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此言,並非無故“離間”人家兄弟。蓋深信王君所言“家庭問題,也是生活問題之一,兄弟分居,又為家庭問題之一”,全是用社會的眼光觀察王君所提出的問題,以為替王君自身小家庭及王君之令弟著想,均以分居為有利。請先就王君自身說,王君如想愛弟,當知“君子愛人以德,小人愛人以姑息”,王君之弟糊塗耗費下去,於乃弟前途有何益處?於兄弟愛情上有何補益?為王君自己小家庭計,則王君夫人之言最為沉痛:“最好莫如分居,他日討飯,亦為心願。”我覺得能說這話的人,的確是賢惠有見識的婦人,王君竟硬把頑舊的話反而教訓她一番,我很覺得不該。王君當知君之兄弟不睦,決非“自有妻子”所致;當知“弟在家”是否照應田務,抑係“隨便借款”;當知“好人”與“分居”並非勢不兩立之名詞;更當知分居後同心一德之“討飯”亦願之家庭,是否比現在“妻女泣而言”之家庭清楚爽快。至王君乃弟方麵分居總比不分居為有利,蓋可使彼鑒於“稼穡之難,守成之不易”,而能有所“省悟”。
王君言及注重職業而不注重遺產,固為至言。然可得應得之遺產以補助生計上之不足,(據王君祖母言,除自己吃用外,……又能養活誰呢?)在現在經濟製度之下,亦非“不義之財”。即退一步言,為絕無窮後患計,亦當將家產整理,債務清理,以後劃清界限(即析居),宣諸親友,各負各責。再退一步言,王君誠能自量可以自給而願棄遺產,亦當宣言於親友,與弟以後在經濟上劃清界限,不應糊塗過去也。繼母當然有所偏袒,有祖母出來主持,當可避免十分困難。王君另箋並囑說明析居之分法,據愚所知,須請族長出為主持,分法亦由族長依本地習俗處置。
以上係就王君個人所處之特殊境地立論。讀者或有人欲問兄弟究竟不應同居乎?抑析居為必要之事乎?愚以為就現狀論,兄弟之各個小家庭,彼此倘能性情極為相近,而兄弟各能自有其相當職業(成家立室後,各須自有其職業,未成室而尚在幼年或求學時代者當然在外),對於大家族之義務權利能平均分配,則亦非絕對的不應同居。愚友人中之處此情形者不乏其人,惟多少仍不免時有閑言,常生小氣。其次則兄弟同居而經濟上劃清界限,如此則結果較前略佳,在同地任事者,如此有互相照顧之益,愚友人中之處此情形者亦頗多,然彼此兒女一多,小孩無知,彼此不和,為母者各護所生,則亦難免有閑言也。故據愚個人主張,則彼此既成家立業,欲謀圓滿解決,盡可分居。平時仍可常相往返,互助互勵,於兄弟情義上,感情上,隻有增進而無所損失也。愚有一友為江蘇吳縣人,任事滬上,其母愛幼子而疏吾友及其夫人,姑媳常有慍意,吾友乃挈眷滬濱。任母與弟及弟婦同居。以時迎母至滬遊住數日。則見前之姑媳不和者,今則每遇姑來,媳即殺雞以饗,彼此歡然道故,感情較前大洽矣。苟處此情形而固執不分居之舊見,則永無得見天日矣。故就徹底解決言,愚主張兄弟當析居,且深信析居並不至損及手足情義;就有特殊困難之境地言,則尤主張兄弟析居,且深信不析居絕不能有改良或彼此清楚爽快之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