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中外農業保險製度的演化軌跡(3)(1 / 3)

(三)日本農業保險製度演化與變遷曆程

早在1888年,日本政府的一位德國顧問保羅·邁耶特就曾建議日本政府開展農業保險,但這一建議未被日本政府采納。直到20世紀20年代,日本關東部分地區才試辦“農業共濟”。但由於農業經濟落後,政府重視力度很小,缺乏法律製度的保障,農業共濟試點範圍非常小。隨著50年代日本經濟騰飛,傳統農業轉型和現代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政府大力扶持和法律支持下,日本農業保險獲得了快速發展,形成了建立在精細化、科技化、集約化現代農業經濟基礎上的日本特色的“農業共濟”製度。日本農業保險是基於其農業災害補償製度來實施的,該製度被定性為“國家實施的應對農業災害的一種經濟政策性保險”。與日本農業個體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的現實相適應,日本政策性農業保險采取的是民間非盈利團體——互助保險合作社經營、政府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的模式。日本農業保險的發展與日本經濟和現代農業發展緊密相關,農業保險與製度環境之間相互關係製約了日本農業保險製度的演化軌跡和變遷曆程,基於特定的製度環境,形成了政府扶持、法律保障、農民互助“三位一體”的富有特色的農業保險製度體係。

首先,完善的法律製度:日本農業保險製度穩定發展的製度保障。日本在1939年正式舉辦農業保險之前,就於1929年和1938年頒布了《牲畜保險法》和《農業保險法》,戰後為配合農村土地改革和推動小農經濟轉型,日本政府於1947年又將這兩部法律修改合並為《農業災害補償法》,建立政府扶持、強製投保、以農村合作組織為基本組織形式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製度。該法對農業保險的組織機構、政府職責、強製與自願保險範圍以及費率製定、賠款計算、再保險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後進行了多次調整修訂,為建立完善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製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其次,政府支持政策:日本農業保險製度持續發展的動力。政府為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確保農業保險製度穩定運行。將涉及糧食戰略的農產品設立為強製性保險,規定在水稻與麥類的保險中,具有一定規模的農戶,不論願意與否都必須加入,即“當然加入製”。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扶持、給予大量的財政補貼。截至2006年,日本國家財政農業保險兩項支出預算就到達1177.49億日元,約占國家財政農業預算的3%左右,平攤到每農戶的補貼就達4.39萬日元(相當於369美元,3127人民幣)。為保障農業保險製度穩定運行,由政府和農民共同出資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由農民投保的保費收入和政府財政補貼雙方各占50%的比例組成,由基層農業保險經營組織負責管理。

最後,互助合作共濟:日本農業保險製度的組織基礎。日本農業保險製度由區域性農業保險組織(區域性農業共濟組合)負責經營管理,日本農業保險組織體係分為三級:市町村級的保險合作社(農業共濟組合);都道府縣級(省級)保險聯合會(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中央政府級的總會三級組織。村級農業共濟組合是農業保險的基層組織,直接麵向農戶,承擔收取保費、支付保險金、辦理投保、定損、開展預防災害等業務活動,並接受都、道、府、縣級政府的指導監督;府(縣)農業共濟組織聯合會是中層管理層,主要負責接受轄區內農業保險合作社的保險業務,並按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基金進行再保險,接受農林水產省的指導監督;農林水產省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是農業保險最高管理機構,最終承擔農業保險的風險並向農業保險協會及其聯合會提供補貼。

2.2.2發展中國家(地區)農業保險製度演化與變遷

廣大發展中國家(地區)的工業化進程和農業現代進程遠遠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因此,農業保險的起步和發展也晚於法國、日本、美國等主要發達國家。但在獲得國家政治經濟獨立後,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傳統農業逐步轉型的曆史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地區)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其中,印度和中國台灣在農業保險發展、創新上走在了前列,形成了在發展中國家(地區)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農業保險製度模式。印度和中國台灣的農業現代化曆程和農業保險演變曆程是發展中國家實現現代化的一個縮影,以管窺豹,對這些發展中國家(地區)農業轉型和農業保險演變曆程的分析,可以為我們的傳統農業轉型和農業保險發展提供一些富有價值的啟示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