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不可忽視的問題(1 / 2)

A 舊理解的新補充

1890年,恩格斯在寫給康?施米特的一封著名的曆史唯物主義書信中明確地論述了國家對經濟發展所起作用的問題。他寫道:

“國家權力對於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展的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現在在每個大民族中經過一定的時期就都要遭到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些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中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並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通常,我們對恩格斯的這段話作這樣的理解,即任何剝削階級國家都會對該國的經濟發展具有兩種方向的作用,或者是促進作用或者是阻礙作用。一般說來,促進作用往往發生於一定社會形態發展的初始階段,阻礙作用則發生於這一社會形態發展的較後階段。這種理解或許更多地是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關係的一般原則中引伸過來的。

誠然,這種理解從一般規律的角度說,是完全正確的,但卻未免失之簡單。無論是從理論的完整性出發,還是從活生生的現實生活出發,都似應對上述理解作如下補充:

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僅主要地表現在一定社會形態發展的初期,而且也可能表現在該社會形態發展後期的某些場合;同樣,國家對經濟發展的阻礙作用,不僅主要地表現在一定社會形態發展的後期,而且也可能表現在該社會形態發展初期的某些場合。

作這種補充並不是否認國家對經濟雙重作用的典型表現,而隻是為了不致使理論簡單化和認識凝固化。大家知道,並非處於一定社會形態發展後期的國家都是無一例外地對經濟起阻礙作用,正如現代壟斷資本主義國家也程度不同地對本國經濟發展起某種促進作用那樣。同樣,也並非處於-定社會形態發展初期的國家都是無一例外地對經濟起促進作用,在國家初起之時就在某種局部上對經濟起阻礙作用的例子,在國家發展史上也不是絕無僅有的。

判定某個國家對經濟發展是基本適應還是基本不適應,自應首要地考察該社會形態發展所處的曆史階段是初期還是後期。但要判定某個國家對經濟發展所起作用的具體情況,就不能單純地、靜態地從社會形態發展的曆史階段的劃分上去獲得,而應當具體地考察這個國家對經濟建設的指導方針、實際政策和內在機製,尤其是這種種方麵所產生的實際效果。應當說,這乃是我們在考察新國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時必須運用的一個方法論原則。

B 新國家會阻礙經濟嗎?

就新國家的本質而言,它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是基本適應的,它對經濟所具有的極大的促進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根據經典作家特別是列寧的預見,新國家的發展趨勢決不會是由於它在本質上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而被推翻,可能的是一旦社會不再需要國家時,它就會自行消亡。這裏我們更感興趣的是,舊國家會對經濟發展起阻礙作用,那麼新國家是否在一切場合、在一切具體方麵都隻會促進經濟發展,而不會阻礙經濟發展?也就是說,恩格斯講的國家對經濟可能發生兩種作用的原理對於新國家是否原則上也有效?

實際上,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曆史和當前經濟體製改革的實際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即搞得不好的話,新國家在某些方麵、某種程度上也會阻礙經濟發展。從理論上說,這種可能發生的阻礙作用是由社會主義上層建築(其核心內容是國家政權)對經濟“又相適應又不適應”的“不適應”的一麵造成的。具體來說,這種可能發生的阻礙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麵:

其一,當新國家的職能重心配置不當,不能適時地從“階級鬥爭為綱”轉向“以經濟為核心”的時候,就會嚴重地阻礙經濟發展。這更多地屬於國家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麵的問題。

其二,當新國家的經濟職能組織不當,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的時候,也會嚴重地阻礙經濟發展。這更多地屬於國家履行經濟職能時所采取的經濟管理體製方麵的問題。

其三,當新國家的經濟建設具體方針不當,不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的時候,也會嚴重地阻礙經濟發展.這更多地屬於國家組織經濟活動時所采取的具體方針政策方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