權力大都落入婆羅門以外的種姓手中,婆羅門隻以其象征性的潔淨受到大眾景仰。同時,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外,其他瓦爾那之間的種姓在現實社會中亦無明確的階級關係,大多數的情形是種姓們彼此處於一種模糊的權力分工與關係上,而且經常與瓦爾那階級矛盾。如此,瓦爾那階級究竟反應多少真實性,其與現實中的種姓製度關係為何,便成為許多相關研究者探討之焦點。

有些早期學者,如人類學家亞瑟.莫裏斯.侯卡特,認為瓦爾那理論隻能解釋古代印度的種姓製度,不適用於近代以來的情形。印度學家愛德華.瓦士本.霍普金斯,與社會學家奧利佛.克倫威爾.寇克斯則根據古印度的神話,主張古代的婆羅門與刹帝利之間是種相互競爭最高權力地位的緊張關係,因此瓦爾那階級反映了婆羅門想奪取政治權力的企圖。

然而晚近學者以杜蒙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釋。他們認為婆羅門與刹帝利原本就是種分工的關係,而且婆羅門與刹帝利皆帶有神聖的性質令兩者均無可替代,但它們的分工關係卻是自我矛盾的:雖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羅門自認要高於刹帝利,可是實際的政治權力卻由刹帝利掌握,這種情況下造成違反部分“潔淨”規範(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種姓地位上不如婆羅門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這結果卻非掌握權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爾那階級聲稱兩個瓦爾那共享“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但婆羅門卻將此權“授予”刹帝利,不問實際政事,刹帝利則“不需”插手婆羅門的宗教職權,且要負起“保護”與“供養”婆羅門之責,使其能安心地執行司祭職務。如此論述之下,瓦爾那巧妙地化解理論與實際生活之間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離”但彼此依賴的關係。

而且,這種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後掌權的新統治者卻能根據此論述,模仿原屬於刹帝利的角色,與婆羅門進行互動。換言之,瓦爾那是一個權力關係的架構,使婆羅門與統治者在不違背潔淨與不潔的原則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時維係婆羅門的優越地位。此外,在英屬印度時期,由於種姓製度被列入戶口登記的項目,因此部分種姓會借由普查的時候,可借由宣稱其瓦爾那拉抬自身種姓的地位。因此,瓦爾那階級事實上提供了藍圖,供各種姓想像“理想的社會”應如何運作。

生活模式如果說種姓製度的核心觀念是潔淨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征。這些特征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係,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製度。

政治權力由於種姓製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範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製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刹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聚落印度行政體係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係中的一個環節,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製種姓分工種姓製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工製度,這種製度是世襲的,雇主與雇員的關係是世襲的,這種製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隻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汙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發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曆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麵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