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風險保障機製的相關關係

Skees(1998)、Filed,Misra and Ramirez(2001)通過比較農作物保險和其他可供選擇的風險管理手段對農民收益的影響,發現“多樣化經營”、“抗風險投入”、“遠期合約”,特別是“農作物巨災賠付”等風險管理措施對農民收入的穩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農作物保險,但農業保險仍有助於降低農戶的收入風險。Hart and Babcock(2001)認為在降低農業風險、穩定農民收入方麵,農業保險仍然優於其他的風險管理工具。

至於農作物保險與災害救濟計劃的效率比較,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的倡議者們認為,農作物保險是比災害救濟計劃花費較少的農作物損失保護方案。1980年在《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時,農作物保險的倡議者們認為,同災害救濟相比,農作物保險不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和不易鼓勵在高風險邊際區域土地上的生產行為。但事實上,農作物保險導致了某些邊際區域農作物生產的增加,引起了人們對農作物保險可能誤導農戶生產決策的擔心。

(3)農業保險發展的影響因素

國外對影響保險業增長的因素分析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社會文化結構、法律法規、習慣與傳統、消費觀念等因素。Hofstede(1993),Fukuyama(1995)分別通過劃分低群-高群社會、低信用-高信用國家來分析人們對市場性風險防範工具(如保險)的選擇傾向。二是保險的替代因素如社會保障製度、政府和社會組織的扶助措施等,Hofstede認為在中國、日本這樣風險、不確定性規避程度高的國家和社會,家庭(或企業組織)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風險保障製度,在規避風險、不確定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此所形成的家庭主義傳統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保險。Fukuyama(1995)指出,如果家庭被視為風險轉移工具,保險潛在的經濟價值就會被削弱。三是經濟發展狀況、財富積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G.Becker(1981)認為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對家庭成員提供著保護以抵禦所麵臨的不確定性,這就意味著家庭仍然是一個相當有效的保險製度。D.Ward和R.Zurbruegg(2000)選取國內生產總值和儲蓄分析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九個成員國保險業與宏觀經濟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協整關係。由於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因素與影響保險的發展因素具有相通性,國外對影響保險業增長因素的分析可以用來分析農業保險。

(4)農業保險組織運作和發展模式

瑞典經濟學家斯各格提出了相互保險公司產生於風險的不確定性的理論。斯各格認為相互公司這一保險形式產生於純商業保險出現以前所麵臨的風險具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時候。商業保險公司因此而無法精確計算保險費,即使公司提供此類風險的保險,由於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公司的商業利益而被要求很高的保險費,風險的承受者因無法投保而發展相互保險的組織形式。原因是在風險的概率分布未知時,分擔風險的合約條款在一定條件下仍可形成。風險的承受者作為投保人在相互保險中投保,實際就是與同一組織中的其他投保人簽下共同分擔風險的合約。當所簽合約能確保實施,簽約各方簽約時不一定預付保險費,人們隻是在某一方或幾方遭遇損失時才按和約簽定的條款分擔損失。

0.2.3國內外農業保險理論研究評述

農業保險的出現、形成相對比較晚,一定程度上導致農業保險的理論研究落後於一般保險的理論研究。國外關於農業保險的研究,更多地側重於微觀層麵的定量分析和實證研究,所采用的一般仍是新古典經濟學的供求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研究範式和分析工具。國內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更多的還是規範分析、定性分析,早期研究多采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分析範式。自90年代以來,隨著國內經濟學界的理論研究範式的轉向,農業保險理論研究也由馬克思主義範式向西方經濟學範式轉變,研究側重點主要在於宏觀層麵的政策設計,這種研究範式的主觀建構性特征,明顯迥異於國外。而國內農業保險的政策設計又與理論分析脫節,理論研究對農業保險客觀發展規律的相關分析缺乏深度、廣度和說服力,相應的政策設計及其建議並非建構在客觀、科學、嚴密的理論分析之上,導致形成的政策性觀點難以有效地引導農業保險實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