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有朋友提出了兩個很好的問題,問題之一是問我支持隨手拍照解救被拐兒童麼。
我覺得,這是一個推動過程和重要起始點。真從中找到了孩子那當然再好不過,但我不喜歡看見它變成一次狂歡。乞討的兒童中,我相信身邊是親人的還是居多。真要是惡人,到時候萬一給作為道具的兒童毀個容或者索性毀個滅,你拍了也沒用。而那些乞丐的親生孩子也有其尊嚴,他一定不希望長大以後看見自己乞討的照片還留在網上。
所以,如果發起這樣大規模的行動,要有足夠的能力去推進核實和麵對一些誤傷。當然,你不能指望每個丟失孩子的父母都開微博,所以最好能夠有辦法促使各地公安部門通知已登記的失去孩子的父母及時辨認,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工作量。如果公安部門確認受害父母都已經看過照片,但沒有找到疑似丟失的孩子,那些公開的照片則最好刪除,隻存檔保留在公安係統的內部檔案中。其實更好的方法是父母上傳孩子照片,然後網友找,但恐怕這樣大家又都沒有熱情。熱情總會過去,就看冷清的時候,是不是大家還能堅持默默做事。
第二個問題是,不能幼稚地相信立法,還應該提高國民的經濟水平,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兒童乞討。有些孩子就是自願乞討,有些父母就是窮,乞討的時候孩子隻能帶在身邊,如果立法禁止兒童乞討,那麼那些孩子們及其家人就會餓死。
首先,的確不能幼稚地相信立法就等於被執行,但不相信便是另外一種幼稚。如果推動立法或者修法,本身就有它的價值,而其價值不光在於保護兒童。所謂的提高國家經濟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本質改善,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兒童乞討。這是一個空的命題,它可以套用在被強拆甚至被強奸上,它需要不可預計的時間,有個不可執行的標準,一個空泛的願望是不能用來解決現實問題的,更不能用於阻礙解決問題。
拐賣孩子一般有兩個用途,一個是用於乞討,一個是用於賣給其他需要孩子的家庭。後者至少可以基本保證孩子的生命生活,而且由於家庭穩定,尋找起來難度也相對小一點,屬於不幸中的幸運,而前者是不幸中的不幸。
如果能立法禁止兒童乞討並執行,就能從根本上杜絕前者的發生。如果說傷害到了自願乞討的兒童或者自願帶兒童乞討的家庭,會導致餓死很多人,那就必須傷害到。任何法律的製定一定會傷害到利益群體,哪怕這個利益群體是弱勢群體,否則我們無法進步,無法真正地保護弱勢群體。
兒童乞討的自由不應該被伸張,我們還有很多真正需要伸張的自由,如果該有的自由一個都沒有得到,反而爭取到了保證兒童可以自願乞討的自由,那就很悲哀。兒童不應該有乞討的自由。兒童需要國家嚴格立法保護,而不是自由意誌的第一照顧對象,否則大部分兒童都是自願不上學的,自願在外麵混的。如果攜帶兒童乞討永遠合法,那麼也將是政府不積極推進社會保障的一個借口。因為三百六十五行,你就算行行不行,你還能乞討,帶兒童乞討明顯收成更好。
所以,我認為禁止兒童乞討,也許不能杜絕兒童被拐賣,但可以杜絕被拐賣兒童遭遇不幸,也可以迫使政府考慮更多的社會福利保障問題。
20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