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除永久性債券外,其他所有的債券到期必須償還本金。按照償還方式的不同,債券的償還可分為期滿償還、期中償還、延期償還三種。
(1)期滿償還。期滿償還就是按發行所規定的還本時間在債券到期時一次全部償還債券本金。我國目前所發行的國庫券、企業債券都是采用的這種償還方式。
債券在期滿時償還本金是由債券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是買方和賣方在一般情況下不言自明的約定,如果債券的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考慮到不一定能在債券到期時一次償還本金,就必須在發行時事先予以說明,且訂好特殊的還本條款。
(2)期中償還。期中償還就是在債券到期之前部分或全部償還本金的償還方式。在采取期中償還時,部分償還就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將發行額按一定比例償還給投資者。一般是每半年或一年償還一批,其目的是減輕債券發行人一次償還的負擔。部分償還按時間劃分又可分為定時償還和隨時償還。定時償還是在債券到期前分次在規定的日期按一定的比例償還本金。定時償還的償還日期、方式、比例都是在債券發行時就已確定並在債券的發行條件中加以注明。隨時償還是一種由發行者任意決定償還時間和金額的償還方式。這種償還方式完全憑發行者的意願,有時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中並不常用。
(3)延期償還。債券的延期償還是在債券發行時就設置了延期償還條款,賦予債券的投資者在債券到期後繼續按原定利率持有債券直至一個指定日期或幾個指定日期中一個日期的權利。這一條款對債券的發行人和購買者都有利,它在籌資人需要繼續發債和投資人願意繼續購買債券時省去發行新債的麻煩,債券的持有人也可據此靈活地調整資產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