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黑格爾的法哲學(2 / 3)

黑格爾認為,人對財產的占有權主要應該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作為自由的個人有占有物的權利。黑格爾認為,自由的個人有占有物的權利,這不容置疑,是自然而然的事情。黑格爾說,占有財產並不僅僅是為了個人的主觀需要,而且是客觀精神決定的權利。試想一下,財產是自由的最初的定在,隻有人具有所有權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否則,財產的存在就脫離了“理性”、“客觀精神”的規定。因此,黑格爾認為,人是應該擁有占有私有財產的權利的,否則就是否定人的自由和理性,就是侵犯人的權利。當然,侵犯人的權利也就是脫離了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

(2)契約。作為自由的個人有占有物的權利,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表現為放棄自己對某物的所有權。黑格爾把個人自願放棄對占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稱為“轉讓”。具體來講,個人有轉讓占有權的權利,這是個人意誌對占有物的放棄,也就是個人自願將所有權轉移於他方而獲得實存,而對占有物的轉讓的必然結果就是契約。在黑格爾看來,所有權還僅僅表示是對自己有關的單個人的自由;所有權的進一步肯定會突破這種單個人的自由法,而與他人發生關係。事實上也正是如此,所有權的進一步發展就是具有所有權的雙方在保持各自權利的條件下實現所有權的轉讓,這就是“契約”。針對具體什麼樣的占有權可以轉讓,或者什麼樣的占有物可以轉讓,黑格爾認為,可以轉讓的物品不僅僅限於個人占有,甚至個人的身體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動能力,隻要是出於個人的自願都可以轉讓。在這裏,黑格爾實際上就是在說,勞動力也是可以進行買賣的商品。實際上,這是黑格爾在為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進行辯護。在黑格爾看來,資本主義的商品交換關係是各自獨立的雙方的平等、自願契約的關係,並認為契約是出於理性的必然,是一種客觀精神的關係。例如他說:“就人的意誌說,導致人去締結契約的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圖等,但是導致人去締結契約的畢竟是自在的理性。”

(3)“不法”或者“犯罪”。在黑格爾看來,雖然說契約的基礎是理性,但實際上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還總是會從特殊意誌(即主觀的利害)去進行交換活動。這樣看來,契約終究沒有脫離任性階段,很可能陷入“不法”或者“犯罪”。那麼,什麼是“不法”或者“犯罪”呢?黑格爾認為,所謂“不法”和“犯罪”就是對私有主的所有權的侵犯,換句話說,就是“違背契約”。那麼,又該怎樣應對這種“不法”或者“犯罪”呢?黑格爾在這裏引入了“刑罰”的概念。黑格爾認為,“不法”或者“犯罪”必然會導致自己的否定方麵——刑罰。黑格爾認為,通過刑罰可以懲治“不法”或者“犯罪”,從而恢複和維護“正義”,引向“道德”。例如黑格爾說:“這樣,在犯罪中被揚棄了的直接性通過刑罰,即通過否定的否定,而導向肯定——導向道德。”

道德

道德是客觀精神發展的第二個階段。黑格爾認為,道德是一種“內心的權利”,是一種“主觀意誌的法”。在道德領域中,自由意誌已經轉移到了主體“自我”的內部,已經體現為道德的“意識動機”和“道德觀點”。道德的發展分為“故意與責任”、“意圖和福利”以及“善和良心”三個小階段。在“故意與責任”階段,道德意誌要對“故意行為”的結果“負責任”,隻要是出於“故意行為”造成的結果,“故意行為”的行為者都要對其(“故意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在“意圖和福利”階段,黑格爾把道德和幸福、福利聯係在了一起,認為道德和幸福實際上也是統一的。在“善和良心”階段,黑格爾認為,“善”是個人意誌和普遍意誌的統一,是被實現了的自由。

道德是客觀精神發展的第二個階段。

黑格爾稱,道德是一種“內心的權利”,是一種“主觀意誌的法”。因為在道德領域中,自由意誌已經轉移到了主體“自我”的內部,已經體現為道德的“意識動機”和“道德觀點”。道德的發展

分為以下三個小階段:

“故意與責任”

“故意與責任”是道德發展的最初階段。在“故意與責任”階段,道德意誌要對“故意行為”的結果“負責任”,隻要是出於“故意行為”造成的結果,“故意行為”的行為者都要對其(“故意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當然,這裏的故意行為隻是關於行為的“個別性”和“直接性”,至於“故意行為”外部的“複雜性”和“偶然性”,行為者不可能都考慮到。因此,黑格爾在這裏所講的“故意行為”的行為者都要對其(“故意行為”造成的結果)負責,隻是指行為者隻對他自己所知道的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擔責任。

此外,黑格爾還在這一內容中論述了“動機”和“效果”的辯證關係。黑格爾認為,“動機”和“效果”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因為從根本上來講,“動機”必須通過“效果”來驗證,而這裏所講的“統一”和“驗證”是“動機”和“效果”兩者矛盾發展的兩端。例如,黑格爾在他的著作中這樣論述道,“主體就等於它的一連串的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是一連串的無價值的作品,那麼,他的意誌的主觀性也同樣是無價值的;反之,如果它的一連串的行為是具有實體性質的,那麼,個人的內部意誌也是具有實體性質的”。

“意圖和福利”

“意圖和福利”是道德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在這個階段,黑格爾把道德和幸福、福利聯係在了一起,認為道德和幸福實際上也是統一的。首先,黑格爾認為,“人是生物”這一事實並不是偶然的,而是絕對符合理性的發展的;其次,人作為生物,他的感覺欲望決定了他必然要竭力追求幸福,因此,人的感覺欲望對於幸福的追求並不是卑下的、不合理的,而正好也是符合理性的發展的。總而言之,作為生物的人有權把他自己的需要和欲望作為他終生追求的目的。但是單個的人追求幸福是不是會和社會共同、普遍的幸福相矛盾呢?黑格爾說,“個人自己的主觀滿足(包括他的榮譽得到承認在內)也包括達到有絕對價值的目的在內……隻有把現有的東西提升為某種自己創造的東西才會產生善的更高境界。”很顯然,黑格爾認為,單個的人追求幸福並不是和社會共同、普遍的幸福相矛盾的;雖然在道德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主觀、特殊的目的(個人幸福)和客觀、普遍的目的(義務)的矛盾,但這兩者不是絕對不相容的。

“善和良心”

“善和良心”是道德發展的第三個階段也是最後一個階段。黑格爾認為,“善”是個人意誌和普遍意誌的統一,是被實現了的自由,也是道德行為者意識到的“普遍福利”同法的統一。黑格爾在論述“福利”和“法”對“善”的影響時說,“福利沒有法就不是善,同樣,法沒有福利也不是善”。因此,善是高於抽象法和個人福利的“絕對法”,是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標。

“良心”是在“善”之後的,是作為個體的人在內心對“善”的把握和判斷。但是判斷良心是不是真正的“善”,不能以“主觀自我確信”為標準,僅僅是建立在主觀自我確信基礎之上的“善”,有時候很可能就是“善”的絕對反麵——“惡”。於是,黑格爾認為,“良心”要最終實現自己,變成真實的“善”,必須要突破主觀自我確信這道“防線”,進入客觀,最終在中社會生活的現實關係中實現自己。例如黑格爾說,“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在這裏,黑格爾在論述“善”和“良心”的關係時,不僅考慮到了個人內心的判斷標準,而且注重從客觀中,從現實的社會關係中來考察“善”和“良心”,這是十分難得的,盡管黑格爾是在客觀唯心主義的標準之上來考察這些關係的。

家庭

黑格爾認為,“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倫理實體,是以愛為規定的集團,是自然的倫理精神。黑格爾指出,家庭的第一個環節是“愛”;家庭的第二個環節是“婚姻”;家庭的第三個環節是“家庭財產”;家庭的第四個環節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

“家庭”是最初的直接的倫理實體,是以愛為規定的集團,是自然的倫理精神。家庭有以下幾個環節:

家庭的第一個環節是“愛”。黑格爾認為,家庭的最顯著的特性便是“愛”。從實質上講,家庭就是靠愛結合起來的,沒有“愛”,便沒有家庭,或者說“沒有愛,就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家庭”,因為“家庭”就體現在家庭成員之間在“愛”的基礎上聯係起來的一個集體。關於“愛”,黑格爾認為,愛是“自我感受著的統一性”,是一種精神基礎。在家庭之中,各個家庭成員首先對自己的定位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孤立的人”,而是一個統一體中的一部分。在這裏,家庭體現出來的就是一種關於“愛”的倫理精神,一種精神上的“感受性”。

家庭的第二個環節是“婚姻”。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在這裏,作為家庭基礎的婚姻不僅僅單純地指兩性的自然屬性方麵的關係,也不是單純地指婚姻的契約關係,而是指具有“法”的意識的倫理性愛,更是指一種倫理精神。例如,黑格爾認為,作為直接倫理關係的婚姻不僅包含著“自然生活”的因素,更應該並且是必須包含有“自我意識”的因素。因為單純的“自然生活”的因素是不統一的或者說是不穩定的,還沒有足夠的能力構成倫理意義上的“家庭”。而“自我意識”首先包含著“愛”,包含著足以構成倫理意義上的家庭的重要因素——“愛”。也就是說,在自我意識的推動下,單純的“自然生活”才能轉變為精神上的統一,也才能最終實現婚姻。因此,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並不像我們有些人所認為的那樣是單純的兩性結合。當然,婚姻是需要契約的,但是任何把婚姻單純地看成是赤裸裸的契約關係的觀點也是絕對錯誤的。作為具有倫理意義的婚姻是神聖的,從實質上來講是不可以離異的,但是,由於婚姻不是絕對的客觀結果,而是含有主觀感覺的環節的,因而就有產生“離異”的可能性。另外,黑格爾還認為,婚姻關係中的男子與女子的地位應該是有所不同的,男子的實質性生活領域應該是外界,例如從事國家、科學、勞動等鬥爭性生活;女子相對來講的實質性生活領域應該是“內部生活”,或者叫“守家禮”。

家庭的第三個環節是“家庭財產”。作為婚姻的主角,夫妻雙方應該把自己的人格同一化,而事實上也正是如此。現實世界裏,夫妻雙方人格的同一化表現在物質方麵,即體現在財產上,任何一個人都沒有特殊的所有物,隻有對於共有物的享有權利。事實上,“家庭財產”對於一個家庭來講非常重要。雖然說家庭是“愛”維持的集團,但是“愛”隻是限於精神層次,並不能解決一個家庭正常的、現實的、具體的生活需求。一個家庭要想正常地維持下去,家庭財產非常重要。通過“家庭財產”,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特殊欲望和需求就會“轉變為對一種共同體的關懷和增益,就是說轉變為一種倫理性的東西”。所以說,隻有“家庭財產”才能從物質上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才能真正實現一個真正的家庭。

家庭的第四個環節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夫妻雙方人格的同一化表現在物質方麵即是家庭財產,而表現在精神方麵就是家庭的另一個環節所要講述的問題,即“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我們已經知道,家庭是以愛的情感聯係起來的統一體。事實上,在進一步發展中,隨著子女獲得獨立性和自由的人格,便會建立新的家庭成員關係,例如父子關係、母子關係等。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以“感受性”的方式給子女灌輸相應的家庭或者社會倫理原則和習慣,使子女的意識和意誌從屬於普遍的社會意識和普遍的社會意誌,以至於讓子女能適應社會環境、更好地在社會上生存。另外,家庭的教育還包括使子女獲得“獨立性”,讓子女具備“脫離家庭的自然統一體的能力”。“家庭的解體”就是隨著家庭子女獲得獨立性而實現的,因為“子女獲得獨立性”就會自己組建新的家庭,直接導致原先的家庭解體。

市民社會

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處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發展階段。如果說“家庭”是把獨立的個人結合成為整體的人,那麼,“市民社會”就是指外在地聯係在一起的原子式的個人,也就是說,市民社會是由每個特殊人的滿足自己需要和由這些需要的整體所構成的混合體,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體。市民社會主要有“需要的體係”和“司法”兩個環節。需要是孤立的單個人的需要。但是從“需要的滿足”的角度來看,需要則具有社會性。在市民社會,“抽象的法”被具體化,被製訂成了約束市民社會中人的行為或者人與人之間行為的法律。這樣法律如何製定、製定什麼樣的法律、怎樣實行法律以及如何懲治觸犯法律的人就顯得非常重要。

黑格爾說,“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由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係,他就達不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係便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並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實際上,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是處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發展階段。如果說“家庭”是把獨立的個人結合成為整體的人,那麼,“市民社會”就是指外在地聯係在一起的原子式的個人,也就是說,市民社會是由每個特殊人的滿足自己需要和由這些需要的整體所構成的混合體,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體。在這裏,必須對“普遍性的混合體”中的“普遍性”有一個正確的理解。這裏所講的“普遍性”是以“利己”為基礎同時又依賴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製。當然,黑格爾的社會倫理講的就是現代世界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經濟關係,也即資本主義經濟關係。市民社會主要有以下兩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