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黑格爾的概念論(1 / 3)

在進入概念論的論述之前,黑格爾說了這樣一段話,“假如我們對於任何題材,隻依據相互關係的觀點去觀察,則我們事實上是采取了一個完全無概念的態度,即對於事物的本質缺乏概念式的把握。而我們所得到的僅是一堆幹燥的事實”。據此,黑格爾認為,我們對因果關係的認識不能僅僅停留在“相互作用”的階段(即使“相互作用”的範疇是“本質論”裏最高級的範疇)。因為,不管是存在也好,本質也好,隻有“概念”才能給事物最完美的、最科學的解釋。實際上,也就像列寧所說的那樣:“僅僅‘相互作用’等於空洞無物。”所以說,為了使邏輯學的哲學範疇更現實,更具體,更實際,邏輯學的哲學研究就必須更加深入。這也就為“概念論”的研究提供了契機。

“主觀性”

黑格爾的“主觀性”主要考察概念本身、判斷以及推論等思維形式。“主觀性”考察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概念本身、判斷和推論。概念主要分為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抽象概念”是形式邏輯研究的對象,隻是抽象的概括;“具體概念”包含有一切充實的內容,是不同規定性的統一。判斷是和概念直接相關的另一種思維形式。判斷和概念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係。黑格爾大體上按照邏輯學中存在、本質和概念三個階段,把判斷具體區分為質的判斷、反思的判斷、必然的判斷和概念的判斷四類。“推論”是黑格爾在“概念論”裏考察的第三種主觀性思維形式。黑格爾按照認識的內容由表及裏、由淺入深的矛盾發展過程,把“推論”分為三個階段:“定在的推論”、“反思的推論”、“必然的推論”。

“主觀性”的主要任務是考察概念本身、判斷以及推論等思維形式。舊的形式邏輯或者形而上學的哲學觀點認為,形式邏輯是和認識的內容彼此對立的,互相孤立的;形式邏輯和它所要認識的內容之間沒有任何聯係。但是黑格爾並不這樣認為,黑格爾認為,形式邏輯(也即思維形式)是和它所認識的內容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一方麵,形式邏輯應該具有鮮活的內容,否則,形式邏輯就是僵死的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思維形式;另一方麵,形式邏輯的發展是隨著實際內容的發展而發展的,內容發生變化,形式邏輯也隨著發生變化,否則,形式邏輯就不再具有任何時效意義。實際上也正如黑格爾所講,形式邏輯應該是和它的內容息息相關的,不應該隻是研究純概念、純判斷、純推論的思維形式。形式邏輯是最應該具有豐富的實際內容的,也隻有和實際內容聯係起來的形式邏輯才是富於生命的,也才是真正的邏輯學和哲學意義上的形式邏輯。黑格爾在《邏輯學》裏說:“即使僅僅把邏輯形式看作為思維的形式功能,就值得我們研究它們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於真理。一個邏輯辦不到這一點,它頂多隻能要求有按思維現象現有的樣子作自然史式的描述那樣的價值。”

黑格爾不僅強調邏輯和真理(即內容)的符合是極為重要的,黑格爾還認為,邏輯和其他所有的學科都應該是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黑格爾說:“邏輯在最初是作為人們所了解和理會的東西來學習的,但開始時總是難以認識其範圍、深度和進一步的意義。隻是由於對其他科學有了較深刻的認識以後,邏輯的東西對主觀精神說來,才提高為一種不僅僅是抽象的共相,還是在自身中包含了豐富的特殊事物的共相——正像同一句格言,在理解上,青年人也許就沒有閱曆很深的成年人理解得深和透。這樣,邏輯的東西,隻有在成為諸科學的經驗的結果時,才得到自己的評價;對於精神來說,它從此才表現為一般的真理,不是與其他素材和實在性並列的一種特殊知識,而是所有這些其他內容的本質。”這說明以下兩點:其一,邏輯本身是抽象的共相;其二,邏輯除了是抽象的共相,還是包含著具體的豐富的實在內容的共相。人們最初在單純地學習邏輯的時候,總感覺邏輯是抽象的,變幻莫測的,空洞的,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這就說明,邏輯本身是抽象的共相;可當人們掌握相當的科學知識後再來學習邏輯時,就會發現邏輯本身是富含豐富的具體內容的,是容易理解的,這又說明邏輯不僅僅是抽象的共相,更是包含著豐富的實在內容的共相。

總而言之,黑格爾認為,形式邏輯(也即思維形式)是和它所認識的內容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邏輯和其他所有的科學都應該是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邏輯除了是抽象的共相,還是包含著具體的豐富的實在內容的共相。

“主觀性”考察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概念本身、判斷和推論。

概念

黑格爾認為,不管是“存在”也好,“本質”也好,隻有“概念”才能給事物最完美的、最科學的解釋。而概念包括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個環節。至於什麼是概念的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我們可以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比如我們說“豆”,如果這裏的“豆”不是具體地指紅豆、綠豆、扁豆或者其他的豆子,那麼按理所講的“豆”就是概指,就是普遍的。而紅豆、綠豆、扁豆以及其他種類的豆子是集個別性與特殊性於一身的。黑格爾認為,概念的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是不可分割的、互相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概念的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者互相依賴,共同構成一個整體:首先,普遍中包含特殊、個別;特殊中包含普遍、個別;個別中包含普遍、特殊。例如上麵所舉的例子,“豆”這一普遍的概念已經包含個別或者特殊的概念——紅豆、綠豆、扁豆等;紅豆、綠豆、扁豆三者本身既是個體的又是特殊的;某一粒個體的不管是紅豆、綠豆還是扁豆,它們都首先是豆子(普遍性),自身又是具有不同的形狀的、不同顏色的豆子(特殊性)。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三個環節是黑格爾全部主觀邏輯的基本規定,貫穿整個概念論,黑格爾也正是圍繞它們三者來發掘判斷和推理思維形式的內在聯係的。

在考察了概念的三個基本環節之後,黑格爾認為,概念主要分為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

(1)“抽象概念”

黑格爾認為,談到“概念”,一定要把“抽象概念”和“具體概念”區別開來。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概念是形式邏輯研究的對象,隻是抽象的概括。抽象概念的特點有:抽象概念是排斥差異的,隻承認共同之處;抽象概念相對來講是比較空洞的,並且越抽象的概念,所指的範圍就越廣,內涵就越少;抽象概念是拒絕任何具體的、個別的以及特殊的“一般”和“普遍”;相對於具體的概念,抽象概念是主觀的,變幻莫測的甚至就是空洞無物的。抽象概念的許多特性決定了它僅僅是劃分“大此(此概念)”與“大彼(彼概念)”的手段,僅僅是在“類”和“類”之間劃分區別。雖然抽象事物在總體上把握事物有相當重要的哲學意義和實際意義,但是就認識和掌握具體的真理和事物而言,抽象概念是遠遠不能完成任務的。比如,“豆”這一個普遍性的概念,人們在具體談到“豆”的時候,一般總是要具體提到到底是“紅豆”、“綠豆”,還是“扁豆”這些具體的概念。而隻能把“豆”從成千上萬的事物中分離出來的相對比較抽象的概念“豆”,在很多時候並不能扮演任何關於“豆”的角色。

(2)“具體概念”

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概念的特征正是要在“此”和“彼”之間劃分區別,樹立界碑,正是要“對每一思想,加以充分確切的把握,而決不允許有絲毫空泛和不確定之處”。黑格爾說,“認識當前的對象而得其確定的區別”,這是認識之不可缺少的初步階段,而形式邏輯的抽象概念在思維中所起的作用就在於此,這也就是抽象概念的“權利和優點”之所在。不過,抽象概念對於認識和把握具體真理而言,總是不夠的。現實世界是一個多方麵相互聯係著的有機整體,是一個不斷發展著的過程。當我們在認識現實世界的時候,僅僅用相對而言比較空洞的“抽象概念”是不能完成“認識”和“掌握”真理的這一任務的。要想掌握現實生活的真理,就必須運用與“認識的內容”相一致的思維形式——“具體概念”。

那麼,什麼是“具體概念”?“具體概念”又是怎樣與“具體的認識的內容”相一致的呢?黑格爾認為,“具體概念”包含有一切充實的內容,是不同規定性的統一。進一步來講,“具體概念”並不堅持絕對的界限,也不是絕對孤立、靜止的。相反,“具體概念”最大的特征是發展和互相轉化。和“抽象概念”不同,“具體概念”自身的特征決定了它能夠與認識的內容保持一致。

表麵看來,形式邏輯層麵的抽象概念和辯證邏輯層麵的具體概念是相互矛盾的,因為形式邏輯層麵的抽象概念意在“彼”和“此”之間劃分確定的界線,認為“彼”和“此”不能互相過渡和轉化;而辯證邏輯層麵的具體概念“不分彼此”或者“亦彼亦此”。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黑格爾看來,具體概念的各個環節雖然是可以互相轉化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又不是完全可以混淆在一起的,也即:“具體概念”的各個環節彼此之間也不是沒有區別,也是可以區分開來的。

總而言之,黑格爾認為,概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體的。一般來講,概念本身就是一切規定性的體現,本身就是主體自身,這也就決定了概念本來就是具體的。另一方麵,一切具體的事物,不管它具有如何豐富的內容,都不可能具有概念那樣的內在的自身統一,所以,概念也天生就是具有抽象性的。

事實上,黑格爾在這裏所講的概念的抽象性和具體性問題,也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問題。在黑格爾看來,普遍性和特殊性兩者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本質,普遍性與特殊性不能完全對立起來,否則,普遍性就會脫離特殊性變為抽象的普遍性而最終失去概念的本身屬性。所以說普遍性是寓於特殊性之中的,而特殊性隻是普遍性的特殊化、是普遍性的具體表現。例如“個體的事物”本身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一方麵,普遍性隻有通過個別的特殊的事物才能取得具體的表現形式而最終實現自己;另一方麵,個別的特殊的事物隻有在普遍性中才能找到它現實存在的基礎、根據和真實的內容。

判斷

黑格爾在“概念論”裏考察的第二個思維形式是判斷。那麼,什麼是判斷呢?黑格爾認為,判斷是和概念直接相關的另一種思維形式。判斷和概念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首先,黑格爾認為,判斷是概念的內在區別,是概念的特殊化,是對概念的特殊規定,是對概念的具體內容的具體規定。從概念的本質上講,概念雖然是具體的,但是,概念的本質是同一的,是整體。因此,沒有判斷,概念相對來講是比較籠統的。判斷能對概念加以合理地區別和分割,能把概念的各個具體的部分區別開來。判斷的出現讓原本較為籠統的“概念”變得更加具體了。

其次,概念是判斷的前提和基礎。黑格爾認為,判斷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概念的內在規定,但是從判斷本身產生的角度來講,判斷的產生是離不開概念這個基礎的。因為,“判斷”是在“概念”的基礎之上的一個概念,沒有“概念”,無所謂“判斷”;沒有“概念”,“判斷”也就沒有規定(判斷)的對象;沒有“概念”,“判斷”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黑格爾在對“判斷”這一思維形式進行論述的時候,還以“判斷”為基礎,對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進行了區別。

在具體論述“判斷”這一概念的時候,黑格爾在批評了形式邏輯的缺陷的同時強調了辯證邏輯的作用。在黑格爾看來,形式邏輯對判斷的理解是外在的,也是靜止的。依照形式邏輯的觀點,判斷是靜止的、偶然的,根本不可能證明由概念到判斷的發展進程。相反,辯證邏輯看問題是運動的,從辯證邏輯層麵上看,任何事物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而概念就好比一切生命的源泉,永遠處於自身與自身的區別和統一之中。辯證邏輯層麵上的概念自身的分化作用,把概念自身區別為了一個一個相互聯係在一起的發展環節,這就是判斷的實質所在,相應地,這也就是“判斷就是概念的特殊規定”。

針對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關於概念和判斷的關係,黑格爾認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一方麵,辯證邏輯把判斷看作概念的發揮、規定和陳述,形式邏輯把判斷看作兩個固定概念間的外在聯結;另一方麵,辯證邏輯把概念到判斷的轉化看成是一種必然進展的過程,形式邏輯把判斷與概念看成同等平行的外在關係。很顯然,前者所研究的思維形式是現成的、固定的,後者則是和內容緊密聯係的,是活生生的。在黑格爾看來,辯證邏輯所要把握的具體概念,是包含有充實的具體內容的,是“絕對運動,好似一切生命的脈搏,因而自己區別其自身。這種由於概念的自身活動而引起的分化作用,將自己區別為它的各環節,就是判斷。因此,判斷的意義,就可認作概念的特殊化。無疑的,概念已是潛在的特殊性。但在概念本身裏,特殊性尚沒有顯明地發揮出來。”也就是說,思維形式從概念發展到判斷的過程,和認識內容的矛盾發展、自我分化(或明白發揮)的過程是一致的。

總而言之,黑格爾認為,概念和判斷是內在地聯係在一起的。思維形式從概念發展到判斷是一個必然的過程,這也正是辯證邏輯思維形式和內容相一致的具體表現。與此相反的是,形式邏輯從不會從內容的內在聯係和矛盾中看待判斷,隻是機械地把“判斷”視為靜止的,根本不可能把判斷看作是概念進一步發展的必然結果。

另外,黑格爾還認為,在理解“判斷”的時候,切不可把“判斷”和另一個哲學概念——“命題”混淆在一起。

黑格爾認為,判斷和命題是有區別的。一方麵,判斷有真假,命題有對錯,真理是事物符合自己的概念。另一方麵,判斷是說明概念,涉及本質,所以是真,命題都不涉及本質,隻涉及一些不重要的地方。判斷要規定概念,發揮概念,說明概念,真的判斷,要符合概念,符合它的本質。而命題隻是表述主詞的一種特殊狀態或行動罷了。

黑格爾大體上按照邏輯學中存在、本質和概念三個階段,把判斷具體區分為“質的判斷“、“反思的判斷”、“必然的判斷”和“概念的判斷”四類。從實際內容的角度來說,黑格爾是按概念的三個環節論述判斷形式的進展的,即第一類是個別的判斷,第二和第三類是特殊的判斷,第四類是普遍的判斷。

1、“質的判斷”。

“質的判斷”又稱為“限有的判斷”、“存在的判斷”或者“直接的判斷”。因為在黑格爾看來,“質的判斷”首先就是“限有的判斷”,它的謂詞隻限於普遍性的、直接的、感性的質,為此,“質的判斷”也可以叫做“直接判斷”。黑格爾認為,“質的判斷”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一般來講,“質的判斷”就是對個別事物的某種感性的“質”進行肯定或者否定。從本質上講,“質的判斷”不涉及概念的內容,隻是單純的形式意義上的肯定或者否定。例如,“西瓜是甜的”,這就是一個簡單的關於西瓜的“質的判斷”,隻是對西瓜的一種直接的、外在的、限有的屬性進行了判斷,並沒有從“西瓜”這種植物的本質意義上對西瓜進行研究。

2、“反思的判斷”。

相對於“質的判斷”,“反思的判斷”不是直接的。“反思的判斷”不僅對共同的“質”作判斷,而且對一物與他物之間的關係也作判斷。也就是說,“反思的判斷”不僅“反思”自己,而且還“反思”與自己聯係在一起的他物。

具體來講,“反思的判斷”的“謂詞”與“主詞”的關係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在“反思的判斷”裏,謂詞不像“質的判斷”裏的謂詞一樣是指直接的抽象的質。也即:“反思的判斷”的“主詞”與“謂詞”的關係不僅僅是自身的直接的質的關係,更是“主詞”通過“謂詞”表明自身與另一事物的聯係。例如,我們在“質的判斷”裏說,“西瓜是甜的”,這隻是說明了西瓜的一種直接的屬性,所以這隻是一個單純的“質的判斷”。但是如果我們說,“西瓜能幫助人們解渴”,在這一個判斷裏,我們並不僅僅是從西瓜自身的直接屬性來考察西瓜,而是過渡到了西瓜的外物(即人)的關係來考察西瓜的屬性,這就是一個關於西瓜的“反思的判斷”。

黑格爾認為,所謂的“本質”就是指在一物與他物的關係中考察事物自身,而“反思的判斷”正滿足了“本質”這一特征,因此黑格爾認為,“反思的判斷”相當於概念發展的本質階段。因此,相對於“質的判斷”來講,“反思的判斷”從更深層次上具體地敘述了“具體概念”的內容,是深刻的、內在的、本質的。當然,“反思的判斷”也有它自身的不足之處,例如,“反思的判斷”自身雖然超出了主詞的個別性,涉及到了自身與周圍其他事物的關係,但是,“反思的判斷”畢竟還隻是抽象的、純理智的思考方式,並不能表示出主詞的真實的概念,不能真實地反映客觀,還不能對客觀的內在本性進行真理意義上的揭示。

至此,黑格爾又對“反思的判斷”的不同的發展過程中的單稱判斷、特稱判斷和全稱判斷進行了區別。具體怎麼理解這三個概念呢?我們不妨來看幾個例子。“這種植物是有毒的。”——這就是一個“單稱判斷”。這一判斷中的“這種植物”既是單一的,又是普遍的(含有普遍性)。

既然“單稱判斷”中的主詞既是單一的又是普遍的,那麼,“單稱判斷”中主詞的“單一性”就會因為“普遍性”而使得“單稱判斷”過渡到“特稱判斷”,也就是說,不僅僅是隻有這種植物有毒,而是很可能有其他種類的植物也有毒,繼而得出“有些植物是有毒的”這一“特稱判斷”。“特稱判斷”的不足之處在於它隻是主詞的一種外在的規定,雖然超出了單一性,但是很不確定,也就是說,“特稱判斷”自身還包含有否定性,具體到例子中就是指“還有些植物是沒有毒的”。也正是因為“特稱判斷”自身的這種不確定性或者否定性,“特稱判斷”最終會過渡到“全稱判斷”。

“全稱判斷”是既超出了單一性,又具有確定性的。例如,“凡是動物,就都會有死的那一天的。”這是一個“全稱判斷”。很顯然,“全稱判斷”不僅僅是外在的表麵上的全稱,而且由形式的數量的全稱判斷達到了內在的本性上的全稱。在“全稱判斷”中,主詞是個別事物集合起來達到的全體,是一個永遠也不會達到滿足的全體。

從本質上講,單稱判斷、特稱判斷以及全稱判斷之間的對應關係也就是個別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間的對應關係。“全稱判斷”中的“全”代表普遍性,是個別事物的根據和本質。例如我們上邊講到的那個例子:“凡是動物,就都會有死的那一天的。”但就某一個動物來講,它既是個別的又不是個別的,因為它不僅是個別存在的動物,同時還是與其他動物發生聯係的動物。或者說,該動物的個別性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一定意義上從屬於它的普遍性,繼而從它的普遍性中得到提高。普遍性是個別事物的根據和基礎(即概念是事物的本質),沒有普遍性,就沒有特殊性,更沒有個別性;特殊性和個別性是普遍性的具體表現。這也正是個別性與特殊性、普遍性的內在聯係。

3、“必然的判斷”。

“必然的判斷”是“反思的判斷”的進一步發展,“必然的判斷”和“反思的判斷”同樣相當於概念發展的“本質”階段,不過,“必然的判斷”比起“反思的判斷”來更有必然性,它更深刻地、更具體地陳述了主詞的內容與特性。在黑格爾看來,“判斷”不應該隻停留在形式上,而應該深入到判斷的“實質”,因此,判斷發展到主張判斷“主詞”與“謂詞”的同性、使得判斷關係轉變為必然關係的“必然的判斷”是必然的。黑格爾認為,在“必然的判斷”裏,“謂詞”所陳述的應該是“實體的規定性”。

黑格爾認為,必然的判斷包括形式邏輯所說的直言判斷、假言判斷、選言判斷三種形式。

(1)直言判斷。“直言判斷”就是指在“謂詞”中包含有“主詞”的本性或者說包含有具體的普遍性。我們知道,普遍性自身就有否定自身的本質屬性,因此,“謂詞”便表示排他性的本質規定。“直言判斷”的邏輯形式是這樣的:甲是……或者乙是……。例如,我們說“菊花是植物;小狗是動物。”這裏所講的“菊花”、“小狗”是“偶性”,而“植物”、“動物”是內在屬性、是實體。相對於“菊花可供觀賞”、“小狗可以看家”這樣的“反思的判斷”,“菊花是植物”、“小狗是動物”就是必然的判斷。當然,“菊花是植物”、“小狗是動物”這樣的必然的判斷仍然是比較抽象的,因為它沒有具體說明“植物”、“動物”這些概念的具體屬性,還隻是一種主詞不包含賓詞的全體的判斷。因此,“直言判斷”仍必須向前發展過渡到“假言的判斷”。

(2)假言判斷。“假言判斷”就是指主詞和謂詞各有其獨立的現實形式,而其同性質的東西則是內在的。也就是說,一方的現實性就能表示對方的存在。一般來講,“假言的判斷”的邏輯形式是這樣的:如果甲是……則乙是……。“假言的判斷”的結論是中介性的,是以“直言的判斷”為前提發展而來的,它必然要依靠一個前提原因。“假言的判斷”包含有直言、疑問、假設、問題。“假言的判斷”都以肯定為基礎,在範疇上表示為原因與結果。

(3)選言判斷。在概念外化的過程中,“主詞”與“謂詞”的同一性同時建立起來,這就是指“選言判斷”。黑格爾認為,在“選言判斷”裏,“主詞”和“謂詞”都是具有普遍性的。並且,這裏的普遍性是一個循環的圓圈,最初表現為“類”的循環,並會慢慢發展成“種”的循環。“選言判斷”的邏輯形式是這樣子的:如果甲不是“此”,那麼甲就是“彼”。例如,“詩不是史詩,就是劇詩或抒情詩。”選言判斷所要說明的“類”,實際上是統一的,不是“彼”就是“此”,但是在“種”上是互相排斥的,主詞與賓詞二者完全同一或者說普遍性適應於特殊性之中。在這裏,“類”與“種”的關係表現為:類是種的全體,種的全體就是類。實際上黑格爾在這裏所講的“類”與“種”的關係也就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或者說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也就是“概念”。

(4)“概念的判斷”。在“選言判斷”裏,黑格爾認為,類是種的全體,種的全體就是類,這實際上就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一。而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一就是概念。因此,“必然的判斷”最終過渡到“概念的判斷”也是必然的。黑格爾認為,“概念的判斷”應該是關於真理價值、本質、善、美的判斷。“概念判斷”應該對所判斷的對象作出一定的價值上的判斷,也隻有對對象的價值作出判斷,才能使判斷與實踐發生關係。黑格爾認為,“概念判斷”是客觀的,有必然性(因為它是從必然的判斷發展而來的)。同時“概念判斷”正像它的概念所講得那樣,必須要說明的是它所要判斷的對象是否符合其本性、概念以及符合到什麼樣的程度。例如,“這花長得不錯。”在這一概念判斷裏麵,謂詞“不錯”表述了“主詞”——“花”的一種生長的狀態,是對所指的對象——“花”的生長狀態的一種價值上的肯定。也就是說,這“花”沒有長成其他樣子,符合這“花”的概念、本性。這就是概念判斷的最基本的特征。在黑格爾看來,要作出一個真正的概念判斷,就必須對所要表述的對象有一個相當深刻、相當具體的認識,必須從本質上把握所要表述的對象的概念。也正因為概念的判斷具有這些特征,“概念判斷”才應該被認為是最具價值的判斷,應列在判斷分類表中的最高級。

黑格爾認為,概念判斷包括確然的判斷、或然的判斷和必然的判斷三種。“確然的判斷”是對“對象”的存在狀態進行確定的一種判斷,也就是確定“存在”還是“不存在”;“或然的判斷”是對所表述的對象的可能性進行確定的一種判斷,也就是確定“可能”還是“不可能”;“必然的判斷”是對所表述的對象存在的必然性進行確定的一種判斷,也就是確定“對象”的存在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在黑格爾看來,“概念的判斷”應該是以概念為內容,也就是說應該以簡單形式下的全體為內容或者說應該以普遍性和它的全部規定性為內容。在“概念的判斷”的發展初期,“概念的判斷”應該表現為確然判斷。確然的判斷是以個別事物作為主詞,而以普遍性與特殊性是否一致為謂詞。確然的判斷並不一定具備獨立的可靠性,在最初隻表現為主觀的特殊性。在確然的判斷的最初階段,由於它的直接的主詞裏還沒有包含特殊性與普遍性的聯係,所以它完全可以為另一論斷所反對。也正是因為確然的判斷完全是確定的言論,與之相反的爭論也就在所難免。這樣,確然的判斷也就自然而然過渡到或然的判斷。而或然的判斷就是指還不能完全肯定的“是”與“不是”的判斷,是指對象是否絕對符合概念本身的判斷。由於或然的判斷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所以最終會過渡到有確定意義的必然的判斷。“必然的判斷”也像“確然的判斷”一樣最終也是會對所表述的對象有一個肯定的判斷,但是不同在於,確然的判斷是主觀意義的肯定,而必然的判斷相對來講是客觀的肯定,是具有說服力的。下麵看這樣的一個例子,“這座建築是完美的。”這是一個確然的判斷,具有肯定的意思,但這裏的肯定的主觀意義非常明顯的。由於這裏的肯定相對來講是“主觀”的,因此就會有反對的言論“為什麼這座建築是完美的”?反對的言論引起爭辯,最終導致“這座建築也許是不完美的”這樣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發展到“或然判斷”。而必然的判斷是經過深思熟慮,或者經過一定的實踐而最終作出“這座建築是完美的,因為它不同的風格和獨特建築理念”這樣的必然的判斷。

最後,黑格爾認為,“概念的判斷”實際上就是空虛的聯係詞“是”的充實化,是聯係詞“是”的邏輯內容上的擴充。試想一下,的確如此,概念的判斷裏的主詞與謂詞自身其實就是整個判斷,概念就是主詞與謂詞的統一。事實上,當概念被區分為主詞與謂詞兩方麵時,概念即是兩者的統一。

推論

“推論”是黑格爾在“概念論”裏考察的第三種主觀性思維形式。黑格爾認為,推論是概念和判斷的統一體;判斷是以概念的個別、特殊和普遍三個環節為基礎,從偶然向必然推演的過程,是比判斷更能表現概念完整性的思維形式。這樣看來,“推論”雖然是在“概念”和“判斷”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概念和判斷也正是在推論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概念在推論的過程中慢慢地完成自己;判斷在推論的過程中實現對概念的終極判斷。黑格爾提出“推論”的思維形式就是為了表明下麵這一點:一切事物都是推論。黑格爾認為,推論是最合理的,一切事物的存在也是合理的,所以,一切事物都是推論。當然,黑格爾這裏所說的“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也

就相當於說“一切事物都是個別、特殊、普遍三個環節的統一”。

同樣,黑格爾對形式邏輯的推理也作了相應的批判。

一般來講,形式邏輯中的推論即三段論法,也可以看成是理性思維的形式。但是三段論法不涉及推論的內在聯係,隻涉及主觀的形式,例如,理性原則與理性行為以及理念等之間的聯係根本沒有涉及到。也就是說,形式的推論與理性的內容是毫不相幹的,形式的推論根本上就是以不合理的方式來表述理性的。現實生活中,我們一談到理性,就覺得這隻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本不會把理性的實質以及它與推論的關係聯係起來理解。其實,從本質上講,理性的內容和思維規定性兩者是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具體來講,理性的內容和思維規定性兩者的關係可以這樣表述:理性,具體的理性隻有通過思維的規定性才能真正表現出來;思維的規定性,隻有具體能表現理性內容的思維的規定性才是有存在意義的。總而言之,理性的內容和思維規定性兩者是互相依存的;把推論的內容隻限於形式的三段論法是不可能把握理性的實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