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學校轉經營資產的管理(1 / 3)

第一節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管理概述

一、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含義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這裏需要強調一點,國家已經規定黨政機關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已辦的經濟實體必須進行清理整頓,該撤的撤,同意保留的也必須與原主辦機關進行人、財、物的徹底脫鉤,核實資產後,向財政部門辦理財務掛鉤和產權登記手續,這種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過程中的問題

(一)產權歸屬不清

有些單位的財產在由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沒有嚴格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對提供財產方與接受財產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明確規定,對已轉作經營使用的資產也沒有及時、嚴格地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財產移交手續,致使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以後所有權關係不清,出現了所有權管理的缺位;有些單位對轉作經營性的資產,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致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些經濟實體在開辦時大多是多方集資,資金來源渠道很複雜,開辦時也沒有明確產權關係,等到形成一定規模以後,常常出現各種產權糾紛,嚴重影響經濟實體的進一步發展,也導致產權界定工作的難度加大;還有一些由於投資監管責任不明,無人對資產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約束,造成了隻有人經營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而沒有人向經營使用者追索投資收益和所有者權益的怪現象。

(二)補償嚴重不足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以後,其固定資產的補償進入了一個新的運行循環軌道。作為經營性資產,其價值補償主要是在營運中通過計提折舊來實現的。然而,相當一部分轉為經營的固定資產在營運中都未計提折舊。有些單位甚至在已經具備計提折舊條件的情況下,仍然不提或少提折舊,致使這些單位的非經營性轉作經營性資產消耗補償嚴重不足。

(三)運營效益低下

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以後,一般都遊離於財政預算管理之外,財務監督跟不上。在資產運營中,企業大都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致使許多企業出現了“三高一低”(即工資高、費用高、成本高、效益低)的不正常現象,資產運營效益十分低下。

(四)收益分配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以後,由於相應的分配製度不健全,國家稅利、企業積累、個人所得都無法按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再加上經濟核算工作缺乏嚴肅性,主辦單位和企業管理人員對收益分配可以隨心所欲地加以處理。在收益分配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發展事業部分僅占一小部分,其餘大部分進入了單位的小金庫。這樣做的結果,既背離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實現“創收”,以彌補經費不足的初衷,又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同時也不利於反腐倡廉。

三、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的內容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範圍的重新劃定

長期以來,由於國家財力的匱乏,以往我國國有資產管理,從理論到實踐都偏重於對營利性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管理。相對忽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這就使得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既不能得到經濟理論界的關注,又無法得到後續增量資金的注入,嚴重影響其管理效能。同時,這一問題又由於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劃分上的不規範而進一步加重了。以前由於未能很好地分析一些機構的經濟屬性,使得諸如醫院、高等院校、部分應用型科研機構等一些具有營利能力的機構也都被劃入非營利性的機構行列,這就使得這部分有營利能力的機構仍然由財政負擔,而財政對於真正非營利性國有資產的投入卻進一步地受到影響,進一步降低了其管理效率。那些本應完全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行政事業單位卻要通過部分的市場收費方式,或者不顧其自身職責將一部分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來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因此,目前要按照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的要求,將那些本應按照企業化原則進行運作的機構,從行政事業單位中分離出去,按照一般營利性國有企業管理的方法來進行管理,並最終使國有資產從這些領域中基本退出,從而縮短國有資產管理的戰線;使得行政事業單位能更好地為社會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二)行政事業單位轉經營性資產的綜合管理

1.嚴格執行審批製度。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報主管部門審查核實,經財政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2.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價值評估,經過評估核定的資產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經營單位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

3.建立專項管理製度。行政事業單位對轉為經營性的資產,要建立專項管理製度。首先要實行專項登記,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台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然後實行專項考核,建立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管理考核的指標體係,對投出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

4.資產收益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取得的資產收益,要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不得搞賬外賬,設“小金庫”。對於違反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和辦事人員的責任。

5.堅持有償使用原則,合理收取資產占用費。所謂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以其實際轉作經營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按年(或季)收取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這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後,投資者要向經營者收取投資回報,即資產經營者必須向投資者繳納經營利潤;二是代表國家行使投資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要向行使資產所有權管理的財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機構繳納資產占用費。收取資產占用費的實質是將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的收益,部分地納入政府預算,統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6.堅持國家所有的性質不變。無論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產權關係怎樣變,也無論行政事業單位的身份怎樣變,國家對這部分資產的終極所有者身份不能變,應當享有終極所有者的監督管理權和收益分配權。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開辦的登記注冊為集體性質的企業或經營單位,以及向集體企業投資、聯營等,國有資產投資及投資收益所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7.對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應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8.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的資產,如果產權發生變動,則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並辦理產權變動手續。

四、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

學校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從事經營活動,要辦理申報手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並如實填報《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

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申報手續時,還須提交以下有關文件和資料:

1.向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3.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4.投資、入股、合資、合作等簽署的協議或合同;

5.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6.資產評估確認書;

7.近期財務報表;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