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鑒於東漢政府的教訓,從三國時代開始,中央政府又開始重視土地公有製在穩定經濟社會方麵的作用,曹魏推行的屯田製具有典型意義。屯田製是以國有土地為基礎,由國家招募勞動力進行直接經營的土地利用形式,是土地國有製的實現形式,因此也屬於公有製範疇。但推行屯田製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解決流民的生計問題,而是為了與豪強地主爭奪勞動力,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推行屯田製過程中,土地公有製的邏輯也發生了異化,土地公有製邏輯的起點不再是維護公平的土地分配,而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國家作為公有製的代表,並不代表廣大農民的利益,而隻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並無意於通過屯田製形式普遍地解決農民失地的問題,而是通過直接向農民提供土地等生產資料來穩定社會生產,增加政府財政收入,這就為以後屯田製逐漸被私有化和最終廢止埋下了伏筆。正是因為屯田製在公有製邏輯上的異化,屯田軍民是被以軍事化或準軍事化的超經濟強製方式束縛於土地之上,屯田民不過是國家的農奴,其社會地位十分低下,普通百姓通常並不樂於充當屯田民,到曹魏後期,屯田民的反抗加劇,屯田民逃亡,甚至武裝反抗的情況時有發生,加之國有的屯田和屯田民常被封建國家作為對官僚貴族的賞賜而成為個人私產,屯田私有化的要求日益強烈,到晉武帝即位後,於泰始二年(266年),“罷農官為郡縣”,將曹魏開始推行了近七十年的民屯製度正式廢止了。可以說,曹魏屯田製的廢止,是其偏離土地公有製維護公平邏輯的必然結果。
相較於曹魏屯田製,北魏及隋唐的均田製在執行土地公有製邏輯方麵則明顯好於前者,因而均田製在土地公有製發展史上也占據著更為重要的地位。均田製度自太和九年(485年)頒行,曆經北齊和北周、隋,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才退出曆史舞台,前後將近3個世紀,是秦漢以來持續時間最長的封建國有土地製度。均田製能夠長時間維持的重要原因,是因為均田製在土地分配上堅持了國家維護公平的宏觀調控職能,對土地買賣的嚴格限製和嚴密的授還田規定,保證了國家宏觀調控職能作用的持續發揮。現今我國實行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製與均田製有著相當大的類似性,並且在維護土地的公有性質及維護公有製公平邏輯方麵,較均田製更為完善和堅決。但均田製仍然存在異化的邏輯,首先,均田製在土地分配上並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官吏與勢家豪強有權分得更多土地。比如,北魏均田製就規定奴婢可以受田,這實際上為勢家豪強廣占田地打開了方便之門。唐雖取消了奴婢受田的規定,但對官員受田的規定更為詳細。唐對官員授田分為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各級各品官員應分田的數量、遠近都事無巨細,一一羅列,可見對官員的受田的重視程度。在土地數量不敷分配的情況下,官員的受田是有保障的。由此可見,土地公有製的公平邏輯是打了折扣的。其次,均田製本身存在進一步私有化的傾向。在北魏時,桑田可以“身終不還”,已經具有私有化的性質,但買賣還受到嚴格限製;到北齊時,則明確規定了桑田和麻田均為“永業田”,對買賣的限製也放鬆了,並且還規定了官吏也受“永業田”,這樣均田製的私有化屬性就進一步明確了;至隋唐,不僅對平民和官吏所受永業田有詳細規定,而且規定“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平民“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也就是說,平民對永業田的買賣經過官府批準後,就合法化了。對官員受田加以優待,永業田又可以“身終不還”和買賣,這必然導致田地逐漸集中於官僚地主階層,均田製賴以維持的還授田製度必然難以為繼,均田製廢止隻是時間的問題。均田製私有化的過程,實際上是土地公有製邏輯對私有製邏輯的退讓過程,這個過程不能說是效率原則對公平原則的勝利,其實質仍然是在個人貪欲支配下的土地兼並原則對公平原則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