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學校資產流失概述
國有資產是我國國民經濟賴以發展的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資產持續增加。截止2007年,我國國有資產總額達到43.5萬多億元。但是,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比較嚴重。僅對2007年11.5萬戶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調查統計,資產損失及掛賬仍不少;據估計,近年來國有資產每年流失達360~720億元。國有資產的流失,對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危害極大,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解決。
一、資產流失的概念
準確定義國有資產流失,是研究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前提。目前,理論界對國有資產流失概念的表述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國有資產流失是以非法的方式或手段造成的國有資產權益的損失。並非所有引起國有資產權益減少的行為,都是國有資產流失行為。例如,對國家政策規定允許的破產企業用國有資產安置職工,就不能視為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有資產流失是指由各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權益的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的本質是國有資產權益的減少。因此,國有資產流失既包括不合理、非法的和被禁止的流失,也包括合理、合法的和被允許的流失。
第三種觀點認為:國有資產流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被人為地用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改變為非國有資產,即改變了國有資產的全民所有製性質。廣義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的損失,既包括國有資產所有製性質的改變,也包括國有資產的各種損失,例如,盤虧、報廢、毀損造成的損失和國有資產低效運營造成的損失等。
第四種觀點認為: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用者、出資者、管理者,出於主觀故意或者由於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者使國家財產處於損失危險的行為。
第一種觀點強調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非法性,認為引起國有資產權益減少的原因很多,隻有那些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造成的國有資產權益減少,才是國有資產流失。但是,這種觀點把用國有資產安置職工看成是國有資產權益的減少,則值得商榷。第三種觀點把國有資產流失區分為廣義和狹義有其合理性。但是,這種觀點隻注重了國有資產實物形態的減少,未注意國有資產價值形態的減少,因此還不夠準確。第四種觀點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概括也存在忽視國有資產價值形態的問題,因此也不夠科學。
我們讚成第二種觀點,即國有資產流失是指由各種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權益的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的本質是國家所有者權益的減少。或者說,衡量國有資產流失的首要標準是國家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隻要是國家所有者的權益出現了減少,就應當認為是發生了國有資產的流失,都應當進行調查和處理。因此,國有資產流失既包括不合理、非法的和被禁止的流失,也包括合理、合法的和被允許的流失。
二、學校資產流失的途徑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途徑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
1.資產評估環節發生的流失
資產評估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在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時,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者壓低評估值,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等情形,都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在資產評估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履行評估程序。隻按賬麵價值確定國有資產價值;主觀臆定國有資產價值;或者,根本不進行資產評估。
(2)資產評估不實。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不完全進行評估;或者對土地和無形資產往往不進行評估。
(3)行政幹預不當。違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資產評估值的上限,或者壓低評估值,使資產評估成為流失的合法形式。
以上三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其行為主體包括國有資產的占有者、轉經營單位的上級部門,甚至還包括某些地方政府;其後果不僅直接造成了國有資產數量的減少,而且還使得憑借國有資產所有權應當獲得的資產收益減少。
2.資產轉讓環節發生的流失
資產轉讓環節發生的流失,是指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國有資產處置時,無償、或者低於市場價格轉讓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是:
(1)違反管理權限,不經批準,擅自轉讓國有產權,擅自處置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低價出售、出讓國有房產和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例如,將國家無償劃撥的土地擅自低價轉讓、出售、出租,使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收入流失。
(3)違法處置資源性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源性資產流失。例如,將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和開發權低價或者無償轉讓給集體或個人,導致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大量投入不能得到補償,環境惡化,資源性資產流失嚴重。
3.承包租賃環節發生的流失
承包租賃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在對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和出租國有資產,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是:
(1)在發包或者出租時,搞指定承包和租賃,不通過競價和招標擇優選擇承包人或承租人。
(2)承包或租賃價格低於合理的市場價格,使承包人或承租人直接獲取非法利益。
(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和保證條款在承包或租賃合同中沒有體現,難以實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保全。
(4)發包人或出租人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有損國有資產的行為不加以製止,甚至串通瓜分國有資產。
4.股份製改組環節發生的流失
股份製改組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製改組時,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將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以低於政策允許的價格、或者以低於市場合理價格折股,而股票的溢價發行又不能抵補國有資產不充分折股造成的損失,直接形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2)將部分國有資產不進行折股,直接轉入股份製企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將國有資產折成“企業股”,甚至以“內部職工股”名義無償送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財務管理環節發生的流失
財務管理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違反財務製度,非法侵占國有資產,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不及時入賬或根本不入賬,不能真實反映國有資產狀況,企業則不提或者少提折舊、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者掛賬不攤,造成企業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
(2)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隱瞞收益,資產不入賬,為個人或少數人侵吞、蠶食國有資產提供了條件。
(3)向其他企業或者境外投資,在財務報告中不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不及時足額收取應得收益,造成國家資產流失。
(4)行政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性活動,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形成賬外資產,用於個人消費,使國有資產收益流失。
6.履行經營權環節發生的流失
履行經營權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經營者在履行經營權時,濫用經營權,侵占國家所有者權益,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將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新產品開發基金或者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或者增加集體福利。
(2)違反規定,從事高風險投機經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擅自為非全民所有製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4)違反決策程序,決策失誤,造成盲目建設、無效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擅自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或者轉移給集體,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改變了國有資產的性質。
7.權益管理環節發生的流失
權益管理環節發生的流失,是指在股份製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對損害國有股權益和中方權益的行為不加以製止,不能有效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擁有國有股份的單位對國有股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對國有股不分取股利或者少分取股利,在轉配股時,對國有股實行不平等待遇,變相損害國有股權益。
(2)外方投資者利用財務控製權,擅自減少中方投資額,或者否認中方投資額。
(3)外方投資者低價甚至無償占用中方資產和流動資金。
(4)外方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不到位,或者將所投資金抽走,但仍按原比例分取利潤。
(5)外方以高價計算投入技術設備的投資金額,或者在代購設備時轉手加價。
(6)外方控製進貨和銷售渠道,實行高價購進原材料、低價銷售產品,轉移利潤。
8.決策監督環節發生的流失
決策監督環節發生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政府有關部門和轉經營單位的監督機構,在行使出資權、監督權時,行使權力不當,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非法幹預轉經營單位經營權,向其下達不當的決定,強令轉經營單位執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2)行使審批權、決定權時,越權審批或者決策失誤,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例如,由於決策失誤形成的盲目建設和重複建設,造成的大量固定資產閑置等。
(3)越權處置轉經營單位產權或者轉經營單位的重要機器設備,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4)非法幹預轉經營單位的人事任免權和勞動用工權,影響其的自主經營,間接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9.執法環節發生的流失
執法環節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或者占有使用者對國有資產管理不力,執法不嚴,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是:
(1)缺乏有效的法製管理措施,國有資產(設備、器材、材料)被盜竊、哄搶,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形成亂采濫伐,造成國有資源性資產的流失。
(3)監督管理不力,造成一些境外經營單位和機構、少數人轉移和侵吞國有資產,用公款炒股票,盲目投資、貸款或提供擔保,甚至攜款外逃,形成國有資產流失。
(4)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例如,以過路費、維護交通秩序費、治安聯防管理費、衛生費、馬路清掃費等多種名目收取的資金,有相當一部分形成單位的 “小金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學校資產流失的原因
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