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尉繚(1 / 3)

尉繚,戰國中、後期的一位傑出軍事學家。他的身世,史籍記載不詳。尉繚約生於公元前320年左右,卒於公元前230年左右,可能活了九十多歲。尉繚在不滿二十歲時就與梁惠王答對,對魏“國中之製弊”(《尉繚子·製談》)、“國內空,日以削”(《史記·商君列傳》)的原因作總結性分析,提出了富國強兵之策,闡述了卓越的軍事見解。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進入暮年的尉繚入秦,當上了秦國的最高軍事長官——國尉(詳見徐勇《尉繚子淺說·總論》,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2月版)。

《尉繚子》的著錄和版本情況,徐勇的看法可取。他說:“《尉繚子》同許多戰國時代的作品一樣,並非一部係統的專著,而是由尉繚或其弟子根據他的言論在不同時期寫成的幾十篇作品的合編。最初大約共有六十篇,其中二十九篇的內容雜取了其他學派的觀點,具有雜家的色彩,於是到了漢代就被劉歆、班固等列在了‘雜家類’,而另外三十一篇適應戰國晚期形勢、類似軍令實錄的作品,就被任宏、班固等列在了‘兵形勢家類’。東漢以後,逐漸佚失,到了宋代《武經七書》本《尉繚子》成書後,成為官方推廣的讀物,而古本《尉繚》(包括原雜家部分和原兵形勢家部分)因不受重視而失傳。”(《尉繚子淺說》第28頁)因此,無論是明、清刊本《武經七書》中的《尉繚子》,還是《子書百家》、《百子全書》等叢書中收入的《尉繚子》,都是二十四篇。那麼,今本《尉繚子》原為二十四篇還是二十二篇?徐勇認為:“今本《尉繚子》原本隻二十二篇。”(《尉繚子淺說》第30頁)台灣學者劉仲平在《〈尉繚子〉今注今譯·前言》中也認為:“今本的各篇二十四篇實為二十二篇。”本文依今本《尉繚子》二十二篇說。《尉繚子》原文的引用,均出自徐勇《尉繚子淺說》一書。

尉繚的軍事思想非常豐富。他的軍事思想集中在《尉繚子》一書中。我們今天分析、研究、概括尉繚的軍事思想,直接材料是今本《尉繚子》二十二篇。《尉繚子》是一部優秀的軍事著作,它是先秦兵書的代表作之一。徐勇在《尉繚子淺說·總論》中對《尉繚子》作了最高的評價。他指出:“同韓非是先秦法家學派的最後一位大師一樣,尉繚是先秦兵家學派的最後一位大師;同《呂氏春秋》是先秦雜家學派集大成的著作一樣,《尉繚子》可以稱得上是先秦兵家學派集大成的著作。”徐勇的評價是否準確,我們姑且不論,徐勇之說至少可以作一家之言而存在。但是,隻要我們仔細研究《尉繚子》一書,的確可以發掘出許多有價值的東西。

一、戰爭觀

尉繚將戰爭分成了性質截然相反的兩大類:一、“挾義而戰”的義戰;二、“爭私結怨”(《尉繚子·兵權》)的不義之戰。義戰的具體內涵是:“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故兵者,所以誅暴亂、禁不義也。”(《尉繚子·武議》)“王者伐暴亂而定仁義也。”(《尉繚子·兵令》)從事義戰的軍隊所到之處,“農不離其田業,賈不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尉繚子·武議》)。不義之戰的具體內涵是:“夫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尉繚子·武議》)尉繚的義戰思想是有進步意義的。

尉繚闡述了軍事與經濟的關係,他認為戰爭必須有雄厚的物質力量為後盾。《尉繚子·兵談》:“量土地肥墝而立邑、建城。以城稱地,以地稱人,以人稱粟。三相稱也,故退可以守固,[進可以]戰勝。”就是說,根據土地的肥瘠程度而設立封邑、建築城郭。建城的規模要與轄地的廣狹相適應,轄地的廣狹要與人口的多少相適應,人口的多少要與糧食的供給情況相適應。這三方麵都達到了平衡,那麼在退卻時就可以鞏固防守,進攻時就可以取得勝利。《尉繚子·武議》篇對軍事與經濟的關係闡述得最直接。《武議》篇指出:“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事養。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如果出現了“出不足戰,入不足守”的情況,就“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給守戰也。”《武議》篇甚至指出:“夫提天下之節製,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尉繚把鼓勵農桑,使“夫在耘耨,妻在機杼”(《尉繚子·治本》)看作是治理國家的關鍵問題。尉繚一貫主張“審開塞”(《尉繚子·原官》),即堅持實行農戰政策,開辟正確的養生之道。可見,尉繚是何等重視處理好經濟與軍事的關係問題。

戰國時代兵刑合一。尉繚在《尉繚子·將理》篇中比較集中地闡述了司法與軍事的關係問題。尉繚指出:“凡將,理官也”。將帥擔負法官的重任,掌握著生殺大權,就應“不私於一人”。如果能不偏私於任何人,那麼對於萬種事物都能依法裁決,對於萬種事物都能正確處置。尉繚看到了當時魏國司法工作中的種種弊端及由此弊端給軍事工作帶來的危害。魏國在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刑訊逼供和貪贓枉法的現象。“扌百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以得囚情”,隻有豪傑勇士能夠經受得起酷刑,不行的人因經受不住而屈打成招。當時的魏國,用千金賄賂,犯了死罪的可以免死;用百金賄賂,應判刑的可以免刑。一方麵貪贓枉法,一方麵濫捉無辜、株連九族,監獄爆滿,“今夫決獄,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導致“農無不離其田業,賈無不離其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其官府。”大批勞動力不能從事正常的經濟活動,軍需物資得不到保障,戰爭無法進行。“今申戍十萬之眾,而聯於囹圄,”沒有人力去戍邊。正如徐勇同誌所說的那樣:“在先秦兵書以及其他學派的著作中,如此深刻地闡述司法與軍事、經濟之間關係的作品是不多的,這正是本篇(指《尉繚子·將理》篇——引者注)的可貴之處。”(《尉繚子淺說》第108頁)

探索戰爭的實質,是先秦軍事家們麵臨的一大課題。《孫子兵法》把“道”放在“五事”、“七計”之首,但是,孫武沒有將政治與軍事緊密聯係起來論述。《司馬法》主張義戰,但它對政治與軍事關係的認識相當樸素,隻提出了“權出於戰,不出於中人”(《司馬法·仁本》)的觀點。吳起在闡述軍事與政治的關係時,提出了“內修文德,外治武備”(《吳子·圖國》)的思想。《吳子·圖國》把戰爭的原因歸結為五點:爭名,爭利,積惡,內亂,因饑。吳起已意識到了戰爭根源於經濟、戰爭同政治有聯係。《尉繚子》對戰爭實質的探索有了突破,它已揭示了戰爭的實質。《尉繚子·兵令》:“兵者,以武為棟,以文為[植];以武為表,以文為裏;以武為外,以文為內。能審此三者,則知所以勝敗矣。”政治對戰爭有決定性的影響,戰爭對政治有很大的反作用。尉繚把軍事喻為房梁,把政治喻為立柱,二者缺一不可。正如尉繚所說:“兵之用文武也,如響之應聲,如影之隨身也。”徐勇指出:“尉繚的這些論述,比較完整而深刻地揭示了戰爭的實質,他對軍事與政治之間的辯證關係的闡述,較之成書早約二百年的《孫子兵法》,在係統性和嚴密性上都有了明顯的提高,似乎已經達到了我國先秦時代戰爭理論的製高點。在某些方麵甚至可以說,與成書約二千年後的克勞塞維茨的《戰爭論》相比,也毫不遜色。”(《尉繚子淺說》第166-167頁)

二、治軍之道

尉繚治軍,核心是《尉繚子·兵教》中講的十二條,即連刑、地禁、全車、開塞、分限、號別、五章、全曲、金鼓、陳車、死士、力卒。

連刑,即一人犯罪,同伍連坐,也就是在軍隊中推行連保法。《尉繚子·伍製令》對軍隊的連保製度作了規定:“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保”即連坐。在伍、什、屬、閭各級軍事編製中的任何一級,隻要有一個“幹令犯禁者”,其他人必須揭發才可免罪,否則要受到嚴厲處罰。本篇還規定:“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同罪。”這樣,就形成了“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的連保體係。尉繚認為,隻要用連保法來管理部隊,就會出現“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幹令相私者哉”的局麵。

在戰爭中如何實行什伍連坐法呢?《尉繚子·束伍令》作了進一步的闡述。“束伍令”規定:“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在作戰中,自己伍內的傷亡與斬獲的敵人相等,功罪相當,不賞不罰;斬獲敵人而自己伍內無傷亡的,有獎賞;自己伍內有傷亡而沒有斬獲的,要殺頭抄家。自己傷亡什長、伯長而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功罪相當,不賞不罰;斬獲敵人什長、伯長而自己什長、伯長無傷亡的,有獎賞;自己傷亡什長、伯長而沒有斬獲敵人什長、伯長的,要殺頭抄家;再次作戰時能斬獲敵人高一級的軍吏,可以免罪。自己傷亡大將而斬獲敵人大將的,功罪相當,不賞不罰;斬獲敵人大將而自己無傷亡的,有獎賞;自己傷亡大將而沒有斬獲敵人大將的,要按放棄防地、臨陣脫逃罪懲治。看業,在戰場上不但要什伍連坐,而且家庭也要受株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