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度農業保險演化與變遷曆程
印度是一個擁有近7億農民的人口大國、農業大國。獨立以來,印度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的發展,農業保險起步較早,目前已進入成熟發展時期,並成為了印度反貧困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印度成為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發展比較成功的範例。印度與中國國情有不少相似性,印度在農業保險發展方麵取得的經驗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印度農業保險的演化曆程
①研究試行階段
在1947年獨立後不久,印度政府就開始考慮農業保險問題,為此,食品和農業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作物和牛保險,並於1947—1948年對建立農業保險製度的可行性進行了專門調查研究。1965年,印度中央政府提出一個作物保險法案,就農業保險具體運作、財政支持、政府職責等相關政策向各邦政府征求意見,但由於涉及政府承擔(尤其是地方邦政府)很大的財政責任,沒有一個邦讚同這一項目。因此,中央政府成立農業保險的這一構想和建議沒有變成現實。
②正式實施階段
1972年印度人壽保險公司綜合保險部推出了第一個長期個體作物保險計劃——H-4棉花作物保險計劃,該計劃後來被印度綜合保險公司(GIC)接管,該計劃持續到1978/79年,但參保率不高,虧損嚴重,不得不停辦。
1979年開始,印度綜合保險公司開始試點穀物、小米、油菜籽、棉花等農作物保險,推出了包括農作物保險指導計劃(PCIS)等一係列實驗性農作物保險計劃。該計劃對農戶提供50%保費補貼,保費補貼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自承擔一半,印度綜合保險公司與邦政府按2:1比例分擔風險責任。
1985年印度中央政府開始推行綜合作物保險計劃(CCIS),該計劃規定:從金融機構獲得為生產糧食作物和油菜子貸款的農民必須強製參與,保額限定在貸款額的100%之內。對參保小農戶和邊緣農戶給予50%保費補貼,補貼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出一半。保費與賠付額由中央政府與邦政府按2:1的比例進行劃分。該計劃由中央政府、邦政府的部門機構、銀行和印度綜合保險公司共同實施,一直持續到1999年。130由於CCIS賠付率太高、波動太大、精算技術不完善,導致財政負擔大,實施效果不理想,印度政府於1999年推出“國家農業保險計劃”(NAIS)取代“綜合作物保險計劃”。該計劃的目的是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向農民提供保險服務和金融支持,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農業技術,穩定農民收入。該計劃規定管農戶擁有地塊大小及是否欠債均可參加保險,小農和邊緣農戶交納的保險費享受50%的補貼,補貼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1:1的比例分擔。
除了傳統農作物保險以外,印度政府近兩年還推出了農民收入保險方案指導計劃、咖啡降雨指數和單位產量保險、種子作物保險方案指導計劃、嵌入式天氣指數農業保險產品、純保險型的天氣指數農保產品等創新型農業保險新險種,農業保險險種日趨多元化,農業保險體係逐步走向完善。
(2)印度農業保險製度的特點
印度的農業保險和普通的農業保險不一樣,它的立足點不是普通意義的農業災害補償,而是立足於農村反貧困的一種特殊的農業保險。這種特殊性是由印度還有80%的農民,其中2億農民處於貧困線以下的國情所決定的,基於農村反貧困的印度農業保險政策具有現實的啟示意義:
①完善農業保險組織體係,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合力
印度在發展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農業保險組織體係,充分發揮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等製度主體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形成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合力。經過多年發展,形成了政府主導、市場運行、農民參與,中央政府和地方邦政府分工協作、協力配合的基於反貧困的農業保險發展戰略和相對完善的農業保險組織體係。中央政府負責農業保險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製定和監督管理,並實施管理全國性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地方的邦政府則根據地方農業經濟特點,實施管理地方性農業保險計劃;成立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國家農業保險公司各個邦分公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參股,並吸引其它社會主體參資入股,共同經營管理、責任分擔、收益分享,通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合理的權力、責任分配,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主導作用;國家農業保險計劃和地方農業保險計劃由以印度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為主體的四大農業保險公司進行市場運行,保障農業保險在政府主導下,實現有效市場運作,提高運作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