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土地製度是從公有製開始的,最早的原始氏族社會時期,沒有私產,當然也就沒有土地私有製。人們在公有土地上集體勞作,采取的是公有共耕的生產方式,勞動成果也是在全體氏族成員中平均分配。在氏族公社晚期,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和銅質農具的使用,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成為可能,氏族公社的土地製度形式開始由公有共耕向公有私耕形式轉變。土地公有私耕改變了人們的居住和聯係方式,人類社會由血親集團的聚集形式演變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體家庭組成的村落形式,從血緣關係為紐帶的社會結合轉化為以地域關係為聯結的社會結合,於是農村公社開始形成。農村公社時期實行的土地製度,是具有完全公有製意義的井田製,人們將一定數量的家庭組成為一個單位,謂之一“井”;土地分為公地和份地,其中公地上的勞作采取公有共耕形式,其產品用於維持公共開支,份地則由家庭使用,其產品歸家庭私有。計口授田和定期調整土地,是不同時期井田製的共同特征,體現的是公社成員之間的平等精神。隨著私有製的進一步發展,周朝最終在政治製度上采取了“家天下”的分封製,在土地製度上演變出所謂土地國有製下的領主製,但土地製度的具體形式仍然是井田製,隻不過原公地的權益已被官僚集團攫取,土地公有製的大前提已讓位於周天子和各級領主官僚集團所有了,這是中國土地公有製向私有製蛻變的濫觴。由於農民在公地上的勞作變成了對領主和官僚的奉獻,農民對公田生產的積極性大大降低,這種情況在春秋後期更是愈演愈烈,加之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農民私自開墾土地的現象愈來愈普遍,井田製通過分配份地維係農民於公田上的義務勞動的方式越來越難以為繼,終至“公田不治”的情況大量出現。於是各諸侯國紛紛進行土地製度改革,承認私田,改勞役地租為實物地租,井田製逐步廢止。到公元前猿緣怨年,商鞅在秦國進行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徹底廢除了井田製。公元前圓員遠年,秦政府頒布“使黔首自實田”令,要求農民向政府呈報自己占有的土地數,以便政府對全國的土地占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同時鼓勵廣大農民自行開墾並占有土地,國家不再對其加以限製,也不再繼續進行授田。此項法令的頒布,標誌著土地私有製第一次在法律形式上得到確認。
漢承秦製,在土地製度上采取了完全的私有製形式,秦因王朝存在時間短暫而未來得及體驗的土地私有製邏輯下的土地兼並給經濟社會帶來的困擾則在漢朝充分顯現出來。社會上開始出現了恢複土地公有製的呼聲,井田製更是被董仲舒等儒家代表視為理想的“上古聖製”。但井田製已經不可能恢複了,王莽“王田製”改革的失敗就證明了這點。井田製既無法恢複,而“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無)立錐之地”的問題在土地私有製下又無法遏止,於是就出現了東漢末年的黃巾大起義,這使得統治者必須麵對和解決土地私有製邏輯所導致的一係列的經濟社會問題。其解決辦法就是另一種土地公有製形式的出現,即三國時期的屯田製,尤以曹魏屯田效果最為顯著。屯田製采取的是土地國有,分配給軍民耕種,土地上的產出在國家和軍民之間按比例分配的方式。這是土地公有製的一種實現形式,它起到了在動亂年代為農民提供穩定的生產生活條件的作用,因而在安撫流民、穩定生產、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種土地公有製的實施以對屯田民的超經濟強製為前提,對屯田民的組織方式采取的是軍事化的或準軍事編製的方式,屯田民沒有人身自由,社會地位又低於普通編戶,相當於國家農奴。在社會逐步趨於穩定時,屯田民的反抗和逃亡就開始嚴重起來,加之魏晉時期統治者經常的賜客行為(將屯田和屯田民賞賜給官僚貴族),屯田製逐漸廢弛。晉武帝即位後,於泰始二年(266年)“罷農官為郡縣”,將曹魏時推行了近七十年的民屯製度正式廢除了。屯田製的廢除意味著中國封建時代關於土地公有製的改革又一次失敗,但相關改革嚐試並沒有因此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