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頁。他的辯證法貫穿了他的整個法哲學。他把法的現象歸納成為一個完整全麵的體係,他的理論幾乎涉及了當時存在的各種法律部門,然而,由於黑格爾的哲學體係是建立在唯心主義的基礎上的,強調一種客觀精神,所以以現在的眼光來看,它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的過程中有所選擇,有所取會。
法哲學
法哲學實際上是對“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的具體闡述。“精神哲學”必須從“主觀精神”過渡到“客觀精神”才能最終過渡到“絕對精神”。相比較主觀精神,“客觀精神”作為一種“法”的精神,一種“法”的哲學,主要體現為製度,是客觀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人類社會曆史。黑格爾認為,首先,法哲學是以法的理念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其次,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部分;再次,法的理念是自由。黑格爾認為,法是自我存在的精神和它通過人的意誌所體現出來的精神世界之間的統一。具體來講,法哲學的內容大致包括抽象法、道德、倫理、家庭、市民社會、國家、世界曆史以及一係列的法律思想。
黑格爾的法哲學實際上是對“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的具體闡述。黑格爾認為,“精神哲學”必須從“主觀精神”過渡到“客觀精神”才能最終過渡到“絕對精神”。相比較主觀精神,“客觀精神”作為一種“法”的精神,一種“法”的哲學,主要體現為製度,是客觀的,實際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人類社會曆史。而人類社會曆史本身的發展雖然說存在著偶然性和必然性,但是並不是絕對盲目的,而是按照一定的規律向前發展的。那麼,如何從哲學的角度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呢?這自然是哲學自身應該解決的問題。黑格爾的“法哲學”力圖解決這個問題。
具體來講,黑格爾的法哲學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
首先,法哲學是以法的理念為研究對象的科學。黑格爾認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個恒定的內在規定。客觀精神就是事物存在的內在規定。內在規定經過自身的外化或者自身異化最終在現實世界中實現自己就形成了“定在”的事物。所以說,看待事物,不應該僅僅看到它存在的表麵,即“定在”;當然,也不能僅僅看到它存在的內在規定,即客觀精神。而應該把事物的表麵現象(即“定在”)和內在規定(即客觀精神)統一起來認識事物。理念就是內在規定(即客觀精神)與“定在”的統一。“法哲學”的目的在於從哲學的角度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內在規律(即“法”)。所以,法哲學應該以集“法的內在規定”與法的“定在”於一身的“法的理念”為研究對象。
其次,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部分。一提到“法”,我們就自然而然會聯想到“法律”,但是,黑格爾的“法哲學”所講的法和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法律並不是一個概念。這一點必須搞清楚,否則就會發生理解上的偏差。黑格爾認為,法哲學所研究的法是客觀的、自在自為的、不以法學家的意誌為轉移的法;而以實定法律為對象的法,是以立法者已確定的法律為對象,指出什麼是合法,什麼是不合法,什麼是定義的法、形式的法、主觀的法。也就是說,法哲學上所講的法研究的是法的概念運動,而實定法律研究的是具體的法律,兩者最大區別就在於:法哲學上所講的“法”是客觀的;實定法律研究的“法”是主觀的。當然,雖然說法哲學所研究的法和實定法律所研究的法是有區別的,但是它們之間的聯係還是存在的,至少它們在一般情況下是相符合的。也正因為法哲學所研究的法是客觀的、自在自為的、不以法學家的意誌為轉移的法,所以法哲學的研究是符合哲學的研究精神的,法哲學研究應該是哲學研究的一部分。
再次,法的理念是自由。黑格爾認為,法是自我存在的精神和它通過人的意誌所體現出來的精神世界之間的統一。也就是說,“法”不僅僅是自我存在的精神,更是通過人的意誌所體現出來的精神世界。或者說,法的出發點,就是人的意誌。那麼意誌又是什麼呢?黑格爾認為,意誌的根本屬性就是自由。具體來講,意誌和自由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麵,沒有自由的意誌根本不能稱為意誌;另一方麵,自由隻有作為意誌,才是真實的意誌(即人的意誌)。在此基礎上,黑格爾認為,法的體係就是實現自由的王國,隻有在法的體係裏才能找到真正的自由。
黑格爾認為,從法的內容上來看,“自由理念”在各個階段的評價標準是不同的。也正是因為如此,隨著“自由理念”的階段劃分,黑格爾完整的法哲學體係也逐漸形成了。再者,由於意誌又是直接的,從這一“直接的意誌”中便可以抽象出人格的概念。這樣,自由的意誌即為抽象的意誌,這就是人。
其次,意誌的外部性在自身的反思中會形成一種主觀意誌的法,黑格爾把這種意義上的法稱為“道德”。
再次,道德還會向前發展,最終與人格中善的概念形成統一,最終形成了“倫理”。“倫理”最初的發展階段是在家庭之中。慢慢地,“倫理”在家庭的分裂現象中形成了“市民社會”。
“市民社會”再向前發展,也就是說當特殊意誌的自由具有獨立性時,便形成了“國家”。
相對來講,“國家”是客觀精神發展比較高級的階段,國家之法比其他各階段都高。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講,黑格爾的全部哲學所講的都是理念的發展,例如邏輯學、自然哲學和精神哲學分別描述現象發展的三大階段。這裏所講的“國家範疇”正是在精神哲學中提及的,屬於客觀精神階段,而其哲學就是講客觀精神發展的。
在黑格爾這裏,客觀精神被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階段,具體內容包括抽象法、道德、倫理、家庭、市民社會、國家、世界曆史以及一係列的法律思想。
自由
所謂自由,就是指獨立自主性,亦即自己是自己的決定者。如果有一個外在的他物決定著“我”的行動,則“我”就不是自由的。絕對理念是絕對自由的,因為它完全獨立自主地自我發展。黑格爾還對自由進行了具體的層次上的劃分:自由的第一個層次是抽象自由,抽象自由是最低層次的自由,當主體把自己的意誌作為自己思維的對象、作為普遍性的時候,這種意誌所體現的就是絕對的自由或者說是抽象的自由。自由的第二個層次是任意自由,任意自由的意思是,“我”在千萬種待選擇的選擇中出於我的自由意誌選擇了一種。自由的第三個層次是具體自由,具體自由是自由的最高層次,是“抽象自由”和“任意自由”的統一體:一方麵,“我”選擇,另一方麵,“我”仍然具有自由,兩者互不幹涉。
什麼是自由呢?黑格爾認為,所謂的自由,就是指獨立自主性,也就是說,自己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決定者。相反,如果有一個外在的他物決定著“我”的行動,或者說我是存在於他物之中,受他物支配的,那麼,“我”就不是自由的。黑格爾認為,絕對理念是絕對自由的,因為“絕對理念”完全獨立自主地自我發展,不依賴自身之外的任何的他物,自己是自己的決定者。正如黑格爾所講,“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賴自己,自己是自己的決定者。……隻有當沒有外在於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對方時,我才能說自由”。
其實,從黑格爾對“自由”這一概念的表述我們可以看出,黑格爾所理解的“自由的程度”跟一個人獨立自由的能力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說,一個越是能自決,越是能支配自己行動的人,他就越自由。反之,自由的程度就會遞減。
這樣看起來,黑格爾是不是走了一個極端呢?也就是說,是不是黑格爾認為,那些完全按自己的衝動行事的人就是最自由的呢?事實上並非如此,黑格爾認為,自由實際上不等於任意妄為。在這裏,黑格爾把自由與任性嚴格地區分開來。黑格爾認為,任意妄為的行為即任性從本質上講其實不是他自己,也不是自由,相反僅僅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因為任意妄為的行為完全離開了關於義務與責任的考慮。所以,黑格爾認為,表麵上看去是自由的“任意妄為的行為”,即使是自由,也隻能是形式上的自由。例如黑格爾說,任意妄為的行為“隻是被他自己的衝動所決定的人,並不是在自己本身內:即使他被衝動驅使,表現一些癖性,但他的意誌和意見的內容卻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是一種形式上的自由”。
總而言之,黑格爾所講的自由雖然表示獨立自主性,但同時又是有限製的、有義務的、有責任的自由。並且,這裏所講的“限製”並不是獨立與自由之外的限製,而是在自由自身之內的限製。也就是說,黑格爾在這裏講的自由自身的“限製”是自由自身的一項內容,是自由與生俱來的,沒有這樣的限製,自由便不成為自由。所以黑格爾說,“自由的真義在於沒有絕對的外物與我對立,而依賴一種‘內容’,這內容就是我自己”。“所謂自由,即從一切‘有限’事物中擺脫出來,抓住事物的純粹抽象性或思維的簡單性”。所以說,那種把自由和限製絕對對立起來的觀點,是一種抽象而不真實的觀念。因為“自由本質上是具體的,它永遠自己決定自己,因此同時又是必然的”。
黑格爾還對自由進行了具體層次上的劃分:
自由的第一個層次:抽象自由
當主體把自己的意誌作為自己思維的對象、作為普遍性的時候,這種意誌所體現的就是絕對的自由或是抽象的自由。這種自由是自由的最低層次,黑格爾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抽象的可能性”,或是一種“抽象的否定”。比如我們說,人生來就有自由,不管是什麼樣的人,不論世界上討飯吃的一個乞丐,還是在豪華的宮殿裏一呼百應的國王,他們的選擇(即自由)都有一種無限的可能性。這種“無限”的可能主要體現在選擇對象的可能性的“無限”。例如,一個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即是在被統治,被“規定”的情況下,他所選擇的生活方式也是存在“無限的可能性”的。這裏的選擇上的“無限的可能性”本身就表現為一種自由。一個人可以做某件事,也可以不做;可以做另外一件事,也可以不做,這一個選擇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否定的過程。黑格爾把這種自由稱為抽象的自由或者消極的自由。這種所謂的消極的自由最低級的體現也就在於“我”能放棄一切,擺脫一切。例如,處於絕望中的人以自殺的方式來放棄自己的一切。“自殺”的這一過程本身也是一種抽象的、消極的自由的體現。具體來講,在抽象的自由的層次,“我”麵臨著多種選擇,有無限的自由,但是還沒有作出選擇;抽象的自由所處的狀態就是一種未對自由進行選擇的“未選擇狀態”。
自由的第二個層次:任意自由
和抽象的自由處於一種未對自由進行選擇的“未選擇狀態”不同,自由的第二個層次——任意自由的意思是:“我”在千萬種待選擇的選擇中出於我的自由意誌選擇了一種。這裏必須強調一點,在任意自由裏:(1)必須是“我”已經作出了選擇;(2)作出的這種選擇是出於“我”自身的自由意誌作出的選擇。歸納起來,任意自由就是,主體設定一個特定的東西作為對象的意誌。但是,任意自由是有束縛的自由,還不能體現自由的全體。為什麼這樣說呢?試想一下,當“我”從千萬種待選擇的選擇之中選擇一種之後,這也就意味著“我”必須要放棄掉除去這一種“已經選擇”之外的其他,這樣看來,自由本身也就是在“放棄”。另外,當“我”的選擇已經作出後,為了最終實現這個選擇,就必須全身心地為實現“已經作出的選擇”努力。這樣,已經選擇的自由就會對“我”形成一種束縛。這種束縛是為實現任意自由所付出的代價。
自由的第三個層次:具體自由
具體自由是自由的最高層次,是“抽象自由”和“任意自由”的統一體:一方麵,“我”選擇,另一方麵,“我”仍然具有自由,兩者互不幹涉。那麼怎樣才能實現具體自由呢?怎樣才能既選擇了一個對象,又不讓這個對象構成對自己的束縛呢?黑格爾認為,要真正達到具體自由,就必須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裏。也就是說,“我”雖然作出了選擇,但是“我”不會受選擇對象的束縛,“我”在作出選擇對象的同時也絕對不背叛自己本身;讓自己本身和“所選擇”達到和諧,不是把自己完全交到他物中,而是在他物中體現自己。例如,一個人選擇了一個目標,如果他僅僅是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而奮鬥的話,他就會完全為這個選擇所束縛;相反,如果他認為實現這個目標是為了真正體現自我的時候,那麼,他即使為這個選擇付出的再多,他也絲毫不會覺得自己受到了任何束縛。
抽象法
抽象法是客觀精神發展的第一個階段。抽象法就是自由通過對外物的占有以實現自身,而作為自由的直接實現首先就是“所有權”。黑格爾把人的這種因為自由和意誌而擁有的對財產的占有權,定義為“抽象的權利”。黑格爾認為,人對財產的占有權主要應該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1)作為自由的個人有占有物的權利。(2)個人有轉讓占有權的權利,這是意誌對占有物的放棄,也就是將所有權由一方轉移於他方而獲得實存,而對占有物的轉讓的必然結果就是契約。(3)契約的基礎盡管是理性,但人們還總是從特殊意誌即主觀的利害去進行交換活動。
抽象法是客觀精神發展的第一個階段。
黑格爾認為,“自由是意誌的根本規定,正如重量是物體的根本規定一樣。重量構成物體,而且就是物體。說到自由和意誌也是一樣,因為自由的東西就是意誌。有意誌而沒有自由,隻是句空話;同時,自由隻有作為意誌,作為主體,才是現實的”。黑格爾認為,人人都有意誌,人人都有自由,當然,也正是因為如此,人人都有伴隨自由意誌而俱來的“權利”。黑格爾把這種權利叫做“抽象法”。
在抽象法中,黑格爾就是要力圖通過所謂的自由意誌推演出人對財產的占有權。抽象法就是自由通過對外物的占有以實現自身,而作為自由的直接實現首先就是“所有權”。相應地,黑格爾把人的這種因為自由和意誌而擁有的對財產的占有權定義為“抽象的權利”。黑格爾認為,人的這種權力之所以是抽象的,是因為“人”是作為一個單獨的存在——“人”享有這種權利的,與“人”的任何社會角色(例如國家公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