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承典婚
一名典妻婚。這是舊時由買賣婚派生出來的婚姻形式。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或未婚女子為妻子,有雙方約定的期限,期限一到,就結束婚姻關係。一般情況是,男方有些家產,但無子嗣,又出於種種原因,不能娶妾,遂出錢典個女子生子,延續香火。女方生活困難,以此得些錢財。此俗宋代已有之,元代又漸多,政府禁止而未能禁絕,明、清、民國都有之。俞樾《右台仙館筆記》卷四雲:“律載將妻妾典雇與人者,杖八十。而寧波鄉間,往往有此事,亦惡俗也。有唐某者,以采樵為業。一母一妻,以捆履織席佐之,而常苦不給。值歲歉,饔飧缺焉。聞鄰村有王姓者,無子,欲典人妻以生子。唐謀於母,將以妻典焉。妻不可,唐曰:‘婦人失節,固是大事,然使母餓死,事更大矣。’婦乃諾之。典與王,以一年為期。而婦有姿,王嬖之。及期往贖,王將典契中一字改為十字,唐不能爭。婦告眾曰:‘吾隱忍為此者,以為日無多而可活姑與夫之命也。若遲至十年,吾行且就木矣,其奚贖為,乃投水死。’”元朝孔齊《至正直記》卷二:“浙西風俗之薄者,莫甚於以女質於人。年滿歸,又質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後嫁。其俗之弊,以為不若是,則眾誚之曰無人要者。蓋多質則得物多也。”柔石《為奴隸的母親》亦寫其俗。
10.童養婚
女子在成年以前,甚至是兒童時,就被送到男家作媳婦。分兩種情況。一是婆家有子,領一女子為童養媳在家,等兩人長大後,讓他們結婚。一是婆家竟然還沒有兒子,卻領一女子到家撫養,待婆婆生子長大後,讓他們結婚。這叫“等郎婚”。如果等不來這郎,其家或將此女作為女兒嫁出,或招贅一婿到家,延續此家香火。一般說來,女方家庭生活困難,將女兒早早送到男方去,可以免除其生活費用,也可以省去嫁妝等結婚時的費用。就男方來說,可以省去財禮,同時,也往往可以添個輔助勞力。童養媳往往在男家地位低下,受到虐待。民間文學作品中,童養媳題材者甚多,幾乎都是訴說童養媳之苦的。關漢卿《竇娥冤》中的竇娥,蒲鬆齡《聊齋誌異》卷一的真定女,都是童養媳。現代文學作品寫20世紀50年代之前社會題材者,寫到童養媳現象的,不勝枚舉。
11.娃娃親
這是封建時代家長包辦子女婚姻的極端形式。定娃娃親,舊時較多。《金瓶梅》第四十一回有割衫襟定娃娃親的情節。又《笑府》:“一人新育女,有以二歲兒來作媒者,其人怒曰:‘我女一歲,渠兒二歲。若吾女十歲,渠兒二十歲矣。安得許此老婿?’妻聞之曰:‘汝誤矣,吾女今年歲一歲,明年與彼兒同慶,如何不許?’”
12.指腹婚
此乃指兩女子懷孕,孩子尚未出世,其家長就為他們訂婚約。如果這兩個女子生的孩子果然是一男一女,這兩個孩子長大後,就結婚;如果這兩個孩子都是男孩或都是女孩,那就結成異姓兄弟或姐妹。此俗六朝時就有之,多行於親朋好友之間。宋代,此俗頗盛,元代禁而未絕。民國間仍有之。小說《啞妻》就有此類情節。
13.冥婚
又稱嫁殤婚,男方女方為雙方已經死去了的兒女舉行婚禮,兩家聯姻。《周 禮·地官》:“禁遷葬者與嫁殤者。”可見當時就有此俗,並已經加以限製了,但曆代不絕。曹操就為他死去的兒子舒蒼成婚。宋代更是出現了所謂“鬼媒人”,專門為鬼做媒。宋康與之《昨夢錄》雲:“北俗,男女年當嫁娶,未婚而死,兩家命媒互求之,謂之鬼媒人。”(見《說郛》卷二十一)。又明代陸容《椒園雜記》卷五:“山西石州風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鄉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議婚,定禮,納幣,率如生者。葬日亦複宴會親戚。女死,父母欲為贅婿,禮亦如之。”這是死人與死人結婚,當代某些僻遠之處,仍然有這樣的風俗,例如,小說家李銳的《厚土》係列小說就有描寫這樣的題材的。還有的是讓死者與虛擬的人結婚,這帶有濃厚的巫術色彩。俞樾《茶香室叢鈔》卷十引《嶺外代答》雲:“欽廉子未娶而死,則束茅為婦於郊,備鼓樂迎歸,而以合葬,謂之迎茅娘。”這也是冥婚的風俗。
另一種情形是活人與死人結婚。清朝梁紹壬《兩般秋雨庵隨筆》卷八雲:“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親,男或迎柩歸葬。”女子抱主成親後,就生活在男家,男家為她立嗣子,以承這一房的香火。男子和已死的未婚妻結婚後,仍然能和別的女子結婚,生育子女,類於續娶。還有一種情況是,男子娶不起妻子,便娶個已故的未婚女子,將她的棺材迎到祖墳埋葬,算是告慰祖宗。有部電視劇《黃河在這裏拐了個彎》,其中就有這樣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