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報酬
報酬是定做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人支付的代價,它體現了承攬合同的有償性。承攬合同的報酬,除了國家有特殊規定外,應當由當事人協商確定。關於報酬條款,主要包括金額、貨幣、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4)承攬方式
承攬方式是指承攬人完成定做人交付的任務所采用的工作方式,包括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
(5)材料的提供
在承攬合同中,當事人應就材料的提供人加以規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規格、數量和質量選用材料,並接受定做人的檢驗。如果與合同約定不符而影響定做物質量的,定做人有權據此要求承攬人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由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當明確規定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以及原材料的消耗定額、供料日期、方式,承攬人對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如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6)履行期限
這是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付定做物的時間、移交承攬項目的時間、交付報酬的時間等。履行期限屆滿,不能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合同的一方原則上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存在。
(7)驗收標準和方法
承攬合同的標的,在承攬人履行交付時,都要進行驗收,驗收是承攬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驗收一般由定做人進行。定做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做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對於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標的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保證期限,在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所致外,承攬人應當負責修複或者退換。驗收合格是定做人支付報酬的前提條件,而驗收標準和方法的不同往往導致不同的驗收結果,因此,承攬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驗收標準和方法。
除上述內容以外,隻要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承攬合同中約定以下一些內容。
(1)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a.完成工作
依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承攬的工作,是承攬人首要的基本的義務。它有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
①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著手進行工作,並於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
承攬合同成直後,承攬人即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著手進行工作。因為隻有在承攬人實際交付工作成果時,定做人才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所以,承攬人不能以定做人未給付報酬為由而拒絕開始完成工作。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定做人交付預付款或定金,並約定由定做人交付預付款或定金後才開始著手完成工作的,則承攬人得以定做人未交付預付款或定金為未著手完成工作的抗辯事由。承攬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著手完成工作的,定做人有權請求承攬人著手完成工作。
承攬人不僅應於規定的時間開始和進行工作,而且應當於規定的期限完成工作。如果由於可歸責於承攬人的原因而致使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時,定做人享有減少報酬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攬人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否則定做人不接受承攬人的成果,則承攬人未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應享有合同解除權。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因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顯然不能如期完成工作時,經定做人催告,承攬人的工作進度仍無改進時,定做人也有權解除合同。這樣可以避免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②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主要工作”,首先是指對定做物的質量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工作;如果定做物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而無質量上的特別要求,那麼“主要工作”則指數量上的大部分工作。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但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或者根據合同性質、交易習慣,承攬的工作不得交由第三人完成,那麼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全部工作;如果承攬人未經定做人同意而將其承攬的工作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則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承攬人將其工作的輔助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承攬人與定做人之間的關係並未改變,承攬人仍應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③承攬人應當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
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遵守定做人提出的標準和要求,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質量。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做人交付該工作成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做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或者減少報酬。給定做人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b.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承攬人應按期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做人,並移轉定做物的所有權。因定做物性質不同,其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不同。現對以下幾種情況予以討論:
①定做人提供材料,定做物為動產
這種情形,承攬人僅負完成工作的義務,定做物的所有權自始歸屬於定做人,而不須承攬人的實際交付。
②承攬人提供材料,定做物為動產
這種情形,因材料為承攬人所有,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亦應為承攬人所有,隻有經承攬人的實際交付,定做物的所有權才移轉給定做人。
③雙方提供材料,定做物為動產
這種情形,應依何方提供的材料為主要部分而定。如果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構成定做物的主要部分,則定做物的所有權歸定做人,不須經交付定做人即取得所有權。如果承攬人提供的材料構成定做物的主要部分,則定做物的所有權先由承攬人取得,隻有經過承攬人的交付,定做物的所有權方移轉給定做人。
④雙方提供材料,定做物為不動產
這種情形,定做物的所有權由定做人取得。至於材料究竟由承攬人或定做人提供,在此不問。
c.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義務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或使定做物的價值減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的,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複、退換有瑕疵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d.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並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
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做人檢驗。合同沒有約定材料的質量標準時,承攬人應選用符合定做物使用目的的材料,而不能以次充好。定做人對承攬人選用的材料質量提出異議的,承攬人應當調換。由於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造成質量問題,定做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