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階段從1972年至1984年代,為工業反哺農業階段,政府開始實行農業保護政策。由於台灣當局采取榨取農業發展剩餘以支持和推動工業化的發展政策,導致農業發展滯後於工業,城鄉收入差距擴大,政府政策飽受批評。136而工業建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初見成效,完全能夠實現自我發展,因此台灣當局在70年代初期轉變了農業發展政策。1972年,頒布“加強農村建設重要措施”,廢除“肥料換穀”政策,標誌著台灣農業發展政策向工業反哺農業轉變。在此背景下,當局明確提出了實現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的農業發展三大目標,並出台了農業保護、補償、支持等十大措施。1973年頒布了《農業發展條例》明確了政府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作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完善農業保護、支持政策的方針,並確定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據《農業發展條例》,在家畜保險正式開辦13年後,台灣當局於1976年6月製定了《家畜保險辦法》,1987年頒布《農漁天然災害救助辦法》,1989製定《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等,經過一係列政策製定和立法完善,台灣地區農業保險的製度體係基本形成。
第三階段從1985年至今,為農業升級、全麵發展時期。1985年,台灣當局公布並實施“台灣省加速農業升級重要措施”,開始推動台灣農業的全麵升級。為配合、支持農業全麵升級,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增進農民收入和福利。在進一步完善家畜保險的基礎上,台灣當局於1991年公布實施《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1994年公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條例》,成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此後當局進一步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擴大救助範圍,提高農業自然災害救助標準。1995年修訂《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方法》增加因農產品進口而受損的農民的救助。2000年1月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設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補助基金和農業生產天然災害救助基金。2003年1月的《農業發展條例》修訂案,進一步擴充了農業發展基金和進口農產品損害救助基金,農業保險得到進一步發展。
台灣農業現代化的曆程和農業保險演變曆程,正如施建生先生在總結台灣發展經驗時所認為的,“台灣經濟實在是一個由‘政府’力量所促成之發展的典型例證。政府是台灣農業現代化的主推手,是農業科技創新、土地改革、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合作化、農業保險等一係列農業發展政策的製訂者和推行者”。
(2)台灣地區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
台灣地區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是以當局為主導,以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農業合作社等係統性農民團體為基本組織形式經營、辦理農業保險的模式。當局將農業保險確定為農業政策性保險,《農業發展條例》中明確規定農業保險必須委托農民團體辦理,且當局必須給予獎勵與協助。
由於種種因素限製,目前家畜保險是台灣地區唯一全麵開辦的農業保險。家畜保險由農會和農業合作社受托辦理,家畜保險投保對象為農會、合作社的會(社)員,在自願投保基礎上,對投保數量實行強製方式,保險標的統一投保。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台灣地區農會組織體係、功能日臻完善,以保障農民權益,穩定農業生產,發展農村經濟為主要目標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農會的主要業務之一,並成為台灣地區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組織基礎。鄉(鎮、市、區)農會為保險人時,縣(市)、省農會為再保險人;以農業合作社為保險人時,其所屬農業合作社聯合社為再保險人,保險人承擔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全部。家畜保險的保險費率依據險種而製定,當局對農民根據不同承保對象提供保費補助;對於保險責任額度,作為保險人的鄉(鎮、市、區)農會、作為再保險人的縣(市)會、省農會按60%:33%:7%的比例分擔;依據辦理家畜保險農民團體的前一年保費收入的20%—30%進行管理費補助,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省農會按7:2:1的比例分享管理費用;此外保險人、再保險人在同一年度其損失率達到80%以上,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