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損害索賠責任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貨物從始發地至終到地的整個承運期間,如發生滅失或者損壞的,都應由承運人負賠償責任,但如由托運人一方的原因造成的應當除外。貨物損害索賠的期限一般為180天。

3.合同中對交(提)貨物的時間應當規定清楚,如承運人逾期交貨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簽訂的是聯合貨物運輸合同的,所有參加貨物聯合運輸的承運人共同對托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例文:

貨物運輸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方:_______托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

承運方:_______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後,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係,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時間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汙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及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封裝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費、存貨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及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承運方應償付途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承運方: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電話: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

賬號:_______賬號: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五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一、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含義

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為承包經營國營或集體的財產,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

按承包指標範圍分,可分為單項承包合同和綜合承包合同。

按承包指標形式分,可分為實物指標承包合同和價值指標承包合同。實物指標主要有新產品開發、產品產量、物質消耗等;價值指標是用貨幣單位來計量的指標。

按上繳國家利潤形式又可以分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幹合同,上交利潤基數包幹合同、超收分成合同、上交利潤定額包幹合同、減虧(補貼)包幹合同。

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結構

簽訂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應采用書麵形式,內容一般包括:1.承包形式;2.承包期限;3.上交利潤或減虧數額;4.確定國家指令性計劃和產品生產計劃;5.產品質量及其他主要經濟技術指標;6.技術改造任務、國有資產的維護和增值;7.留利使用、貸款歸還和承包者債權、債務的處理;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9.合同雙方約定和其他事項。

例文:

上繳利潤遞增包幹合同

發包方:_______(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

承包方:_______(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企業經營者: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_______經協商簽訂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