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4章 後 記 (2)(2 / 2)

2002年《薩班斯法案》的頒行,被視為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對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的事件;該法旨在終結使安然和其他醜聞得以存在的會計係統和董事會的疏忽大意。然而,不出5年,似乎《薩班斯法案》對於阻止下一輪公司極端行為,並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當花旗集團、美林證券、貝爾斯登或雷曼兄弟的風險管理和控製係統逐漸瓦解時,它們的董事會在哪裏?當過量薪酬計劃獲得批準時,董事會在哪裏?當有些銀行借助像安然所用的表外特殊投資實體進行監管套利時,會計監督委員會在哪裏?當公允會計準則受到抵製,在銀行及其同盟者強力施壓下,采用之後又被修改時,會計監督委員會又在哪裏呢?

如今政策製定者麵臨的兩難境地,與20世紀30年代完全相同:他們必須在經濟增長與經濟穩定之間進行至關重要的協調,必須在使資本成本保持低位與使太多的風險可能進入係統之間進行平衡。這是一個很難取得的平衡——或許,要讓這種平衡得到保持,也超出了受到政治影響的監管者的能力。20世紀30年代,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將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分離開來;盡管有些人已提議重新啟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認為這是解決當前係統風險問題的雖粗野但有效的補救辦法,但是全球金融業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已發生了太多變化,使得該法無法成為切實可行的替代選擇。

30年來,美國始終支持那些接受開放市場、放鬆管製和全球化的經濟政策。人們普遍認為,這些經濟政策對於促進競爭、創新和冒險非常有效,而競爭、創新和冒險被視為美國促進國家經濟增長的獨特方法。這些政策——作為政策——已獲得成功,鼓勵了世界上其他多數地方以這樣或那樣的形式采納實行,從而導致現在的世界在經濟聯係方麵比曆史上任何時期都更加密切。這些政策促進了世界其他地方的經濟增長;使金融資源得以自由流動,回報那些能創造預期效果的經濟組織和管理係統;也有助於在全球日益形成關於私有產權及其規範的共識。

總而言之,這些都代表了全球經濟中出現的巨大進步,為民主製度的出現以及前所未有的政治合作的出現鋪平了道路。所有這一切都非常美妙,但這些政策也促成了對巨大的、以市場為基礎的一體化全球金融環境(這個環境取代了1971年隨著《布雷頓森林協議》崩潰而終結的保護國內金融的金本位係統)失去了控製。市場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出現過度反應,並由此帶來問題;隨著全球金融資源池的規模和易變性不斷上升,這個池子可能已演變成了一個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對世界經濟帶來真正危險的係統。畢竟,它在最近10年裏,已造成和引發了兩次令世界震撼的泡沫,現在國際社會普遍認為,為了防止這樣的巨大危險繼續威脅我們,有必要作出一些改變。全球各地在兩代人的時間裏實行了自由經濟政策,這在羊群中造就了一隻惡狼,這隻狼必須加以馴服。

但是,重新啟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並不是馴服惡狼的辦法。今天的銀行恐怕會發現很難將信貸和承銷業務分離開來,市場已將這兩種功能融合在了一起,兩種功能本身也未必會製造多少係統風險。美國銀行如果被迫回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規定的限製之內,而歐洲和亞洲銀行並非如此,美國銀行恐怕會發現自己在全球市場中處於劣勢;若果真如此,美國銀行很可能會喪失目前在金融業所享有的有價值的領袖角色。

或許將銀行業務與自營交易和投資業務(花旗集團、美林證券、瑞銀集團和雷曼兄弟使用杠杆造成的多數風險,正是來自這些業務領域)分離開來,會是一個更好的解決辦法。銀行可以繼續做受到監管的大型寡頭式服務提供者、貸款者以及他人資產的管理者,但不能繼續做大型自營風險承擔者。自營業務可以分拆出去,放入在變得“規模太大,便不能倒閉”時,會受到嚴重製約的業務單元之中。毫無疑問,這樣一來,我們貧窮而薪水過低、資金不足而勞累過度的監管者,比起試圖監管銀行所能做的一切細微事情,能更容易地控製銀行不能做的事情。

但是,有一件事我們可以肯定,就是無論有什麼樣的監管變化出現,全球資本市場行業——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知道的華爾街——都會作出調整適應,繼續存在下去。全球資本市場行業最終或許不會以我們現在所知道的形式存在,但對該行業的功能和服務的需求毫無疑問會繼續存在;我們也可以肯定,華爾街的聰明人會琢磨出辦法,將自己的能力和冒險的天賦應用到這個行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