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學校資產流失查處管理(2 / 3)

(一)國有資產產權關係不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係不明晰,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基本原因之一。長期以來存在的國有產權代表多元化,使得許多政府部門都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但實際上又無人真正對國有資產承擔責任,難以對國有資產行使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在轉經營單位內部,沒有建立起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嚴格的管理製度,缺乏所有權的內在約束機製,使得轉經營單位內部管理混亂,沒有代表國家保障國有資產權益的責任人,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遭受損害。

(三)產權交易市場不健全。規範產權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及產權運營機製尚未建立,缺乏規範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主體,產權交易行為不透明、不公開,國有資產的流動和重組沒有法律保障,使得國有資產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流失。

(四)執法體製改革滯後。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在許多方麵是由於管理不力、執法不嚴造成的。特別是國有資產在轉經營單位外部的流失,往往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嚴厲打擊盜竊、搶奪、破壞國有資產的不法分子,以確保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五)監督管理不力。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資產轉讓管理、權益管理等方麵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督管理,使得違反國家財政經濟法律法規的現象不能得到及時的製止和糾正。

(六)決策程序不科學。國有資產的投資、國有企業的建立、國有產權的轉讓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都應當履行科學的決策程序。沒有科學的決策程序和科學的可行性論證,是導致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

第二節 學校資產流失查處機關和查處的原則

一、學校資產流失查處機關

1.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概念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是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國家機關,對國有資產的出資者、占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違法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職能性工作。建立合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查處體製,是有效防止和製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的根本保證。

2.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性質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是一項重要的行政執法工作,具有以下性質:

查處的依據。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依據,主要是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例如,《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條例》、《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辦法》,《公司法》和財務會計方麵的規定等。

查處的權力。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必須擁有的權力包括:監督檢查權。即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個案和整體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的權力。行政處罰權。即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權力。製定法規權。即會同有關部門製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法規和規章製度的權力。

查處的基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基礎管理工作,是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的基本保證,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是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延伸。例如,產權登記工作可以確認產權的性質,掌握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和產權變動情況;產權界定工作可以明確產權歸屬,排除流失的隱患;清產核資工作可以核定開辦資金、轉經營單位財產占有量;資產評估工作可以在轉經營單位改組、改製、兼並、拍賣、合資合作過程中,有效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3.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主管機關,負責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應當包括:研究製定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政策和規章製度。彙總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查處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直接查處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及時依法予以糾正。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處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決定對違法人員的行政處罰。接受政府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對查處不力、濫用職權、處罰不當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學校資產流失查處原則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客觀公正、依法查處

客觀公正、依法查處原則,是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查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整個過程。

(1)立案階段。要求仔細審查舉報材料,初步核實舉報情況。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已經造成或者將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後果的違法主體,應當考慮受理立案;對於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舉報,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

(2)調查階段。要求客觀求實,以事實為依據。正確運用調查手段和措施,全麵掌握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發現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報告;如果發現舉報失實,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說明情況,必要時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對舉報人有意誣告或者證人出具偽證、假證,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處理階段。要求依法處分。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員,要給予恰當的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對妨礙或者逃避查處,或者組織策劃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要從重處理,給予重罰。

2.重在製止和挽回損失

製止和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是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主要目的。因此,對違法行為確實存在,而國有資產流失尚未形成的,必須予以製止;對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形成,但仍有挽回可能的,必須采取挽回的措施。責令流失單位或出資單位停止和糾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製止他人不法侵權行為並要求賠償;恢複原狀,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損害國家利益,采取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簽訂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合同,應當依法責令流失單位或者其出資單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確認合同部分無效。對本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者下一級政府做出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命令和決定,應當建議本級政府或下一級政府做出改變或者撤銷的決定。對違法人員能夠積極並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主動挽回、減輕國有資產損失,或者積極配合查處工作、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或者免於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3.依靠政府、相互配合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應當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進行,並且注意與監督機構的合作配合。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查處發生在下一級管轄範圍內的流失案件,一般應當請下一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參加;調查前後應當注意與下一級政府通報情況;需要進行行政處分時,應當向下一級政府提出建議。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大部分應當交由監督機構去調查,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給予積極的配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直接進行查處的案件,如果案情涉及監督機構,應當請上級監督機構派人參加調查;如果案情不涉及監督機構本身,應當邀請監督機構參加;對案件的處理應當與監督機構共同研究確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遇到重大、複雜的流失案件時,應當與監察、審計聯合查處;對監察、審計部門查處的流失案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製定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規章製度時,應當充分聽取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意見。

4.廉潔自律、依法辦案

辦案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辦案是調查和處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關鍵。因此,辦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實事求是,依法辦案。要深入細致進行調查研究,客觀全麵地掌握案情,準確反映事實,不能主觀臆斷、機械推理;依照法律法規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行為人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2)獨立、公正辦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邀請其他人或者舉報人參加調查工作;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請、禮品,避免來自任何方麵的幹預和幹擾。

(3)嚴守秘密,不泄露案情。對案件的來源、內容線索和證據要保密,以保證查處工作正常進行。

(4)及時請示彙報。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彙報,不得擅自決定。在未做出結論之前,不得對外發表對案件的看法。

第三節 學校資產流失查處方法

一、受理

受理是指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反映國有資產流失的線索和材料,接受並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處理的活動。

1.受理案件的來源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可以從多種渠道取得線索和材料。主要的來源有:

(1)公民或組織檢舉、控告的案件。檢舉案件,是指公民或組織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及其行為人的情況,向查處機關或其他機關揭發的案件。控告案件,是指在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中,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或組織,就自己受到的損害,向查處機關進行揭發、控訴的案件。

(2)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是指上級機關交由本級查處機關處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線索和材料。上級機關包括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機關所從屬的政府及其領導。

(3)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是指與查處機關行政層次平行的其他政府部門移交本部門處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4)違法違規者自述的案件。違法違規者自述的案件,是指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中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交代的線索和材料。

(5)查處機關發現的案件。查處機關發現的案件,是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2.受理案件的基本條件

受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三條:

(1)流失的資產必須是國有資產。即國有單位的資產或財產,以及公司製轉經營單位、中外合資合作實體、聯營和集體性質轉經營單位中的國家權益。

(2)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人必須是對國有資產負有責任和義務的人員。

(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必須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受理。

3.受理程序

(1)及時辦理。對個人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來的案件,要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扣壓。

(2)保守秘密。對受理的案件內容和來源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3)宣傳教育。對待來訪的舉報人,工作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方針政策,使舉報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4)初步核實。對案件線索和舉報材料進行初步核實。

(5)及時轉交辦理。對不屬於查處機關管轄範圍的問題,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或者告知舉報人到有關機關反映。

二、初步核實

初步核實,是指查處機關對受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步調查核實活動。初步核實是立案前的調查,目的在於了解流失問題的真實性,為立案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