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共妻婚
這是群婚的變異形式,多以兄弟共妻為特點。古代有此俗。明代陸容《椒園雜記》卷十一雲:“溫州樂清縣近海有村落,曰三山黃渡。其民兄弟共娶一妻。無兄弟者,女家多不克與,以其孤立,恐不能養也。既娶後,兄弟各以手巾為記。日暮,兄先懸一巾,則弟不敢入,或弟先懸之,則兄不入。故又名其為手巾嶴。成化間,太州府開設太平縣,割其地屬焉。予初聞此風,未信。後按行太平,訪之果然。蓋島夷之俗,自前代以來,因襲久矣。弘治四年,予始陳言於朝,請禁之。有弗悛者,徙諸化外。法司議,擬先令所司出榜禁約,後有犯者,以如奸兄弟之妻者律。上可之,有例見行。”(Willian A.Lessa著Tales from Ulithi Atoll中,有共妻和亂倫故事多個,都是蠻荒海島上的故事。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61年版。)很明顯,這種風俗,是與生產力極不發達、人們生活貧困、男子難以獨自養活妻子兒女的狀況有密切的關係。老舍《茶館》中,有兩個逃兵,欲共購買一女子為妻子,如果成為事實,則也就是共妻婚了。
第二節離婚與改嫁
在我國封建時代,離婚叫“出妻”或“休妻”。離了婚的女子,叫“棄婦”或“出婦”。古代文學作品中,這一類女主人公的形象是很多的。從“棄婦”、“出婦”等詞語就可以看出,離婚與否的權力,全在男子手中,當事的女子,全無主動權。
不過,離婚也是有條件的,並不是男子想離就離。這條件就是“七出”和“三不去”。“七出”是從正麵提的,“三不去”是從反麵提的。一個作妻子的,七出中占上一條或一條以上,而三不去中一條也沒有占上,丈夫就可以與她離婚。所謂“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見《儀禮·喪服》),《大戴禮·本命》和《列女傳》卷二《宋鮑女宗》中也有之,稱“七去”。《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注中,稱為“七棄”。這“七出”中的條款,完全是從維護封建家長製和封建夫權出發的,對女子是極不公正的。“三不去”算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對丈夫作些限製:“雖有棄狀,有三不去:一、經持姑舅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這三條中的任何一條,都是不容易做到的。況且,這三條的保護,也是虛偽的。即使不離婚,夫妻關係,也是名存實亡了。
我國自古重婦節,嘉節婦。息夫人被迫失節,終日傷心,以不言相抗爭,雲:“我以一婦人而事二夫,夫複何言!”張文成《朝野僉載》補輯:“盧夫人,房玄齡妻也。玄齡微時,病且死,諉曰:‘吾病革,君年少,不可寡居,善事後人。’盧泣,入幃中,剔一目示玄齡,明無他。會玄齡良愈,禮之終身。”唐朝劉食束《隋唐嘉話》卷中:“梁公夫人至妒。太宗將賜公美人,屢辭不受。帝乃令皇後召夫人,告以媵妾之流,今有常製,且司空年暮,帝欲有所優詔之意。夫人執心不回。帝乃令謂之曰:‘若寧不妒而生,寧妒而死?’曰:‘妾寧妒而死。’乃遣酌卮酒而與之曰:‘若然,可飲此鴆。’一舉便盡,無所留難。帝曰:‘我見尚畏,何況玄齡!’”《朝野僉載》卷三:“滄州弓高鄧濂妻李氏女,嫁未周年而濂卒。李年十八,守誌,設靈幾,每日三上食臨哭。布衣疏食六七年。忽夜夢一男子,容止甚都,欲求李氏為偶。李氏睡中不許之。自後每夜夢見。李氏竟不受。以為精魅,書符咒禁,終莫能絕。李氏歎曰:‘吾誓不移節,而為此所撓,蓋吾容貌未衰故也。’乃拔刀截發,麻衣不濯,蓬鬢不理,垢麵灰身。其鬼又謝李氏曰:‘夫人竹柏之操,不可奪也。’自是不複夢見。郡守旌其門閭。至今尚有節婦裏。”同卷:“文昌左丞盧獻女第二,先適鄭氏,其夫早亡,誓不再醮。姿容端秀,言辭甚高。姊夫羽林將軍李思衝,姊亡之後,奏請續親,許之。兄弟並不敢白。思衝擇日備禮,贄幣甚盛,執贄就宅。盧氏拒關,抗聲詈曰:‘老奴,我非汝匹也。’乃逾垣至所親家截發。思衝奏之,敕不奪其誌。後為尼,甚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