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告狀之我見
文人打官司告狀的越來越多。遠的不說(可以列出一長串),近的就有梁曉聲告蕭立軍,姚雪垠告劉再複,“蛇日風波”也差點訴諸法律。文質彬彬的“馴服工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版權、肖像權、隱私權、說話權、公民權,當然是民主和自由的勝利。
文人接受新事物快,普法宣傳中起了帶頭作用,一言不和就要告伏,而且刊用輿淪之便,發宣言,造聲勢,見者報端,中外皆驚。“蛇口風波”掀起以後,街淡巷議,飛飛揚揚,是是非非。據李燕傑說,政法大學的學生們找上門來要當律師打官可,被他講絕了。但另一當事人曲嘯卻說,“劉於那極少數別有用心專門製造謠言挑撥是非的人,我們還想泰告一句,如果認為我們在任何時候都不會或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那就錯了。”聽口氣,還是準備打官司。事情果真那麼嚴重?“別有用心”可是個十分可怕麗熟悉的字眼,勸君慎用。即便真有“專門製造謠言挑撥是非的人”,爭論已經公開,大家拿出事實,圖窮匕首自現,不一定非得著上法院對簿公堂不可?
告狀自由,打官司是公民的權利,正象“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公民的權利一樣。但有些事,特別是文人問的學術鬥爭,弄到法院,法院莫測高深,還得弄到學術界。例如《李自成》,寫得到底怎麼樣?呱呱叫還是“三突出”?百多萬字的半白半文的故事,發生在二百多年前的卷帙浩繁的,大部頭,法官慢慢啃吧,再啃明史,啃文藝理論、中外文學史吧,可能嗎?
解決學術問題、認識問題、是非問題,要靠辯論,他們的法官並不在法院。這裏需要的是打筆墨官司,而不是打官司。
隻要有理,總是能夠說清楚的。要讓人說話,要平等對話,要“費厄潑賴”,要尊重公民的自由權利,要提醒自己:“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
作為讀者和聽眾,我愛看筆墨官司,不希望文人進法院;同時建議法院不要輕易受理文人間的訴訟。
國人素有“君子動日不動手”,“富不休妻、窮不告狀”的美德;我是不是昏了頭,在文人中間抹稀泥倡導什麼“國粹”之類?198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