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相關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管理法規與文件(一)(1 / 3)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用於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並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體係,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由有關方麵專家組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第八條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係。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製性的技術規範。

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和發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保障消費安全。

第十三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需要,及時修訂。

第十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農產品產地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調整,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的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示範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的建設。

第十七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十八條禁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汙染。

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製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製度。

第二十三條農業科研教育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