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概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漁船發展迅速,漁場內作業漁船密集。尤其在漁汛季節,有時一個漁場內集中數千條漁船,擁擠不堪。漁船作業時航向多變、操縱又不靈活,常常為了追捕魚群或搶占中心漁場而互不相讓,所以碰撞和拖損漁具的事故經常發生。據1980年統計,我國漁船碰撞事故中,漁船之間的碰撞事故約占70%,漁具損壞事故的比例更高。
由於《規則》對各類漁船在作業時的避讓關係規定得不夠全麵,這樣不僅造成了避讓行動上的混亂,而且給事故的處理帶來很大的困難。為了維護我國漁場秩序,促進漁業生產安全,農業部於1983年頒布了《漁船作業避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適用於我國正在從事海上捕撈的船舶。凡我國漁船不論在何海區從事捕撈作業均應遵守本《條例》。外國漁船不適用本《條例》,港、澳、台漁船目前階段亦暫不執行本《條例》。
第二節漁船之間的避讓關係
一、各類漁船之間的避讓關係
遵照《規則》精神,操縱靈活的船應給操縱困難的船讓路。針對漁船作業的特點及漁場上傳統的避讓習慣,《條例》對各類漁船之間的避讓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①拖網漁船、漂流漁船、圍網漁船都應避讓從事定置漁具捕撈的漁船;拖網漁船應避讓漂流漁船和圍網漁船,但圍網漁船和漂流漁船在放網時間裏,不應妨礙拖網漁船的正常作業;圍網漁船放網時亦不應妨礙漂流漁船的正常作業;從事定置漁具作業的漁船在放置漁具時,應不妨礙其它從事捕撈船舶的正常作業。
②各類漁船在放網過程中,後放網的漁船應避讓先放網的漁船,並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
③正常作業的漁船應避讓作業中發生故障的漁船。
④按照《條例》采取的避讓行動,包括避讓漁船及其漁具。
⑤各類漁船在起、放漁具過程中和遵照《條例》采取避讓措施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決定安全距離時,應考慮到漁船的操縱性能,漁具尺度及作業狀況、海況,以及漁場的風、流、水深、障礙物和能見度等情況,同時還應考慮周圍船舶的動態及其密集程度等因素。
二、同類漁船之間的避讓關係1.拖網漁船《條例》對拖網漁船間的避讓關係規定:
(1)《條例》根據拖網漁船在放網、拖曳、起網三個不同階段的操縱難易程度,規定放網中的漁船應避讓正在拖網或起網中的漁船!同時起網船,應給正在從事起龜的船讓路。沒備起網的漁船,應提前10分鍾顯示起網信號,夜間應同時開亮甲板工作燈,以引起周圍船舶的注意。
(2)拖網漁船在拖曳時也存在對遇、交叉、追越三種相遇局麵,應遵照《規則》規定,確定避讓關係,采取避讓行動,當路船不能按《規則》要求道路時,應事先用聲號聯係,以取得協調一致的避讓行動,避免碰撞或拖損漁具。
(3)除在被追越情況外,機動拖網漁船應給非機動拖網漁船讓路。
(4)不得在船網檔的正前方放網、拋錨或有其它妨礙漁船正常作業的行為。