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應收賬款管理(3)(1 / 3)

國家信用至少包含著這樣的兩層意思,首先是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借貸關係,即所謂的主權債務,如著名的布雷迪債券、美國20世紀80年代對拉美國家的貸款、我國對亞洲和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的低息貸款、日本的海外協力基金貸款、世界銀行貸款等。其次表現在國家政府與本國的企業與居民之間的借貸關係,政府發行國債,由企業和居民購買,這實際是政府先向企業和居民借到一筆錢,然後進行投資,並在到期時償以本息。

銀行與企業、個人之間得信用是相互的。銀行要從企業與個人取得信用,也就是要向企業與個人借到錢,這是它們的生存之根基。同時,企業與個人也需要向銀行取得信用,企業可用它解燃眉之急,或投資擴張等;個人可用它應不時之需,提高生活質量等。

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商業信用(也稱交易信用,即trade credit),或者可以稱之為B—B的信用,它主要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非現金交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賒銷,我們不要簡單地將賒銷對象隻看成是一些有形的商品,如汽車零配件供應商提供的一批零件;它實際上也可以是一個工程,比如建築公司完成了一幢大廈的建築,工程款尚未完全收回,這時該建築公司賒出去的不僅是在這幢大廈建築中的預墊的資金、材料,同時還有在建築過程中的勞動;甚至還可以是一些無形的服務、智力產品等,比如管理谘詢公司提供的谘詢服務等。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也可以稱之為B-C信用,這種形式的信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比如我們的手機消費通常都是一種信用消費,我們總是在本月繳納上個月的費用,中國移動甚至可以允許你拖欠2個月的話費。

三)從法律的角度

從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實際上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關係,但凡“契約”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當時交割的,存在時滯,就存在信用;第二層含義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契約”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肩負的義務。

在這個層麵上理解信用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這個“契約”,我們可以把這個契約看成是狹義的經濟合同,小到兩個企業之間的供貨合同,大到兩個國家之間的數以億元計的債務;也可以看成是廣義的社會契約,比如你和你的父母之間的契約關係,你的父母有撫養你成人的義務,你也有贍養你的父母的義務。二是這個“契約”的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這是構成法律上的信用的必要條件,那就是非即時交割。如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同時進行的,那麼就不會構成信用,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才會出現信用。

四)從貨幣的角度

在信用創造學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貨幣,貨幣就是信用;信用創造貨幣;信用形成資本。

在貨幣金融學中有一個重要的流派,即以18世紀的約翰·勞為先驅、以19世紀的麥克魯德、韓以及20世紀的熊彼特等人為代表的“信用創造學派”。在這一學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貨幣,貨幣就是信用。約翰·勞說:“信用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信用量增加與貨幣量的增加有同樣的效果,即它們同樣能產生財富、興盛商業。通過銀行所進行的信用創造,能在一年之內比從事十年貿易所增加的貨幣量多得多。所以,法國如欲富庶,實在有求助於信用的必要;不然,比之於利用信用的其他列強,法國即將陷入貧弱的狀況。”“隻要貨幣豐富,即能夠創造一國之繁榮;隻要有信用設施(他主要指銀行等),即可以供應豐富之貨幣,給經濟以最初的衝擊;依靠這種衝擊,就能夠為法國產出大量的財富。”約翰·勞的基本邏輯是這樣的:貨幣就是財富——貨幣不必是金銀,而以土地、公債、股票等為保證所發行的紙幣為最好——紙幣是銀行的一種信用——銀行通過供給這種信用,就可提供豐富的貨幣——給經濟以最初的衝擊——依靠這種衝擊,就可以使國家富強、經濟繁榮;總之,信用即貨幣;貨幣即財富,即資本。

麥克魯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論》中指出:“人們以生產物與勞務和人交換,而換得貨幣,此貨幣既不能用以果腹,也不能用以蔽體,然而人們卻樂於用其生產物與勞務換取貨幣,這是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換得貨幣以後,可在需要之時,憑以換取所需之物的緣故。所以,貨幣的本質不過是向他人要求生產物與勞務的權利或符號,從而實為一種信用”,“因此,金銀貨幣也可以正確地稱之為金屬信用。”麥克魯德認為信用與貨幣兩者的本質是一致的,信用的創造就是貨幣的增加,兩者可以統一於“通貨”的概念之下,隻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1)信用隻有單一的價值,但是貨幣卻有多數的價值或者一般的價值,信用隻是對某個人的要求權,但是貨幣卻是對一般商品的要求權;(2)信用隻有特殊的不確定的價值(因為債務人死亡或者破產,信用就變得沒有價值了),而貨幣則有持久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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