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製度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經濟製度,是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非常重要的製度安排。在中國漫長的農業社會時代,土地製度更是決定王朝興衰更替的決定性因素。孟子曾說:“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土地居於“三寶”之首,可見土地製度的重要性。中國土地製度最早實行的是公有製,除了原始農村公社時期,私有製確立後的夏、商、西周三代實行的井田製仍然是一種土地公有製的形式。土地私有製的真正開端是公元前猿緣怨年開始的秦的商鞅變法,從此“改帝王之製,除井田,民得賣買”,確立了土地私有製在國家經濟製度中的主導地位,秦也因此實現了國強民富,完成了統一中國的偉業。從此以後,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土地私有製一直是中國土地製度中的主導製度,而由土地私有製引發的土地兼並也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痼疾,是引起社會動蕩和朝代更替的最主要因素。平均地權始終是封建時代經濟社會變革中最強有力的訴求,可以說,誰能夠滿足這種訴求,誰就順應了民意,誰就最有可能因此而獲得江山。從漢代開始,封建統治者也曾試圖解決由土地兼並引發的一係列經濟社會問題,其方法就是部分地恢複土地公有製,如西漢末年王莽的王田製改革、魏晉時期的屯田製、北魏以及隋唐的均田製。這些改革有成有敗,尤以唐的均田製最為成功,但還是逃脫不了被私有化終結的命運。應該說,在中國封建社會時期,土地公有製麵對私有製的強大同化作用,無不以失敗告終。
中國土地私有製的真正終結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改和農村合作化運動,一度顯現出土地公有製的某些優越性,但隨後進行的農村人民公社運動,在完成了土地所有製向“一大二公”的公有製轉變的同時,也扼殺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中國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一度陷入停滯不前的狀態。土地私有製在這裏再一次表現出它在製度變遷方麵的頑強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部分滿足了小農經濟占有、支配土地和生產資料的願望,農業生產重新煥發出了活力。中國改革開放是從土地製度改革開始的,正是土地承包製改革的成功,為工業領域的改革提供了借鑒和經驗,並由此引發了經濟領域一係列的改革,最終使中國走上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但農村的土地製度改革並沒有最終完成。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土地承包製逐漸顯現出其局限性,細碎化的土地經營狀態嚴重不適應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發展要求。而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又對農村土地產生了巨大需求,土地承包製下的土地分割狀態無法很好地滿足這種需求,對農村土地製度進行變革的呼聲再次高漲。深化農村土地製度改革是社會上下的共識,但中國農村土地製度變遷的方向卻成為爭論的焦點。土地私有製在生產經營效率方麵的優勢,以及中國曆史上土地私有製的一貫性和改革開放後農村土地製度在賦予農民部分私有權後的積極作用,使人們產生了對土地私有製的某種迷信。一些人認為中國農村土地製度改革的關鍵就是要實行土地私有製,賦予農民充分的土地所有權,然後才能使市場機製發揮作用,使土地集中到更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從而完成農村經濟市場化和現代化發展目標。這種主張來自於土地製度變遷中提高效率的邏輯要求。效率始終是實行土地私有製的邏輯主線。但中國土地製度變遷中並不是以效率作為唯一的邏輯主線的。中國土地製度變遷中對公平的邏輯要求始終存在並發生著作用,最明顯的事例就是曆史上均田製的出現,而新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製的確立則是公平這一邏輯主線的最終勝利。
土地私有製無法解決由土地兼並引發的一係列經濟社會問題,土地公有製也無法解決“搭便車”行為造成的效率損失。曆史上,中國土地私有製和土地公有製並行的結果總是以土地公有製被私有化、私有製完勝而告終,但社會上平均地權的呼聲從來就沒有停止過,當地權高度集中時,也就是農民以起義的實際行動平均地權之時。這是中國封建時代的土地定律,沒有任何朝代打破過這個定律。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公有製邏輯在與土地私有製邏輯的較量中,並沒有真正失敗,隻不過它以一種極端的方式發揮作用罷了。因此,關於中國土地製度改革的走向是采取公有製還是私有製,這是必須慎重對待的問題。這其中的答案必須從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曆史與邏輯中去尋找。習近平同誌在《領導幹部要讀點曆史———在中央黨校圓園員員年秋季學期開學典禮上的講話》中指出:“曆史從昨天走到今天再走向明天,曆史的聯係是不可能割斷的,人們總是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向前發展的”,“重視對曆史的學習和對曆史經驗的總結與運用,善於從不斷認識和把握曆史規律中找到前進的正確方向和正確道路,這是我們黨怨園年來之所以能夠領導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不斷取得勝利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在中國土地製度變革的關鍵時期,重視對曆史的總結和借鑒,讓曆史的邏輯告訴我們未來的發展方向,就顯得非常必要和重要。這是寫作本書的目的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