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中國農業保險製度的演化博弈分析(1)(1 / 3)

第一節農業保險製度主體間的演化博弈分析

作為均衡結果的農業保險製度的演化是製度均衡到製度非均衡再到製度均衡的移動過程,那麼這種移動過程是如何發生的?農業保險製度演化的過程,我們可以認為是具有主觀學習、適應性預期和製度理性的參與人(政府、保險公司、農民及其相關利益主體)重複博弈的過程,參與人重複博弈所形成的均衡結果,就是製度均衡,即新的農業保險製度安排。所以,農業保險製度演化的自組織過程也是政府、保險公司、農民等主體的動態博弈過程,製度主體的認知能力、博弈的規則、信息傳遞的方式等決定了這個過程的路徑及其均衡結果。因此,在前麵分析的基礎之上,本章將進一步探討農業保險製度演化的動態博弈機製,給出基本分析框架和模型,探討農業保險製度主體——政府、保險機構、農民的互動博弈對於中國農業保險製度演化的作用機理,探析主體間動態博弈均衡——演化穩定策略——新的農業保險製度的形成過程,以及隨著主體認知和行為的調整,動態博弈的結果——演化穩定策略——農業保險製度安排是如何變化的。

5.1.1政府——保險公司之間互動關係的演化博弈分析

本文將建立一個演化博弈模型來反映農業保險係統中經營機構之間的交往過程以及交往規則的自發形成過程,研究在不同政府政策安排下(支持,不支持),經營機構間自發演化而來的交往規則、經營策略(製度),一種交往規則、經營策略(製度)對應於演化博弈模型的一個演化穩定戰略(ESS)。

農業保險係統中,經營機構間往往有兩個以上的交往規則(策略),這即意味著該演化博弈模型需有兩個或更多可能的ESS。為此首先介紹捕鹿博弈。

捕鹿博弈是基於Rousesua的捕鹿故事提煉出來的,是一個介於“囚徒困境”和協調博弈之間的博弈(Ullmann-Margalit,1977)。其基本含義是當獵手們捕鹿時,能單打獨鬥捉住鹿,但是假如他們一起合作的話。

根據演化博弈理論的分析,不難得出,以捕鹿博弈作為要素的演化博弈模型有兩個演化穩定戰略。每一個ESS都對應於一個規則:個人捕鹿和集體捕鹿,後者需要獵手們相互合作。我們在捕鹿博弈的基礎上發展一個類似的新模型來分析政府對於農業保險的不同政策(態度)下,保險機構之間如何合作以及他們的合作是否穩定。

(一)模型描述

保險公司在產權安排、經營體製、組織模式及其經營目標等方麵都存在差異。就組織形式而言,目前,國內的保險機構組織形式有國有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就農業保險運作模式而言,有中國保監會提出的五種模式: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模式;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模式;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模式;安盟等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為簡單起見,我們把農業保險係統的經營機構分為A和B兩類。其次,假定政府對於農業保險的政策(態度)是支持和不支持。

設A類保險機構中的一員與B類保險機構中的一員隨機配對進行兩人捕鹿博弈。假設保險機構隻有“合作”和“不合作”兩種策略。A類保險機構有兩種戰略:戰略1(合作),即經營農業保險,戰略2(不合作),不經營農業保險或退出農業保險經營。同樣的,B類保險機構也有兩個戰略:戰略1(合作),戰略2(不合作)。如果合作,即選擇參與農業保險經營,他們可以得到的收益有:政府的支持,如經營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優惠;地方政府在農業保險展業、承保、理賠和風險防範及其防災防損等方麵所給予的支持;氣象、農業、畜牧、防疫等部門的風險管理技術支持;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和信貸支持;農村保險市場擴大,市場份額增加等等。如果選擇不合作,即不經營農業保險或退出農業保險,則他們可以得到的收益:經營管理成本下降,但也失去了上述選擇合作時的收益。

A類和B類保險機構的收益分別為αm和βm(m=1,2,3,4),{αmR},{βmR},αm和βm是政府支持政策的函數,即,αm=W1(Z),βm=W2(Z),Z[0,1],Z=0,表示政府不支持,Z=1,表示政府支持,因此,A和B的收益受政府態度和政策的影響。根據政府態度的變化和政策的調整,A和B的策略也隨之發生變化,同時A的選擇將影響B的選擇(策略),B的選擇(策略)也同樣影響著A的選擇(策略),因此,在政府不同政策下和態度下,A和B的策略選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